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输水、泄水建筑物
4-6-1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14
a) 5.5.12 有压引水隧洞全线洞顶以上的压力水头,在最不利运行工况下,不应小于2.0m。
4-6-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a) 5.2.16 位于多泥沙河流上重要的大型渠首工程,其防沙、排沙设施的设计布置方案,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b) 6.2.3 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衬砌渠段无法避开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可溶性盐含量大的土壤,以及裂隙、断层、滑坡体、溶洞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首先采取工程处理措施。
4-6-3 《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2000
a) 3.3.5 实用堰堰顶附近堰面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常遇洪水闸门全开情况,堰面不应出现负压。
2 对于设计洪水闸门全开情况,堰顶附近负压值不得大于0.03MPa。
3 对于校核洪水闸门全开情况,堰顶附近负压值不得大于0.06MPa。
4-6-4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2002
a) 4.1.2 有压隧洞严禁出现明满流交替运行的运行方式,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洞顶以上应有不小于2.0m的压力水头。
b) 4.1.3 高流速的泄水隧洞,严禁采用明满流交替运行方式。
c) 5.2.1 高流速的水工隧洞,应根据试验选定各部位的体形,并使选定体形最低压力点(或可疑点)的“初生空化数”小于该处的“水流空化数”,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空蚀可能性的判别方法参见附录A。
附录A 高流速防空蚀设计
A.0.1 空蚀可能性的判别应符合以下规定:
高流速水工隧洞设计时,应使水流空化数σ大于初生空化数σi。技施设计阶段高流速水工隧洞重要部位的σi值应通过试验测定。各类不经常使用的水工隧洞(除导流洞门槽外)以及易于检修的洞身段可采用σ≥0.85σi。
高流速水工隧洞应按下式进行沿程水流空化数计算:
式中 P0——计算断面处的时均动水压力,kPa;当水流流速大于30m/s时,应计脉动压力的影响;
P a——计算断面处的大气压力,kPa;对不同高程按式(A.0.1-2)估算;
γ ω——水的重度,kN/m3;
▽——海平面以上高度,m;
P v——水的汽化压力,kPa,按表A.0.1采用;
ρ ω——水的密度,kN;
g——重力加速度,m/s2;
v 0——计算断面处的水的流速,m/s,可按实测流速分布图取断面平均流速。
表A.0.1 水的汽化压力与水温的关系表
d) 9.1.1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衬砌的顶部(顶拱),必须进行回填灌浆。
4-6-5 《风力提水工程技术规程》SL 343—2006
a) 6.1.1 风力提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 风力机、水源口、蓄水池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 蓄水池应建在有重力供水条件的高处;在蓄水池周围不应建垃圾点、牲畜引水处,避免对水源造成污染;蓄水池出水管应设有阀门。
b) 6.4.4 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封闭式水池应设置清淤检修孔,开敞式水池应设护拦,护拦应有足够强度,高度不宜小于1.1m。
4-6-6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技术规范》SL 702—2015
a) 4.0.6 在输水管道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压力管道顶部应有不少于2.0m的压力水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