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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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部分项目组成

一、建筑工程

一)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大型泵站、大型拦河水闸和其他独立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泵站)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供电设施工程、管理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大型泵站、大型拦河水闸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7。

(1)挡水工程: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泵站)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泵站)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梁、交通隧洞、码头等工程。

(9)供电设施工程: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10)管理工程:包括为工程运行管理服务的永久性管理用房及室外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标准化设施和其他管理设施。

(11)其他建筑工程:包括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及其他。

(二)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

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指引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围垦、堤防等工程。包括引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围垦、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供电设施工程、管理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引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围垦及堤防工程: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海堤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等。

(2)建筑物工程: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箱涵、小水电站、排水沟(涵)、调蓄水库工程等。

(3)交通工程:指机耕桥、人行桥、非等级道路、码头工程等。

(4)供电设施工程: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5)管理工程:包括为工程运行管理服务的永久性管理用房及室外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标准化设施和其他管理设施。

(6)其他建筑工程:包括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及其他。

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管理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四项组成。大型泵站和大型拦河水闸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划分参考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的划分方法。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管理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安全监测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交通设备,其他管理设施的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消防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

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一般由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水闸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管理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五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水闸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电气一次设备及电气二次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管理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安全监测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交通设备,其他管理设施的设备及安装工程。

(5)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消防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三、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指构成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其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设备、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一级项目要与建筑工程的一级项目相对应。

四、施工临时工程

施工临时工程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性工程,组成内容如下。

(1)施工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临时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2)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现场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交通工程,如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码头、转运站等。

(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10kV及以上等级)和施工变(配)电设施(场内除外)工程。

(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

(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指除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以外的临时工程。其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混凝土制冷系统,施工供水、供风(泵房及干管),施工供电,对外通信工程,防汛设施,大型施工机械转移及安装拆卸等。

缆机平台工程、防渗墙导向槽及泥浆系统、沥青浇筑系统、大型施工排架、基坑支护、大型施工排水、施工期临时监测等特殊类型的临时设施,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项。

五、独立费用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和其他四项组成。

(1)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费、建设管理经常费、建设监理费、经济技术服务费。

(2)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3)科研勘察设计费:包括科学研究试验费、前期勘察设计费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4)其他:包括工程质量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保险费、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