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建设监理的任务与性质
1.2.2.1 建设监理的任务
建设监理的任务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即“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各个任务内容如下。
1.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质量满足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
提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承包人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工程投资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就是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即不突破概预算,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建设过程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3.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编制进度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有偏差则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4.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是进行工程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手段。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5.工程信息管理
在监理工作中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建设中的信息,严格、有序地管理各种文件、图纸、记录、指令、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完善信息资料的接收、签发、归档和查询程序和制度,才能使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和可靠地为建设监理提供工作依据,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有效地完成监理任务。
6.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就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很多部门和单位以不同的方式为项目建设服务,难免会发生各种冲突,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公平、合理地做好协调工作,这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7.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群体智慧,通过大家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资、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知道吗?
1988年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始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首先,实践表明监理工作在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及控制投资三个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据统计,北京、重庆、云南等地在2004年实施了监理的质量抽查,其工程质量合格率到达100%。其次,实施监理提高了工程效益,一些大中型工程项目,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投资得到了节约。另外,实施监理有效控制了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进度在监理人员的有效控制下,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工程监理制度还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在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民建等各类建筑工程中普遍实施了监理制度,尤其是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例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项目上,工程监理的作用日益明显。
1.2.2.2 建设监理的性质
建设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与其他的工程建设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建设监理在建设领域中成为我国一种新的独立行业,并具有以下性质:
(1)服务性。建设监理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他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高智能管理服务,以满足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的需要。监理单位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
监理单位的直接服务对象是项目法人,并且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2)独立性。监理虽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但必须独立的工作,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
监理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独立判断、履行职责;监理是施工合同的管理方,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起见证、判定的作用;监理应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有关事宜。
独立性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
(3)公平性。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活动,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4)科学性。科学是指要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其任务所决定的,监理单位以协助业主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预定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但由于现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且参加组织和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只有不断地采用新的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手段才能驾驭工程项目建设。
【案例1.1】某机电安装工程,建设单位把施工阶段监理业务委托了A监理公司,业主在合同草案中提出以下内容:
(1)除非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时间延误外,任何时间延误监理应付相当于施工单位罚款的20%交于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工期提前奖励的20%的奖金。
(2)工程图纸若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业主相当于设计单位设计费的5%的赔偿。
(3)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监理单位受罚1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监理单位受罚2万元。
提问
以上几个条款是否有不妥之处,为什么?
回答
【答案与分析】以上几条均有不妥。
监理工作的性质是服务性的,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现的问题与监理单位直接挂钩,与监理工作的性质不适宜,监理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相互独立、平等的第三方,建设单位不承担施工单位的任何伤亡责任,并把此责任推给监理承担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