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设计
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4-1-1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a) 2.0.2 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确定。
表2.0.2 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b) 2.0.3 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表2.0.3 提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注 “装机”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全部机组。
c) 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表2.0.5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
d) 2.0.6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6确定。
表2.0.6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
e)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他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
f)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4-1-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a)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注 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b)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c) 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
表2.2.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d) 2.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e) 2.2.3 水库大坝按2.2.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2.2.3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注 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
f) 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表2.2.6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g) 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1-3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a) 2.1.1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应根据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其等别应按表2.1.1确定。
表2.1.1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注:当按表列最大过闸流量及防护对象重要性分别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工程等别应经综合分析确定。
规模巨大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闸枢纽工程,其等别应经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4-1-4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 285—2003
a) 3.1.1 整体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口功能和规模按表3.1.1确定,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并按较高者确定。
表3.1.1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
4-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a) 3.2.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2.1确定。
表3.2.1 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b) 3.2.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 3.2.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4-1-6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 379—2007
a) 3.1.1 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3.1.1确定。
表3.1.1 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划分
b) 3.1.4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4-1-7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 386—2007
a) 3.2.2 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间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2.2的规定确定。
表3.2.2 边坡的级别与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对照关系
b) 3.2.3 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应分别按照3.2.2条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
4-1-8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a) 9.2.1 调水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9.2.1综合研究确定。
表9.2.1 调水工程分等指标
b) 9.2.2 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4-1-9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 482—2011
a) 3.1.1 渠系建筑物的级别,应参照GB 50288—99渠道级别划分标准,按表3.1.1确定,且不应低于其所在渠道的工程级别。
表3.1.1 渠系建筑物的分级指标
4-1-1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
a) 3.1.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1.1确定。
表3.1.1 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b) 3.1.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1.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 3.1.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1.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
d) 3.1.6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1.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以过水围堰挡水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e) 3.2.2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1.1及表3.2.1的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表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4-1-11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SL 645—2013
a) 3.0.1 围堰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级、4级、5级,具体按表3.0.1确定。
表3.0.1 围堰级别划分表
b) 3.0.2 当围堰工程根据表3.0.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 3.0.4 当围堰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d) 3.0.5 过水围堰应按表3.0.1确定建筑物级别,表中各项指标应以挡水期工况作为衡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