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各水利部门间的矛盾及其协调
一、各部门用水的矛盾
在许多水利工程中,常有可能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然而,各水利部门之间,也还存在一些矛盾。
由于各用水部门对于水资源条件的要求不同,在使用功能上相互排斥,导致用水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水资源量是有限的,而需水量是不断增加的,导致需水与供水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上下游之间、人类生产生活用水与生态用水之间为争有限水资源而产生矛盾。例如,当上中游灌溉和工业供水等大量耗水,则下游灌溉和发电用水就可能不够。许多水库常是良好航道,但多沙河流上的水库,上游末端(亦称尾端)常可能淤积大量泥沙,形成新的浅滩,不利于上游航运。疏浚河道有利于防洪、航运等,但降低河道水位,可能不利于自流灌溉引水;若筑堰抬高水位引水灌溉,又可能不利于泄洪、排涝。利用水电站的水库滞洪,有时汛期要求腾空水库,以备拦洪,削减下泄流量,但却降低了水电站的水头,使所发电能减少。为了发电、灌溉等的需要而拦河筑坝,常会阻碍船、筏、鱼通行等。可见,不但兴利、除害之间存在矛盾,在各兴利部门之间也常存在矛盾,若不能妥善解决,常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例如,埃及阿斯旺水库虽有许多水利效益,但却使上游造成大片次生盐碱化土地,下游两岸农田因缺少富含泥沙的河水淤灌而渐趋瘠薄。在我国,也不乏这类例子,其结果是:有的工程建成后不能正常运用,不得不改建,或另建其他工程来补救,事倍功半;有的工程虽然正常运用,但未能满足综合利用要求而存在缺陷,带来长期的损失。所以,在研究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方案和效益时,要重视各水利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并妥善解决。
二、各部门用水矛盾的协调
上述矛盾,有些是可以协调的,应统筹兼顾、“先用后耗”,力争“一水多用、一库多利”。例如,水库上游末端新生的浅滩妨碍航运,有时可以通过疏浚航道,或者洪水期降低水库水位,借水力冲沙等方法解决。又如,发电与灌溉争水,有时(灌区位置较低时)可以先取水发电,发过电的尾水再用来灌溉。再如,拦河闸坝妨碍船、筏、鱼通行的矛盾,可以建船闸、筏道、鱼梯来解决,等等。
但也有不少矛盾无法完全协调,这时就不得不分清主次、合理安排,保证主要部门,适当兼顾次要部门。例如,若水电站水库不足以负担防洪任务,就只好让其他防洪措施去满足防洪要求;反之,若当地防洪比发电更重要,而又没有更好代替办法,则也可以在汛期降低库水位,以备蓄洪或滞洪,宁愿汛期少发电。再如,蓄水式水电站虽然能提高水能利用率,并使出力更好地符合用电户要求,但若淹没损失太大,只好采用径流式,等等。
总之,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拟定几种可能方案,然后从国民经济总利益最大的角度来考虑,选择合理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