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
1.3.1 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1.工程项目管理的历史发展
在20世纪40年代,系统论、控制论、组织论、价值工程、预测决策技术、网络计划技术、数理统计等科学管理方法均已发展成熟,管理科学体系也逐渐形成,并已应用于生产管理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效益,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还未形成系统的方法。
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大型的建设项目、复杂的科学研究项目、先进的军事项目和高深的航天项目等工程项目的大量出现,管理者意识到,要使这些工程项目取得成功,必须加强管理,引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于是工程项目管理学科应运而生。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网络技术方法、统筹法、信息系统方法在各类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尤其是计算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普及更是极大地促进了项目管理系统方法的研究与发展。
与此同时,各种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也相继成立。1965年以欧洲为主的国际项目管理组织IPMA在瑞士洛桑成立。1969年美国成立项目管理学会PMI,1976年PMI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开始制定项目管理的标准,形成项目管理职业雏形。1984年PMI推出项目管理知识体系PMBOK和基于PMBOK的项目管理专业证书PMP两项创新。1996年PMI推出PMBOK正式版和PMP专业认证。通过这些专业项目管理组织的成立,项目管理者把成功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引进到了工程项目管理之中,使项目管理过程越来越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并作为一门实用的学科迅速发展起来。
2.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虽然在我国历史上有过许多举世瞩目的工程项目,但是系统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推行。1982年我国获世界银行贷款的鲁布革水电站建设项目,按国际惯例对引水隧洞工程的施工及主要机电设备实行了国际招标。日本大成公司低价中标后,该工程的全新管理方式和管理效果对国内工程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的建设行业内部开始积极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理论,推行了一系列制度,并形成了一定的方法体系。
1988—1993年,建设部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进行了5年试点,在部分发达省市试点成功后于1994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1年和2002年,分别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使工程项目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对我国项目管理工作具有广泛而系统的指导性。在进行了多年的推广应用后,建设部又于2006年6月26日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2006年12月1日实行,于2013年5月13日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2014年3月1日实行,自新规范实行以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促进了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得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框架
经过引进新技术与试验新方法、学习借鉴鲁布革工程的项目管理经验、项目法施工与大力推进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等几个阶段,在我国逐步形成了当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比较完整规范的工程项目管理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涵盖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特征、运行机制、组织机构、推行主体、基本内容和管理目标。其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特征:动态管理、优化配置、目标控制、节点考核。
2)工程项目管理的运行机制:总部宏观调控,项目委托管理,专业施工保障,社会力量协调。
3)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两层分离(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三层关系(项目与企业、项目经理与企业法人、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的关系)。
4)工程项目管理的推行主体:二制建设(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成本核算制)。
5)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四控制(安全、质量、成本、进度),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组织协调)。
6)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目标:四个一(一套新方法、一支新队伍、一代新技术、一批好工程)。
4.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为了适应现代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型化、技术复杂化、管理系统化等需求,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主要呈现国际化、科学化、信息化三种趋势。
(1)国际化趋势。
随着经济实力的日益雄厚,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的项目与日俱增,而在我国投资运营的跨国公司和融资建设的跨国项目也越来越多,我国的经济已深刻地融入到全球市场中。自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国际化,国内外市场全面融合,项目管理的国际化正形成趋势和潮流。
(2)科学化趋势。
现代工程项目往往建设规模大、建造技术复杂、管理内容多,因此科学化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主要趋势。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主要体现在管理的规范化、思想的创新性和管理新方法应用的普及化等方面。规范化的目的是统一方向,如在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应充分贯彻以客户满意为关注焦点的质量标准,以求增加项目合作的可能性,规范化的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可以使建设各方形成合力,强化管理绩效;思想的创新性是指敢于创造、勇于改革、不断探索钻研新技术新方法;新方法的普及则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整体实力至关重要,因为项目管理的应用层面已不再是局限于传统的工程建设某一方,而是实现集成化管理,通过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各方努力达成最终目标。
(3)信息化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管理的信息化趋势已成必然。在信息高速膨胀的当今社会,为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加快项目进度,工程项目管理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手段,其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已成为信息战。通过资源共享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创新能力,借助于有效的信息技术,建立基于局域网、城域网、互联网的工程项目信息处理平台,将成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1.3.2 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1.我国曾实行过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1)企业自营的管理体制。
1949—1952年我国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工程建设类型主要是以恢复原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中小型改扩建项目为主,因此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企业自营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特点是由生产企业靠行政命令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设计、施工及生产运营一体化,责、权、利主要集中在生产企业自身。其优点是管理层次少,上下级隶属关系清晰,工作效率高;其缺点是由于生产企业建筑专业人员的匮乏,这种管理体制仅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小型技改工程或扩建工程,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承担。
(2)在企业内部统一管理下的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分工协作。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国家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投资项目的组织机构开始与企业生产指挥系统相脱离,独立成立筹建处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形成了在企业内部统一管理下的建设、设计、施工三单位分工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三方同时在一个企业领导而又保持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以合同为纽带将三方联系起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其优点是职能分工明确,对保证大规模建设任务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可发挥三方的积极性,保证设计、施工和管理的质量;其缺点是由于仍在同一企业领导下,行政手段干预过多,三方常常会出现难以协调的矛盾,从而影响工程的进展。
(3)三方合一,由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投资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58年“大跃进”时期,投资规模急剧膨胀,我国实行的是将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合而为一,由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的投资大包干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国家根据建设计划将任务指派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统一负责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将工程交付使用。其优点是工期短、进度快;其缺点是由于施工单位并非工程的直接受益者,因此责任心差,工程质量不能保证,投资超额现象严重,经济效益差。
(4)建设、设计、施工三单位独立的管理体制。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项目种类日趋增多,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设计队伍和施工队伍逐渐从生产企业中分离出来,组成独立的机构,从而建筑市场形成了建设、施工及设计三单位独立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三方独立核算、自成体系,各自分别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工作。其优点是责权利分工明确,且三方互相监督制约力度大;其缺点是缺乏协调三方的权威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财力及技术过分分散,投入资源过多。
(5)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管理体制。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设单位成为工程建设投资的主要承担者,国家将管理权限集中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业主的身份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工程建设中起到组织、协调、监督、调控的作用,设计和施工单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它们之间以合同契约为联结纽带,从而形成了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向国家负责。其优点是发挥三方的积极性,责、权、利分明,效率和管理水平均有所提高;其缺点是难以适应施工技术的发展,建设单位地位的改变也造成了管理的随意性。
2.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为克服管理体制中的缺陷,进一步深入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在建设市场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和承发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为标志的工程建设领域的主要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管理的需求机制。项目法人是一个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经济组织,是指由项目投资者的代表组成的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法人机构,它对项目的前期规划、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进行全过程管理,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约束的经营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在明晰投资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分明和科学管理。它是改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效益的重要组织制度。
(2)项目资本金制度。
项目资本金制度是项目管理的信用机制。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属于非负债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按其出资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资本金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资金信用保障措施,是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前提。
(3)招投标和承发包制度。
招投标和承发包制度是项目管理的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制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建设交易原则,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打破了部门垄断,有效地促进了建筑市场的统一规划管理,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工期和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净化市场、促进良性竞争,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承发包制度则是对项目报建制度、承发包双方的资质管理以及承包方原则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和落实招投标成果的重要措施,确保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4)合同管理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是项目管理的责权平衡和约束协调机制。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各个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的合同所组成的合同体系,包括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合同,它保证了参建各方在建设过程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建设监理是我国项目组织管理新模式中独立的一方,它是由业主委托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面管理。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加强参建各方主体之间的合作、制约与协调,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3.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是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由建设单位、项目承包商、监理单位构成的三方管理体制,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我国现行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目前实行的这种管理体制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通过承发包关系、与监理单位之间通过委托代理关系联系起来,在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间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样三方就形成了既能相互约束,又利于相互协调的完整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策划、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责任,并通过签订合同与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优选的承包商建立承发包关系,承包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要求等实施项目建设。同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则根据合同内容及范围通过专业性的技术服务,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有效的管理。
因此,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在系统内是通过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进行横向的、社会性的监督管理,使工程项目建设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得以科学有效地开展,从而加强了工程项目的微观监督管理。而系统外则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实施纵向的、强制性的宏观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在微观和宏观监督管理之下规范地、一体化地运行,以产生良好的组织效应。现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也适应建设行业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是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强有力保障。
1.3.3 工程项目实施的政府监督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而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相关活动进行纵向监督管理,我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和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它贯穿于项目建设周期的各个阶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内容。
1.确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具有的共同的规律,只有尊重这个客观规律,按照科学的建设程序办事,工程项目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因素已逐步融合到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可行。
2.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督管理
政府对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
(1)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工程项目的性质不同,则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也不同。如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与项目规模有关:对于大中型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对于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对于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改委审批;对于由地方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工程项目的规模不同,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也不同。对于大中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负责预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对于重大和特殊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对于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
3.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
政府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涉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各阶段的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制度:
(1)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项目业主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2)建筑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因此,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也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3个月,业主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业主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也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业主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3)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业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部门在接到文件后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监督计划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省级、市(地区)级检测机构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并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过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有权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对重大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6)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指的是项目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以及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是政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承包单位在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项目业主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1.3.4 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工程项目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项目的生命周期中围绕工程项目的运行而建立的关系,这里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就建设交易过程而言,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就是承发包模式,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是发包体系,以设计、施工、供货方为主体的是承建体系,以工程咨询或监理方为主体的是咨询体系。
1.影响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选择的因素
1)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技术复杂程度、目标限制及资源的供应条件等。
2)发包方的预期目标、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深度,以及发包方对委托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的信任程度等。
3)承包商的资质和信誉、财务情况和投标能力,以及管理人员、施工设备、施工经验等技术资格的具备程度,是项目承发包模式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
4)工程所处的周围生态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以及建筑市场的竞争状况等也会影响到项目承发包模式的选择。
2.主要的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
按内容分类,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承发包模式主要有平行承发包、设计—施工总分包、项目总承包、项目总承包管理和联合体承包五种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模式又称分别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项目的任务分解后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各自依据合同内容对业主负责,如图1.2所示。
图1.2 平行承发包模式
这种模式进行项目管理的特点如下。
1)优点:由于项目管理的任务经过分解后分别发包,使得各种规模的承包商均有了参与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利于业主在很大的范围内择优确定承包商,也有利于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搭接,从而缩短工程的建设工期;同时由于专业划分细致,使各承包商能形成相互检查与监督的约束力,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
2)缺点:由于承建单位多,因此合同数量多,合同关系复杂,从而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同时由于这种模式属于大跨度管理模式,因此对业主的项目管理要求较高,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另外,由于工程项目总的合同价款是在所有合同全部签订之后才可汇总得到,因此在短期内不易确定总投资额,且招标过程中需控制各项合同价格,投资控制任务量大。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所谓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一个设计总承包单位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分别与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它们分别根据合同内容对业主负责。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形成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分包单位根据合同内容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与业主之间无直接的承发包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 设计—施工承发包模式
这种模式进行项目管理的特点如下。
1)优点:由于业主只与设计和施工的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数量少,有利于业主的合同管理,也使组织协调工作量减少;同时,由于这种模式的总承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因此有利于投资控制。在质量控制方面,由于总包单位具有控制权,能积极地应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工程经验进行分包管理,而各分包单位之间又可相互制约,因此也有利于质量及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
2)缺点:由于这种模式是在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因此设计与施工任务不能交错开展;同时,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设周期长。另外,由于具有总包资格和能力的总承包单位往往资质等级高,企业规模大,而且需对各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因此总承包合同价款也相对较高。
(3)项目总承包模式。
所谓项目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在立项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任务全部发包给一个项目总承包单位,由其负责工程的一系列实质性工作,最后向业主交付已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项目。业主和项目总承包方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为“交钥匙工程”。对于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部分的工程任务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分包单位与业主之间无直接的承发包关系。如图1.4所示。
图1.4 项目总承包模式
这种模式进行项目管理的特点如下。
1)优点:由于业主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因此合同结构简单,相应的协调组织工作量小,而且总承包合同一经签订,项目总造价也就确定了,因此这种模式有利于总投资控制。另外,由于设计和施工任务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可以使两个阶段很好地搭接,从而缩短建设周期,有利于进度控制。
2)缺点: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早,专业综合性强,因此可供业主选择的承包单位数量相对较少,投标竞争不激烈,择优范围小,造成招标难度大,合同价格高。而且由于合同内容多,往往使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争议多,因此虽然只有一份合同,但合同管理难度大。另外,项目总承包合同在签订时,很难做到对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进行全面、具体、准确的规定和描述,就会使质量控制标准的制约性受到影响,造成质量控制难度大。对于业主而言,在总承包单位确定后,就必须承担由于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所谓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部发包给专门从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与其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后,再由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若干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对项目总体实施项目管理。如图1.5所示。
图1.5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与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区别是:一般情况下,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实质性工作,只负责工程项目管理;而项目总承包单位有自己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实体,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力量。
这种模式进行项目管理的特点如下。
1)优点:业主与总承包管理单位之间合同关系简单,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全部由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减轻了业主的负担;通过各项工作的合理安排,可以缩短建设周期,有利于总进度的协调与控制。
2)缺点:由于项目总承包单位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而分包单位才是项目建设的实质力量,因此对分包单位的确认将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环节。另外,虽然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财力,但一般没有自己的专业队伍且经济实力较弱,因此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5)联合体承包模式。
联合体是多家企业为了承包某项工程而临时成立的一次性组织机构,通常由一家或几家公司发起,经过协商确定各自投入的资金份额、固定资产及人员数量等,签署联合体章程,建立联合体组织机构,产生联合体代表。所谓联合体承包模式,是指由几家企业联合起来成立联合体去竞争承揽工程建设任务,以联合体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待合同实施期满后,联合体解散,各企业按协议规定的原则分配联营所得。如图1.6所示。
图1.6 联合体承包模式
这种模式进行项目管理的特点如下。
1)优点:联合体集中了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大大增强了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业主而言,联合体承包模式与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相同,因此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联合体可以实行统一经营,并按各方的投入比例确定其经济利益和风险分配,因此有利于工程进度和工程总投资的控制;另外由于联合体的技术与经济实力都比较强,也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
2)缺点:联合体不存在企业资金,它只是为承包某项工程而进行的临时的一次性的联营,这样的承包机构要取得承包资质及财务信誉,必须有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条款做保障,方能保证合法承包、合理收益,避免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