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建管体制和建管模式,各建设管理单位积极履行建管职能,实施工程建设有效管理,保障了工程顺利实施。
(1)以履行建设管理职能为前导,建立完整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作为工程建设的高层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作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节水、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实施政府行政管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设置七个内设职能机构。
(2)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条件,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证。积极开展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全面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先后制定了《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建管〔2004〕78号)、《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建管〔2004〕79号)等一系列建设管理文件,其内容涵盖了整个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3)以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为准则,及时完成项目建议书、总体设计方案及单项工程各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防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文件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在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前期工作方面,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了前期工作跟踪和会商制度,对单项工程不同阶段的上报、批准投资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记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项目法人完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审查、评估和评审,单项工程的配合工作,质量监督申请,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4)以落实建设责任为抓手,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积极把工程进度控制作为重要职责任务来抓:①注重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及时调整施工进度,确保年度各项施工计划按时完成;②重视协调,及时召开施工生产调度会、协调会和专题会议,解决好参建各方的关系和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为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③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和各行各业的相关单位,及时解决征地迁占等影响施工的重大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④加强现场管理,各级领导多次深入工地现场及时解决影响工程施工的问题。经过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又好又快地推进工程建设。
(5)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做好以下工作:①建立健全了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企业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建管机构都成立了质检部门,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②建立了工程质量巡回检查制度,积极开展施工质量大检查,规范参建各方建设管理行为。③加强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质量意识。④委托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强化第三方质量检测的作用,并授予其根据需要随时抽调各单位的施工资料及原始记录、责令施工单位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暂停施工等权利。⑤重视加强教育培训,为提高工程质量打下基础。工程开建以来,举办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混凝土衬砌技术等一系列培训,提高了各方参建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以完善建设环境为保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建设,营造和谐建设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建设,自上而下、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推动南水北调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提高。
(7)以及时做好征地移民工作为先机,积极协调各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全力做好征地移民工作,保障施工环境,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各现场参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注重及时完成工程沿线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指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为工程顺利开工创造条件。
(8)以加大科研投入为突破口,重视与高校、科研设计等单位的合作,推广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施、新方法,促进科研成果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南水北调工程的科技含量。
(9)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根本,确保“三个安全”目标责任制的实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向有关省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南水北调办印发了 《关于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共同做好专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高检会 〔2011〕5号)。各建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 “工程合同”与 “廉政合同”同时签订的制度。通过努力,确保了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