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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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目标、对象与内容

构建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首先要了解工程质量监管的目标、对象和内容。南水北调工程具有区别于其他工程的特点,因而质量监管的具体目标、对象和内容也有其特殊性。

一、质量监管目标

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是南水北调工程的生命,是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管理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健康、有序建设的关键。与其他大型工程不同,南水北调工程具有线性、工程量大、工程形式多、参建单位多等特点。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和建设背景,决定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选择,不能照搬一般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模式,要紧密结合工程本身的特点,转变观念,探索创新,走出一条符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实现科学管理、有序运作的建设管理道路。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运用各种监管机制、制度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到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到位,进而确保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工程顺利完工通水。

二、质量监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参加建设工程活动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管;二是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做了相关规定,是政府监管的最主要依据。

南水北调工程线路长、工程类别多、控制节点多、技术要求高、施工组织管理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采用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代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其质量监管的特点。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参与方和南水北调工程实体本身两个方面。具体如图3-1-1所示。

图3-1-1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对象

(1)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参与方的监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参与方是工程质量问题的潜在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不同的责任。在新的建设管理体制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的对象除了传统管理体制下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还包括南水北调工程特殊体制下的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质量监督站等。

(2)对南水北调工程实体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对南水北调工程实体质量监管包括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管、重要隐蔽工程验收、保修期的质量监管,贯穿整个南水北调工程并形成建议过程。南水北调工程形式多样,工程量巨大,仅东、中线一期工程就包含单位工程2700余个,土石方开挖量17.8亿m3,土石方填筑量6.2亿m3,混凝土量6300万m3。工程形式包括水库,渠道,水闸,大流量泵站,超长、超大过水隧洞,超大渡槽、暗涵等。其中,中线干线工程长1432km,铁路交叉62处,穿渠建筑物479座,跨渠桥梁1255座。其规模和难度国内外均无先例,导致对南水北调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十分复杂。

三、质量监管内容

南水北调的工程特点和独具特色的建设管理体制同样决定了政府质量监管内容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参与方,质量监管的内容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参与方的具体质量行为,即包括传统体制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也包括南水北调工程特殊体制下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监督站等的质量行为;对南水北调工程实体,质量监管的内容包括原材料的质量监管、工程关键部位质量监管、薄弱环节质量监管和质量关键点监管等。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内容如图3-1-2所示。

图3-1-2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管内容

(一)对建设参与方质量行为的监管

1.对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政府监管,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起,工程沿线各省(直辖市)政府先后成立了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2003年9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向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有关省市组建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意见的函》,进一步规范了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了职责。

2003年7—12月,湖北、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北京相继成立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均设办事机构。在工程建设期,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要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监管对象和内容主要是质量行为的监管。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①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的行政监管工作;②承担各行政区域内采用委托制管理方式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工作;③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参与各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的行政监管工作;承担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的行政监管工作;④受理各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举报工作。

2.对质量监督站的监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法对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项目法人、建管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重要单项工程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和巡查组。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2005年5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2)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定期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机构设置和质量监督对象如图3-1-3所示。

图3-1-3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和监督对象

3.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法人的质量行为主要有以下内容:

(1)直接管理项目。项目法人对直接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对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建设期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②采用有效手段和方法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委托管理项目。项目法人对委托管理项目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供应单位的招标选择以及合同的签订;与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划分项目管理责任;项目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对委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作为委托项目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负最终管理责任。

(3)代建管理项目。项目法人对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招标选择代建项目管理单位;监督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供应单位的招标选择以及合同签订;监督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单位。

4.对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管

建设管理单位是指通过直接管理、代建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在施工现场具体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也分为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代建管理三种。

(1)直接管理建设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建设管理单位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代表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其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②贯彻执行项目法人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健全所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完善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④负责对工程建设现场的全面管理;⑤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⑥负责建设现场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⑦参与工程验收,配合做好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⑧负责组织单项施工合同完工验收工作;⑨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建管部财务、审计、资产、劳动人事、物资设备的管理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⑩负责调水运行管理的筹备工作。

(2)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项目建设管理是指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项目法人将南水北调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直接委托项目所在地[有关省(直辖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负责委托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由项目所在地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指定或组建。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②承担委托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签订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委托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监理、施工、重要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委托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对项目法人负责,对委托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负直接责任;⑤组织监理、施工、重要设备供应等单位招标时,委托项目的招标分标方案报项目法人并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准,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结果报项目法人备案,并同时抄报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⑥将签订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供应合同报项目法人备案,国家有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采用示范文本;⑦及时组织委托项目的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对于具备移交条件的委托项目,应当及时移交项目法人运行管理;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完成委托项目的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的编制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3)代建项目管理单位。代建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即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单位。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体系;②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法人签署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法人的检查;③项目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供应单位,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候选人需报项目法人备案;④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对项目法人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⑤项目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权限及奖惩等,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⑥项目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结构、数量、资格相一致,派驻人员的调整需经项目法人同意。

5.对监理单位的监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进行管理,是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中的重要力量,是工程质量的“守护神”,在质量监控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管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所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其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②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③组织设计交底工作;④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⑤审查批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⑥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⑦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的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⑧及时向项目法人(或建管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⑨定期向项目法人(或建管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⑩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6.对勘测设计单位的监管

勘测设计单位是指与项目法人签订勘测设计合同的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管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其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和服务体系;②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供图质量;③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④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⑤及时研究处理各参建单位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⑥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⑦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7.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其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③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④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实验室;⑤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⑥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⑦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⑧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⑨接受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8.对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监管

材料、设备供应商质量行为监管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所签订的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其质量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②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③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厂监造工作;④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⑤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⑥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9.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管

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对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②取样频率和取样方法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③实验室环境符合要求,管理规范,包括检测流程科学,实验室管理规范,湿温度和环境满足要求;④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包括原始记录齐全,检测报告签字规范。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自身特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贯穿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全过程,但每个阶段的具体监管内容不同。具体包括对工程实体形成前的监管(对原材料的检查、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查等)、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的监管(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检查)和工程实体形成后的监管(对形成工程实体的检测)。分别简称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1)事前监管。主要是在施工前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检查,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存放、报验程序和原材料以及中间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现场监管机构做好例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项目法人充分发挥质量检测中心的作用,并结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飞检,对现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开展抽检。

(2)事中监管。主要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监管的重点为关键工序、关键点、薄弱环节等方面的工程质量。

1)对关键工序质量的监管。为了使控制关口前移,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减少质量“常见病”和“多发病”,督促关键工序施工人员增强质量意识,实现工程质量总体建设目标,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结合工程实际,对关键工序质量进行监控。根据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确定将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渠道衬砌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等三类作为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类型。

2)对质量关键点的监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关键点是指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质量控制指标。质量关键点一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但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也给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带来严重隐患。因此,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将建渠道、渡槽、倒虹吸、水闸、跨渠桥梁等5类工程11个关键部位15项关键工序16个关键质量控制指标列为质量关键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负责对质量关键点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认证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每月分析汇总质量关键点质量管理情况,及时督促解决质量关键点质量管理问题。

监管中心负责组织质量监督站和巡查组每月对质量关键点实施一次巡查,组织专项稽查;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关键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建立质量关键点质量巡查、专项稽查工作档案。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大队把质量关键点列为质量飞检的重点,建立质量关键点质量问题零报告制度,跟踪复查质量关键点质量问题整改,建立质量关键点质量飞检工作档案。

质量关键点关键质量控制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两次以上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标段,对被列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重点监管标段,实施挂牌专项监管,高频检查。

3)对薄弱环节的质量监管。薄弱环节是指施工技术比较薄弱、易出现问题或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过程或部位。在施工过程中,南水北调工程的薄弱环节主要有高填方渠段、膨胀土渠段、跨渠桥梁和大型渡槽等。

高填方渠段:稽察大队把高填方渠段作为质量飞检的重点;监管中心对高填方渠段工程进行重点质量巡查和专项稽查,并采用探地雷达和钻孔取样等方式对高填方填筑质量进行检测;河北省、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对委托项目高填方渠段工程质量进行定期重点检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实行的质量重点监管项目及质量关键点挂牌督办制度、派驻质量监管员、实施质量责任联保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膨胀土(岩)渠段: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总干渠总计有膨胀土(岩)渠段361km,占总干渠总长(1276km)的28%,其中242km位于黄河以南地区,占膨胀土(岩)渠段总长的67%,占黄河以南段工程渠线总长的51%。由于分布范围广、设计及施工技术复杂,膨胀土(岩)渠段换填技术方案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关键技术问题之一。目前强膨胀土(岩)渠段的处理方案尚不十分成熟,存在一定的未知风险。鉴于膨胀土(岩)换填渠段自身设计和施工技术的复杂性,以及黄河以南地区雨季长、雨量充沛、地下水丰富、土壤含水量大等因素,膨胀土(岩)渠段施工的质量安全控制风险极大,同时也是制约总工期的关键施工项目之一。

跨渠桥梁:南水北调在建工程跨渠桥梁共1754座,跨渠桥梁建设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与渠道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并超前完工,将直接影响渠道工程建设进度,影响整个南水北调工程通水总目标的实现。跨渠桥梁建设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践特别是中线京石段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看,跨渠桥梁建设存在外界影响多、协调难度大、与渠道施工交叉作业和施工干扰大,组织困难等诸多问题,往往成为工程顺利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

为加强协调督导,及时解决跨渠桥梁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1年8月成立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桥梁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对跨渠桥梁质量检查和质量处理工作进行专项质量监督、对已处理完成的跨渠桥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跨渠桥梁质量检查和质量处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加快推进了跨渠桥梁建设的步伐。

大型渡槽:渡槽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4种主要输水建筑物结构型式之一,其中中线干线输水建筑物有27座渡槽,主要有湍河渡槽、沙河渡槽、贾河渡槽、洺河渡槽、双洎河渡槽、草墩河渡槽、漕河渡槽、午河渡槽等。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中,渡槽承担着较大的过水流量,建筑物型式和所处的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每个渡槽涉及的质量关键点多,如槽身混凝土的浇筑、止水带的安装、预应力施工等,充水试验期的安全监测及质量监管更是质量管理的一大重点,因此渡槽的质量管理相对复杂。

为强化渡槽工程的质量管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一般质量管理措施的基础上,以质量专项检查和特派质量监管为特色来发现渡槽质量问题,通过快速质量问题认证、责任追究、问题整改来高效解决质量问题和提高质量监管意识。质量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渡槽常发质量隐患的检查,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足、抗裂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锚固端预应力钢绞线切割后外露长度不满足规范要求等,以提高渡槽工程的质量监管效率;特派质量监管旨在全面监控渡槽工程质量重点监管项目中质量问题的整改,彻底消除可能存在的渡槽质量隐患,严防意外,坚决杜绝影响通水目标实现的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渡槽工程质量。

(3)事后监管。主要是对形成的工程实体进行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建立了质量问题检查专项档案,便于跟踪处理。对质量问题处理采取了质量认证、质量责任追究的系统处理方法;对已经处理的质量问题经过“回头看”阶段,形成了“查、认、罚、改”系统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管体系,确保了工程质量。

1)“三查一举”和质量特派监管工作组检查质量问题。稽察大队进行不间断质量飞检,监管中心充分发挥站点监督和专项稽查的作用,举报中心及时核实举报问题。此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还专门抽调56人组成质量特派监管工作组,紧盯渠道、桥梁、混凝土建筑物等工程质量重点监管项目,监督严重质量问题整改,排查不放心类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认证。质量问题认证是指通过科学认定、试验检测、专项稽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取证后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认证,对重大工程质量隐患、质量问题集中的工程项目进行深入检查,督促整改以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在中线工程结尾期、决战期,为保证快速处理质量问题,实行了快速质量认证,评估质量问题对工程结构安全的影响,认证质量问题性质。

3)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集中出现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给予处罚,主要采取清除出场、留用察看、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方式。①清除出场:责令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同;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离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现场,3年内不得承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②留用察看:对责任单位给予留用察看3个月,向主管单位通报,就责任单位的质量问题向其主管单位通报,要求主管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③约谈(诫勉谈话):就责任单位的质量问题约谈(诫勉谈话)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④通报批评:向主管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公布责任单位的质量问题并指出批评意见。⑤责令整改、经济处罚,责令责任单位整改质量问题,责成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对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⑥追究法律责任: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4)质量问题整改。对“三查一举”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了现场整改通知外,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监督司每月召开警示工作会,专门下发质量问题警示通知书,确保已经发现的问题能早日整改到位,消除质量隐患。对集中发生或反复出现的质量缺陷,认真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对不同部位、不同标段,要求做到举一反三,确保工程不留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不放心类质量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抓紧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组织整改。

5)“回头看”阶段。这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决定组织对中线工程开展质量监管的一次集中整治活动。要求相关单位对已经查出来的质量问题上报整改报告,对部分问题进行复查,对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验质量监管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