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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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文计算

1-2-1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a) 1.0.9 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检查,论证成果的合理性。

b) 2.1.2 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潮位资料和流域、河道特征资料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水尺零点高程变动情况及大洪水年份的浮标系数、水面流速系数、推流借用断面情况等应重点检查和复核,必要时还应进行调查和比测。

c) 2.2.1 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内因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分洪、滞洪等工程,大洪水时发生堤防溃决、溃坝等,明显改变了洪水过程,影响了洪水系列的一致性;或因河道整治、水尺零点高程系统变动影响水(潮)位系列一致性时,应将系列统一到同一基础。

d) 2.3.5 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和潮位资料,应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论证,检查其合理性。

e) 2.4.1 对搜集的历史洪水、潮位、暴雨资料及其汇编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历史洪水洪峰流量应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和考证;对近期发生的特大暴雨、洪水及特大潮,应进行调查。

f) 3.4.5 分期设计洪水计算时,历史洪水重现期应在分期内考证,其重现期不应短于在年最大洪水系列中的重现期。

g) 4.3.1 由设计暴雨计算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可能最大洪水时,应充分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对产流和汇流计算方法中的参数进行率定,并分析参数在大洪水时的特性及变化规律。参数率定与使用方法应一致;洪水过程线的分割与回加应一致。不同方法的产流和汇流参数不应任意移用。

h) 4.3.7 由设计暴雨计算的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的可能最大洪水成果,应分别与本地区实测、调查的大洪水和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

1-2-2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

a) 2.2.1 水文计算依据的流域特征和水文测验、整编、调查资料,应进行检查。对重要资料,应进行重点复核。对有明显错误或存在系统偏差的资料,应予改正,并建档备查。对采用资料的可靠性,应作出评价。

b) 5.3.1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应拟定设计断面工程修建前天然河道的水位流量关系。水位高程系统应与工程设计采用的高程系统一致。

c) 5.3.7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高水外延,应利用实测大断面、洪水调查等资料,根据断面形态、河段水力特性,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拟定。低水延长,应以断流水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