第三章 工程定额
第一节 概述
一、定额的概念与特性
定额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和组织条件下,生产质量合格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的数量标准。定额由国家、地方、部门或企业颁发。
定额具有经济法规的性质,在指定的执行范围内,任何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任意调整修改。当然,定额是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及其他条件相适应的,如果这些条件发生改变,定额也应作相应的修改、补充、调整(必须经过授权机构的批准)。但在一定时期内,它又必须是相对稳定的,以利于遵循和使用。因此,定额具有一定的阶段性。
定额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行业定额应具有社会平均水平。它促进生产者在一定客观条件下,通过主观努力达到或超过定额水平标准。
定额还具有经济性、技术性、政策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其经济性表现在为项目评估决策、控制项目投资、确定工程造价、全面经济核算提供合理的尺度;其技术性表现在它直接与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有关,并具有独自的表现方式和计算方法;其政策性表现在它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群众性则表现在它必须为广大企业和工人所接受,并在实践中证明是切实可行的。
二、定额的表示形式
定额一般有实物量式、价目表式、百分率式和综合式4种表示形式。
1.实物量式
实物量式是以完成单位工程(工作)量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时的数量表示的定额。如水利部颁布的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这种定额使用时要用工程所在地编制年的价格水平计。实物量式定额表示形式见表3-1。
2.价目表式
价目表式是以编制年(部颁的以北京,省颁的以省会所在地)的价格水平给出完成单位产品的价格。该定额使用比较简便,但必须进行调整,很难适应工程建设动态发展的需要,已逐步被实物量式定额所取代。
3.百分率式
百分率式是以某取费基础的百分率表示的定额,如《编规》中现场经费费率和间接费费率定额。百分率式定额表示形式见表2-1。
表3-1 3m3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输
注 摘自《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2)。
4.综合式
如现行《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以下简称《台时费定额》)是一种综合式定额,其一类费用是价目表式,二类费用是实物量式。综合式定额表示形式见表3-2。
表3-2 土石方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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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摘自《台时费定额》。
三、定额的分类
定额的种类很多,工程定额一般作以下分类。
1.按生产因素分
(1)劳动定额。劳动定额又称人工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技术组织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劳动消耗数量。
(2)材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在合理的施工条件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情况下,生产单位质量合格产品所需一定品种规格材料、半成品和配件等的数量标准。
(3)机械使用定额。机械使用定额是指在合理的施工组织和合理使用机械的条件下,完成单位质量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机械台时数量标准。
2.按定额编制程序和用途分
(1)投资估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作为技术经济比较或建设投资估算的依据,是由概算定额综合扩大和统计资料分析编制而成的。
(2)概算定额。概算定额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的依据。
(3)预算定额。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工程中计算劳动力、材料、机械数量的一种定额。
(4)施工定额。施工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作为编制施工作业计划、进行工料分析、签发工程任务单和考核预算成本完成情况的依据。
3.按编制单位和执行范围分
(1)全国统一定额。全国统一定额又称国家定额,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定额,一般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授权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颁发。
(2)主管部门定额。主管部门定额是由一个主管部门或几个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颁发,在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执行的定额。
(3)地方定额。地方定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工程特点,编制颁发的在不宜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定额情况下,在本地区执行的定额。
(4)企业定额。企业定额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国家定额、主管部门定额、地方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和自身积累的资料,自行编制并在企业内部执行的定额。
4.按费用性质分
(1)基本直接费定额。基本直接费定额是指直接用于施工生产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的定额。如现行水利水电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等。
(2)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是指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定额。
(3)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是指施工机械每运转一个台时所需的机上人员、动力、燃料消耗费用和折旧、大修理、经常修理、安装拆卸等摊销费用。
(4)其他基本建设费用定额。其他基本建设费用定额是指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独立的费用定额,如科研勘测设计费定额、工程项目管理费定额等。
此外,还可按专业来划分。如建筑工程定额、给排水工程定额、公路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水利水电工程定额。
四、水利水电工程定额颁发简况
自1954年以来,陆续制定和颁发的定额见表3-3。
表3-3 水利水电工程历年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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