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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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3.1 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

(1)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筑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是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3)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如混凝土工程中“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等都是一般项目。

(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3.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与规范体系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1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年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1),《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等。

2.3.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B采用。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2.3.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的规定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G进行。

(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