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监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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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2 水利水电工程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控制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能说出施工现场职业卫生与环保安全控制内容及一般技术要求。

能力目标:能运用职业卫生与环保规定,正确控制与处理现场环保和卫生问题。

子任务1.2.1 文明施工的条件与内容

文明施工是指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组织科学,施工程序合理的一种施工活动。实现文明施工,不仅要着重做好现场的场容管理工作,而且还要相应做好现场材料、机械、安全、技术、保卫、消防和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一个工地的文明施工水平是施工地乃至所在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水平的综合体现。

1.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

(1)有整套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有健全的施工指挥系统和岗位责任制度。

(3)工序衔接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

(4)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

(5)大小临时设施和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6)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得当,水电线路整齐。

(7)机具设备状况良好,使用合理,施工作业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2.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工地主要入口要设置简朴规整的大门,门旁必须设立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2)施工现场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划分区域,明确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做到现场清洁整齐。

(3)施工现场场地平整,道路坚实畅通,有排水措施,基础、地下管道施工完后要及时回填平整,清除积土。

(4)现场施工临时水电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有长流水、长明灯。

(5)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仓库、料场、临时上下水管道以及照明、动力线路,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平面图布置、搭设或埋设整齐。

(6)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丢洒在楼梯、楼板上的砂浆混凝土要及时清除,落地灰要回收过筛后使用。

(7)砂浆、混凝土在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使用地点盛放砂浆、混凝土必须有容器或垫板,如有洒、漏要及时清理。

(8)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高层建筑要设置临时便桶,严禁在建筑物内大小便。

(9)施工现场不准乱堆垃圾及余物。应在适当地点设置临时堆放点,并定期外运。清运渣土垃圾及流体物品,要采取遮盖防漏措施,运送途中不得遗撒。

(10)根据工程性质和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围护和遮挡措施,并保持外观整洁。

(11)针对施工现场情况设置宣传标语和黑板报,并适时更换内容,切实起到表扬先进、促进后进的作用。

(12)施工现场严禁家属居住,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13)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按平面布置规划固定点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及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14)清洗机械排出的污水要有排放措施,不得随地流淌。

(15)在用的搅拌机、砂浆机旁必须设有沉淀池,不得将浆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及河流等处。

(16)塔吊轨道按规定铺设整齐稳固,塔边要封闭,道渣不外溢,路基内外排水畅通。

(17)施工现场应建立不扰民措施,针对施工特点设置防尘和防噪声设施,夜间施工必须有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

3.文明施工的工作内容

文明施工应包括下列工作:

(1)进行现场文化建设。

(2)规范场容,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

(3)创造有序生产的条件。

(4)减少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项目经理部应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识和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并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定期进行评定、考核和总结。

子任务1.2.2 环境管理的程序与内容

1.环境管理的程序

企业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通过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估,确定管理目标及主要指标,并在各个阶段贯彻实施。项目的环境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项目环境管理目标。

(2)进行项目环境管理策划。

(3)实施项目环境管理策划。

(4)验证并持续改进。

2.环境管理的内容

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建立项目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组织培训,使各级人员明确环境保护的意义和责任。

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分区划块原则,搞好项目的环境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保持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秩序,做到污染预防。

(2)对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制定应急准备和相应措施,并保证信息通畅,预防可能出现非预期的损害。在出现环境事故时,应消除污染,并应制定相应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3)应保存有关环境管理的工作记录。

(4)进行现场节能管理,有条件时应规定能源使用指标。

子任务1.2.3 职业健康

1.2.3.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概念及要求

1.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概念

职业健康安全是指预知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经营管理者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就是用现代管理的科学知识,概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目标要求,进行控制、处理,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在施工过程中只有用现代管理的科学方法去组织、协调生产,方能大幅度降低伤亡事故,才能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改变不安全、不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着较多不安全因素,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因此,加强对施工现场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安全系统管理的关键,是保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处于安全状态的重要基础。在施工中多单位、多工种集中在一个场地,而且人员、作业位置流动性较大,因此,加强对施工现场各种要素的管理和控制,对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发生非常重要。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难免良莠不齐,为了规范市场,也必须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内容

(1)职业健康安全组织管理。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并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的构成、职责及工作模式做出规定。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还应重视职业健康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完善安全档案、安全资料,对预防、预测、预报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提供依据。

(2)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管理。项目确立以后,施工单位就要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建立一整套符合项目特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劳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用制度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目的。

(3)施工人员操作规范化管理。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按各工种操作规程及工作条例的要求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的工伤事故。

(4)职业健康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使用机械以及施工中可能使用的有毒有害材料,提出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对不同工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证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施工中对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组织实施,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新问题,技术人员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附属加工设施,给排水、动力及照明、通信等管线,临时性建筑(仓库、工棚、食堂、水泵房、变电所等),材料、构件、设备及工器具的堆放点,施工机械的行进路线,安全防火设施等一切施工所必需的临时工程设施进行合理设计、有序摆放和科学管理。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1)正确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的五种关系:

1)职业健康安全与危险的关系。职业健康安全与危险在同一事物的运动中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因为有危险,所以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过程控制,以防止或减少危险。安全与危险并非是等量并存、平静相处,随着事物的运动变化,职业健康安全与危险每时每刻都在起变化,彼此进行斗争。事物的发展将向斗争的胜方倾斜。可见,在事物的运动中,都不会存在绝对的职业健康安全或危险。保持生产的职业健康安全状态,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以预防为主。危险因素是可以控制的,因为危险因素是客观地存在于事物运动之中的,是可知的,也是可控的。

2)职业健康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生产中的人、物、环境都处于危险状态,则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职业健康安全是生产的客观要求,当生产完全停止,职业健康安全也就失去意义;就生产目标来说,组织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就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最大的负责。有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生产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生产活动中事故不断发生,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当生产与职业健康安全发生矛盾,危及员工生命或资产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经营形势会变得更好。

3)职业健康安全与质量同步。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交互作用,互为因果。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两个第一并不矛盾。职业健康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经营因素的角度提出的。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关心产品成果的角度而强调的,职业健康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职业健康安全保证。生产过程哪一头都不能丢掉,否则,将陷于失控状态。

4)职业健康安全与速度互促。生产中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进度,缺乏真实与可靠的安全支撑,往往容易酿成不幸,不但无速度可言,反而会延误时间,影响生产。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职业健康安全就是速度,我们应追求职业健康安全加速度,避免职业健康安全减速度。职业健康安全与速度成正比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职业健康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职业健康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职业健康安全才是正确的选择。

5)职业健康安全与效益同在。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带来经济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健康安全与效益完全是一致的,职业健康安全促进了效益的增长。在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中,投入要精打细算、统筹安排。既要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又要经济合理,还要考虑力所能及。为了省钱而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或追求资金盲目高投入,都是不可取的。

(2)做到“六个坚持”:

1)坚持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同时管。职业健康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因此,职业健康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统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健康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管生产同时管安全,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由此可见,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责任。认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只是职业健康安全部门的事,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各级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体现了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

2)坚持目标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在于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的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盲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往往劳民伤财,危险因素依然存在。在一定意义上,盲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只能纵容威胁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状态,向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或转化。

3)坚持预防为主。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职业健康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是处理事故,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为主,首先是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经营任务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地、坚决地予以消除,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

4)坚持全员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人和职业健康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共同的事,缺乏全员的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现好的管理效果。当然,这并非否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全员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更加重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过程、生产时间和生产要素。因此,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方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5)坚持过程控制。通过识别和控制特殊关键过程,达到预防和消除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标,但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必须列入过程安全制定管理的节点。事故发生往往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所造成的,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看,也说明了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该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重点。

6)坚持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改进发展的、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需要的是不间断地摸索新的规律,总结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指导新的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1.2.3.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1)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使所有劳动者获得安全与健康,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基本标志,也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企业环境的职业健康安全状态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定,通过科学管理使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要求。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主要依赖于逐步提高、持续改进,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同时也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思想。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项目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循环也是整个管理系统循环的一个子系统。

2.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1)提高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需要。改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状况不佳的现状。

(2)适应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确立了企业负责的主导地位,企业要生存发展,就必须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需要。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利于抵制非关税贸易壁垒。因为世界发达国家要求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将劳动者权益和职业健康安全状况与经济问题挂钩,否则,将受到关税的制约。

(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了WTO,国际的竞争日趋激烈,而我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如不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就很难参与竞争。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就是从根本上改善管理机制和改善劳工状况。所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进入世界经济和贸易领域的一张国际通行证。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

(1)使员工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他损失的目标。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起一种负责的形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2)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效益。通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可以明显提高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通过改善劳动者的作业条件,提高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劳动效率。对项目的效益具有长时期的积极效应,对社会也能产生激励作用。

(3)实现以人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质量是提高生产率水平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人力资源的质量是与工作环境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密不可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将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有效方法。

(4)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在市场中的竞争已不再仅仅是资本和技术的竞争,企业综合素质的高低将是开发市场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企业品牌的竞争。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则是反映企业品牌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素质的重要标志。

(5)促进项目管理现代化。管理是项目运行的基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对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建立系统、开放、高效的管理体系,以促进项目大系统的完善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6)增强国家经济发展能力。加大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投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内部需求,增加社会需求总量;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减少社会总损失。而且,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也是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原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项目施工过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其编制原则如下。

(1)要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控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GB/T 24001—1996),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及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程进行编制。

(3)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包含的基本要求和内容。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各自实际加以充实,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项目施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施工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策划建立,分包单位应结合分包工程的特点,制定相适宜的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并纳入接受总承包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1)基本术语:

1)职业健康安全策划。确定职业健康安全以及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条款的目标和要求的活动。

2)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内容应以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需要为准。

3)职业健康安全审核。确定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4)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5)业主。以协议或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项目交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建的组织,业主的含义包括其授权人,业主也是标准定义中的采购方。

6)项目经理部。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委托,负责实施管理合同项目的一次性组织机构。

7)分包单位。以合同形式承担总包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或劳务的单位。

8)供应商。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施或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

9)标志。采用文字、印鉴、颜色、标签及计算机处理等形式表明某种特征的记号。

(2)管理职责: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并确保目标达成。

a.项目经理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实现重大伤亡事故为零的目标。

b.应用适合于项目规模、特点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

c.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职业健康安全规章、规程及对业主和社会要求的承诺。

d.形成全体员工所理解的文件,并实施、保持。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

a.职责和权限。项目对从事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管理、操作和检查人员,特别是需要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a)编制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决定资源配备。

b)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c)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验证。

b.资源。项目经理部应确定并提供充分的资源,以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资源包括:

a)配备与职业健康安全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持证的管理、操作和检查人员。

b)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及防护设施。

c)用电和消防设施。

d)施工机械职业健康安全装置。

e)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测工具。

f)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

子任务1.2.4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控制操作

1.2.4.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1.施工现场管理基本规定

(1)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前先了解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理。

(2)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洞覆盖物和标志。

(3)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4)施工垃圾和渣土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定期进行清理。装载工程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运输机械,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散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应进行处理。

(5)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有效地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现场回填。

(6)施工现场的场容管理应符合施工平面图设计的合理安排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的要求。

(7)项目经理部应依据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所负责区域的施工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

(8)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脚手架、密封式安全网与围挡、模具、施工临时道路、各种管线、施工材料制品堆场及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堆放区、变配电间、消火栓、警卫室、现场的办公、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等的布置,均应符合施工平面图的要求。

(9)现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公示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职业健康安全纪律。

3)防火须知。

4)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规定。

5)施工平面图。

6)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图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10)施工现场周边应按当地有关要求设置围挡和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设施。危险品仓库附近应有明显标志及围挡设施。

(11)施工现场应设置畅通的排水沟渠系统,保持场地道路的干燥坚实。施工现场的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地面宜做硬化处理。有条件时,可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2.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基本规定

(1)把环保指标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承包合同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懂行善管的环保自我监控体系。

(2)要加强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气的监测和监控工作。要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的污染。

(3)施工单位要制定有效措施,控制人为噪声、粉尘的污染和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烟尘、污水、噪声污染。建设单位应该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同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办事处、派出所、居民、施工单位、环保部门加强联系。

(4)要有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有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都要执行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有关防治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防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道路采用焦渣、级配砂石、粉煤灰级配砂石、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等,有条件的可利用永久性道路,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

2)袋装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散粒材料,应库内存放。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

3)散装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应存放在固定容器(散灰罐)内。没有固定容器时,应设封闭式专库存放,并具备可靠的防扬尘措施。

4)运输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细颗粉状材料时,要采取遮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扬尘。卸运时,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扬尘。

5)车辆不带泥沙出现场的措施包括:在大门口铺一段石子,定期过筛清理;做一段水沟冲刷车轮;人工拍土,清扫车轮、车帮;挖土装车不超装;车辆行驶不猛拐,不急刹车,防止撒土;卸土后注意关好车厢门;场区和场外安排人清扫洒水,基本做到不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6)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皮等,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7)机动车都要安装PCA阀,对那些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要安装净化消声器,确保不冒黑烟。

8)工地茶炉、大灶、锅炉,尽量采用消烟除尘型茶炉、锅炉和消烟节能回风灶,烟尘降至允许排放为止。

9)工地搅拌站除尘是治理的重点,有条件的要修建集中搅拌站,由计算机控制进料、搅拌、输送全过程,在进料仓上方安装除尘器,可使水泥、砂、石中的粉尘降低99%以上。采用现代化先进设备是解决工地粉尘污染的根本途径。

10)工地采用普通搅拌站,先将搅拌站封闭严密,尽量不使粉尘外泄、扬尘污染环境,并在搅拌机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罩,通过高压静电除尘器或旋风滤尘器等除尘装置将风尘分开净化,达到除尘目的。最简单易行的是将搅拌站封闭后,在拌筒的出料口上方和地上料斗侧面装几组喷雾器喷头,利用水雾除尘。

11)拆除旧有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2)防水污染措施:

1)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

2)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现制水磨石的污水、电石(碳化钙)的污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河流。最好采取措施,将沉淀水回收利用,用于工地洒水降尘。上述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河流中去。

3)现场存放油料时,必须对库房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如采用防渗混凝土地面、铺油毡等。使用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4)施工现场100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染排放时可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掏油和杂物,防止污染。

5)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临时厕所可采取水冲式厕所、蹲坑上加盖,并有防蝇、灭蝇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6)化学药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

(3)防止噪声污染措施:

1)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2)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从晚10点到次日早6点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取得群众谅解。

3)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与加工工艺,如低噪声振捣器、风机、电动空压机、电锯等。

4)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即在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及各类排气放空装置等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消声器。常用的消声器有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穿微孔板消声器等。具体选用哪种消声器,应根据所需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而定。

5)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

吸声是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干蔗板等)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振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

隔声是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结构两种。

隔振就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胶、气垫)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

阻尼就是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板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地削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子涂料等。

4.施工区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为创造舒适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到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等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名单上墙),使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经常化、制度化。

(2)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平坦畅通,无堆放物、无散落物,做到无积水、无黑臭、无垃圾,有排水措施。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要分别定点堆放,严禁混放,并应及时清运。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责任人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放不得超过3d,如违反本条规定要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做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8)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坚持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两次,消灭蝇蛆,便坑须加盖。

9)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冬季)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茶水桶必须有盖并加锁。

10)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5.生活区卫生管理

(1)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1)职工宿舍要有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室长负责制,规定一周内每天卫生值日名单并张贴上墙,做到天天有人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通风良好。

2)宿舍内各类物品应堆放整齐,不到处乱放,做到整齐美观。

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出的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并及时清理。

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二楼以上也要有水源及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倒乱流。

5)夏季宿舍应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6)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加热器具。

(2)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1)办公室的卫生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3)冬季负责取暖炉的人员,落地炉灰要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4)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6.食堂卫生管理

为加强工地食堂管理,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把住病从口入关,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堂的治理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污水沟、厕所、垃圾箱等)应保持30m以上的距离。食堂内外每天做到清洗打扫,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1)食品卫生应遵守如下规定:

1)采购运输:

a.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必要时可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b.采购食品使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c.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储存、保管: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工程使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b.储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食堂内必须设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间,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c.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d.禁止用铝制品、非食用性塑料制品盛放熟菜。

3)制售过程的卫生要求:

a.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b.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c.非经过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工地食堂禁止供应生吃凉拌菜,以防止肠道传染疾病。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d.共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e.使用的代价券必须每天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f.盛放丢弃食物的桶(缸)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2)炊管人员卫生要求:

1)凡在岗位上的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并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2)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3)民工炊管人员无健康证的不准上岗,否则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关闭食堂,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做到“三白”(白衣、白帽、白口罩),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膊、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5)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3)集体食堂发放卫生许可证验收标准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体食堂,在选址和设计时应符合卫生要求,远离有毒有害场所,30m内不得有露天坑式厕所、暴露垃圾堆(站)和粪堆畜圈等污染源。

2)需有与进餐人数相适应的餐厅、制作间和原料库等辅助用房。餐厅和制作间(含库房)建筑面积比例一般应为1􀏒1.5,其地面和墙裙的建筑材料,要用具有防鼠、防潮和便于洗刷的水泥等。有条件的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其周围要镶嵌白瓷砖,炉灶应有通风排烟设备。

3)制作间应分为主食间、副食间、烧火间,有条件的可开设生食间、择菜间、炒菜间、冷荤间、面点间。做到生与熟,原料与成品、半成品、食品与杂物、毒物(亚硝酸盐、农药、化肥等)严格分开。冷荤间应具备“五专”(专人、专室、专容器用具、专消毒、专冷藏)。

4)主、副食应分开存放。易腐食品应有冷藏设备(冷藏库或冰箱)。

5)食品加工机械、用具、炊具、容器应有防蝇、防尘设备。用具、容器和食用苫布(棉被)要有生、熟及反、正面标记,防止食品污染。

6)采购运输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及专用车。

7)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和防蝇、防尘设备,以及通畅的上下水管道。

8)餐厅设有洗碗池、残渣桶和洗手设备。

9)公用餐具应有专用洗刷、消毒和存放设备。

10)食堂炊管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证。

11)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单位领导要负责食堂管理工作,并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预防食物中毒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评奖条件中。

12)集体食堂的经常性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及《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检查。

(4)职工饮水卫生规定,施工现场应供应开水,饮水器具要卫生。夏季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凉开水或清凉饮料供应,防止中暑脱水现象发生。

7.厕所卫生管理

(1)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厕所,厕所的合理设置方案要求,厕所的设置要离食堂30m以外,屋顶墙壁要严密,门窗齐全有效,便槽内必须铺设瓷砖。

(2)厕所要有专人管理,应有化粪池,严禁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沟渠中,露天粪池必须加盖。

(3)厕所定期清扫制度:厕所设专人天天冲洗打扫,做到无积垢、垃圾及明显臭味,并应有洗手水源,市区工地厕所要有水冲设施保持厕所清洁卫生。

(4)厕所灭蝇蛆措施:厕所按规定采取冲水或加盖措施,定期打药或撒白灰粉,消灭蝇蛆。

8.项目现场安全色标管理

(1)安全色。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辨职业健康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职业健康安全标志。职业健康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符号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1)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2)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3)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3)项目现场安全色标数量及位置。项目现场安全色标数量及位置见表1.11。

表1.11 项目现场安全色标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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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现场职业卫生控制

(1)凡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使其允许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见表1.12。

表1.12 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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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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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见表1.13。

表1.13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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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见表1.14。

表1.14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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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见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浓度:

1)土石方开挖钻孔,严禁直接打干钻,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2)水泥储存、运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3)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配戴防护电焊烟尘的防护用品。

4)隧洞施工作业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5)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6)常见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相应措施,控制噪声,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合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配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2)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得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区。因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7)应优先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8)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一般每年一次。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正式投产前应进行一次评价监测。

定期监测可由单位监测,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其监测周期如下:

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4)高温监测每年在高温季度监测一次。

5)每年监测一次辐射,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常见的危害物及相应职业病见表1.15。

表1.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常见危害物及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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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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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11)控制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回收治理。

(12)施工生产弃渣不准乱丢乱放,应运放到指定地点倾倒,集中处理。

(13)土石方开挖施工中钻孔、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应采取湿式降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应清扫维护洒水降尘,保持整洁,减少施工区域扬尘污染。

(14)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向大气排放水泥粉尘。

(15)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16)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砂石料系统洗砂废水应经沉淀池沉淀等处理后回收利用。

(17)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应设有相应卫生清洁设施和管理保洁人员,保持生产生活环境整洁、卫生。

子任务1.2.5 危险物品管理

1.基本规定

(1)危险化学品系指《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险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有下列安全措施:

1)仓库应有严格的保卫制度,人员出入必须有登记制度。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

4)各种物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须立即进行处理。

5)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清洗干净集中保管和销毁。

6)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

7)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8)危险化学品仓库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设置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小于2m,与仓库保持规定距离,库区内严禁有可燃物品。

9)消防安全重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c.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d.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水、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不得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2.易燃物品

(1)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实行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建筑一般应采用单层建筑;建筑应采用防火材料;库房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宜少于两个;所有门窗应向外开。

2)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

3)仓库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天然屏障的地区,或设在地下、半地下,宜选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不得设在人口集中的地方,与周围建筑物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5)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储存易燃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6)易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易燃液体的地上或半地下储罐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堤。

(2)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来确定,其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1.16的要求,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7的规定。

表1.16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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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7 库房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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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两库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2.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甲类物品库虏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3)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8的规定。

表1.18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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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设防火堤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堆场与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并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耐火等级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3.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耐火等级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储罐区设防火堤时,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应按照1m3的易燃体等于5m3的可燃体折量。

(4)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9的规定。

表1.19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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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不同液体,不同储罐形式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5)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如储量不超过表1.20的规定,可成组布置。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体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储罐组总储量相同的单罐考虑。

表1.20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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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易燃、可燃液体设置的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储罐地上部分储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分储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

(7)易燃、可燃液储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1的规定。

表1.21 易燃、可燃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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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泵房、装卸设备与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章节执行。

(9)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区与建统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2的规定。

表1.2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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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容积超过1000m3的单罐或超过5000m3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单罐容积或储罐总容积超过25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3.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超过时不应小于15m,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4.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10)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3的规定。

表1.23 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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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2.厂内铁路装卸线与甲类物品装卸站台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11)易燃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类存放在专门仓库内。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可燃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堆存时,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堤墙之间,应留有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m,每个仓库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3)遇水燃烧,爆炸和怕冻、易燃、可燃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露天、低温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渗漏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另行存放,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燃烧、爆炸。

8)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储罐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

9)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货架;仓库区必须严禁烟火。

10)库房一般不应采暖,如储存物品需防冻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易燃、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安全距离。

11)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出库。

12)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金屑外壳应接地,防止静电效应起火,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2)易燃物品装卸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燃物品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倾置、倾覆。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工作时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容器上,应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

2)易燃物品与其他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不得同一车船混装运输。怕热、怕冻、怕潮的易燃物品运输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保温、防潮等措施。

3)运输易燃物品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等不安全因素时,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4)装运易燃物品的车船,不得同时载运旅客。严禁携带易燃品搭乘载客车船。

5)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辆,应避开人员稠密的地区装卸和通行。途中停歇时,应远离机关、工厂、桥梁、仓库等场所,并指定专人看管,严禁在附近动火、吸烟,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6)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船,应备有与所装物品灭火方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经常检查。

7)车船运输易燃物品,不准超载、超高、超速行驶。编队行进时,前后车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押运,不准丢失,车船上一般应用苫布盖严,应有明显标志。

8)油品运输槽车改变运输品种时,必须对槽罐进行彻底的清理后,方可使用。

9)运输易燃物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有关规定。

1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对散落、渗漏在车船或地上的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妥善处理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11)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易燃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各种车辆进入易燃物品库时,必须戴防火罩或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并且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加油和修理。

(13)易燃物品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易燃物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用具,建立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出库、领用,必须有严格的制度。

3)使用易燃物品时,应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4)遇水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防潮、防水。

5)怕晒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采取防晒、降温、隔热等措施。

6)怕冻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保温、防冻。

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8)作业结束后,及时将散落、渗漏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

3.有毒有害物品

(1)有毒有害物品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毒品库房设计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化学毒品必须储存于专设的仓库内,库内不准存放与其性质有抵触的物品。

b.库房墙壁应用防火防腐材料;应有避雷接地设施,应有与毒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c.仓库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

d.仓库内应备有防毒、消毒、人工呼吸设备和备有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具。

e.仓库应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保持一定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应同当地公安局、劳动、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一般不宜少于100m。

2)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化学毒品(如三氧化二砷、黄磷、升汞等)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来储存,储存的金属容器或玻璃容器应密闭,包装应严密,如有破损现象,应进行处理;堆存时,堆垛间应留通道;性质相互抵触的,分库储存。

b.各种盛装毒品的容器,一律标记明显的“毒物”字样。

c.毒品库应备有专用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称量其他物品,对散落的毒品,应及时清除干净。

d.遇水燃烧、爆炸或怕冻、怕晒的毒品,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水、防潮,保温,防晒、降温等措施,并经常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e.在电镀、热处理等使用剧毒物品车间附设的仓库内,不得存放剧毒物品,领回后,应立即投入生产使用。

f.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剧毒物品库。

g.毒品严禁与粮食、蔬菜、医药、食品等同库存放。

4)化学毒品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库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来源和领用单位、时间、用途、领用人、仓库发放人等。

5)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测量、化验,防止燃烧爆炸。

(2)有毒有害物品装卸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时要采取防晒、降温、防潮措施。

2)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3)装卸运输毒害物品时,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或防毒用具。

4)运输毒害物品的车船严禁同时装载蔬菜、粮食、食品、医药等物资。

5)运输毒害物品的车船不得同时装载乘客和易燃、易爆物品。

6)易燃物品的相关。

(3)从事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b.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c.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d.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e.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

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5)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对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6)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7)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8)盛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9)化学毒品领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化学毒品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如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

b.使用保管化学毒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发人员有权负责监督直至投入生产为止;一般一次领用量不得超过当天所用数量。

c.化学毒品应放在专用的厨柜内并加锁。

10)禁止在使用化学毒品的场所吸烟、就餐、休息等。

11)使用化学毒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专用工作服、口罩、橡胶手套、围裙、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应更衣洗手、漱口或洗澡。要定期进行体检。

12)使用化学毒品场所,车间还应备有防毒用具、急救设备。操作者应熟悉中毒急救常识和有关安全卫生常识。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13)使用化学毒品场所或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清洁,各种工艺设备应尽量密闭,并遵守有关的操作工艺规程。工作场所应有消防设施,并注意防火。

14)工作完毕,应清洗工作场所和用具;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15)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4.放射性物品

(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取得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许可证后,持证上岗。

(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设立防护监测组织,或配备专(兼)职防护人员,负责本单位射线防护监测工作。禁止将射源转让或借给无工作许可证的任何单位。

(3)对于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加强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4)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领导,要关心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建立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剂量监督等档案。

(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就业前的健康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放射性工作。

(6)已经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性体检,若发现有不适应症时,应酌情予以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其接受全身照射的日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不得超过0.05rem;每周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为0.3rem,累计终身剂量当量不得超过250rem,每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按表1.24规定。

表1.24 放射性工作人员每年最大允许剂量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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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孕妇、哺乳期妇女(指内照射)每年受照当量应低于本表规定的3/10。

(8)放射性射源的贮藏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防护。各种射线常用的屏蔽吸收材料见表1.25。

表1.25 各种射线常用的屏蔽吸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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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3)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在卫生部门指派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4)储藏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相邻的非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不超过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最大允许剂量的1/10。

5)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确需短时间存放时,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制作铅储存容器、铅房等,并设围栏和醒目的标志,射源容器必须加锁。

6)射源容器需经计算,并经实测复核,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一般距射源容器0.5m处剂量率应低于3mrem/h。

7)射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严格领用制度。

(9)射源保管人员,必须掌握射源的物理、化学性质和毒性及防护措施等基本知识。

(10)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运输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经县以上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11)长途托运或转让运输时,射源必须妥善地包装好,并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射源运到目的地后,必须立即进行交接检查,确认射源是否完好,并办理交接手续。

(12)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一般应距射源容器不小于0.5m,容器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

(13)放射性物品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2)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3)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4)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5)在现场进行射线探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根据现场防护要求,规定安全范围,并设置红色安全围栏,悬挂醒目警告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b.操作时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经常测量工作场所的射线剂量。

c.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并密切注意工作场所状态。

6)利用射源进行探伤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射源失落。若发生失落时,现场所有人员应立即全部撤离。设专人守卫,并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部门,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有组织地用仪器寻找。

7)在进行探伤时,工作人员应极其小心谨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意外。如工作场所在室内时,应注意经常换气。

(14)放射防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射源丢失或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请公安保卫部门和卫生部门查处。

2)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均应有防护工作服、工作帽、面罩及橡皮手套等。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应经常换洗,洗涤被污染的工作服应在专门的洗衣房或洗衣池内进行,不许和普通衣服混在一起洗,以免污染。

3)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对射源要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捆绑、碰撞等。

4)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必须脱掉个人防护用品,更衣洗手,最好洗澡后才能就餐、饮水、吸烟等。

5)沾染放射性物质的污物,应放在专门的污物室内的污物桶中,不得任意乱放。废水、废气需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废渣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6)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县以上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在做好防护措施后,进行消除污染的处理。

5.油库管理

(1)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

(2)油库员工应懂得石油商品的基本知识,熟悉油库管理制度和油库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上岗。

(3)油库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的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对进入油库场所人员车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禁止在油库与周围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后,才能批准用火证。危险区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防火,一般防火区由用火单位指定专人防火,防火人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停止用火。用火人接到用火证后,要逐项检查防火措施,全部落实后方可用火。切实做到三不用火,即没有用火证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防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5)防静电规定如下:

1)地面立式金属罐的接地装置技术要求要符合规定。其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油库中其他部位的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

2)油罐汽车装油时必须保持有较长的接地拖链,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将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6)油品入库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2)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净底部余油。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黏油要进行刮抽。

4)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时要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5)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7)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规定如下:

1)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账,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到账货相符。

2)油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

3)对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

(8)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规定如下:

1)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要严格执行夏秋、冬春季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b.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c.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听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2)库内堆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b.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能超过2层;闪点在28~45℃的,不能超过3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能超过4层。

c.桶装库的主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m,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m,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25~0.5m。

3)露天堆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a.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m,四周有排水设施。

b.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3层;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角,大口向上。

c.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m,宽度不应超过15m,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m;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m。

d.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9)油泵房的管理规定如下:

1)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2)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气浓度不得大于1.58%(体积)。

3)油泵及管线要做到技术状态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维修保养好。

4)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5)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6)司泵工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线、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到规定要求。

(10)安全用电规定如下:

1)油罐区、收发油作业区,轻油泵库、轻黏油合用泵房、轻油灌油间等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动机必须是防爆、隔爆型。

b.开关、接线盒、起动器、变压器、配电装置必须是防爆、隔爆型。

c.电气仪表、照明用具、通信电器可以选用防爆、隔爆型或安全火花型。

2)润滑油装卸、储存、输转、灌装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动机、通信电气必须是封闭式。

b.电器和仪表、配电装置必须是保护型。

3)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固定式防爆照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11)消防器材的配置与管理规定如下:

1)灭火器材的配置:

a.加油站油罐库罐区,应配置石棉被,推车式泡沫灭火机、干粉灭器及相关灭火设备。

b.各油库、加油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和挪作他用。

2)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a.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b.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要常开。地下管线每隔2~3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应冲洗一次管线。

c.消防水管线(包括消火栓),每年要做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压力的1.5倍。

d.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做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e.固定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做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f.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做一次耐压试验,持续5min,不漏水者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3)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a.灭火剂的保管应注意,空气泡沫液应储存于温度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化学泡沫粉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防止潮结。酸碱粉(甲、乙粉)要分别存放,堆高不得超过1.5m,每半年将储粉容器颠倒放置一次。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对化学泡沫发生器的进出口,每年做一次压差测定;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化学泡沫室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c.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d.泡沫管线,每半年用清水冲洗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18MPa,5min无渗漏。

4)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曝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冻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1~2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12)油库环境管理规定如下:

1)油库清洗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等,要有油水分离、沉淀处理等净化设施,污水的排放,要遵守当地环保规定。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集中处理。

2)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油品流出库外。

3)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渣,可作为燃料或深埋等其他处理。

4)油库要有绿化规划,多种树木、花草,美化环境,净化水源,调剂空气。应创造条件,回收油气,防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