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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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水利水电工程枢纽

0.2.1 基本概念

为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航运等多个目的,需要组合兴建多种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共同控制和分配水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此构成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其组成建筑物称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例如,都江堰水利工程(图0.1),主要由鱼嘴、金刚堤、飞沙堰、宝瓶口等组成;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图0.2)主要建筑物自右岸往左岸依次是右岸大坝及电站、泄洪坝段、左岸大坝及电站、升船机、双线五级船闸。

图0.1 都江堰水利枢纽

图0.2 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0.2.2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和水工建筑物的分级

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标准,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型、规模、重要性、效益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水利工程枢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和其他技术指标的分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防洪标准》(GB 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别见表0.1。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其各项用途分别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整个工程的等别。

表0.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别

注 总库容是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水工建筑物的级别要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级及其重要性来确定,见表0.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果不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表0.2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建筑物的级别

水库大坝的2级、3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坝高超过规定指标时其级别提高一级,但防洪标准可不提高。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防洪标准可不提高。

对于水库大坝按表0.2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0.3中数值者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水闸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及水闸自身的重要性,按照表0.2确定水闸的级别。

表0.3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供水工程利用现有河道输水时,河道堤防级别应根据供水工程的等别、现有河道堤防的级别、输水水位抬高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现有河道堤防级别(表0.3)。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涵洞、隧洞等建筑物级别,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的有关规定确定。

0.2.3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分为正常运用(设计情况)和非常运用(校核情况)洪水标准。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根据建筑物级别、坝型按表0.4确定。

表0.4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的洪水或10000年一遇洪水。2~4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

对于混凝土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时将造成严重损失的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需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的洪水或10000年一遇洪水。

水电站工程的挡水、泄水建筑物防洪标准按照表0.4确定。

水电站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照表0.5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作为挡水建筑物时,其防洪标准应与主要挡水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游水库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可按照表0.4确定。

拦河闸工程水工建筑物防洪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级别并综合考虑所在流域防洪规划规定的任务,按照表0.6确定。

表0.5 水电站厂房防洪标准

表0.6 拦河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供水工程中的调蓄水水库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表0.4确定。

灌溉与排水工程中,供水工程的引水枢纽、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照表0.7确定。

表0.7 引水工程、输水工程、泵站等主要建筑物防洪标准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确定。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