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2.4.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首先,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企业法人,只是它们的经营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没有主仆之分,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授予是必要的权力,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工程建设负责,对国家、对社会负责。
其次,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在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是买方,监理单位是中介服务机构,他们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而协同工作的。所以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条款,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取得相应的利益。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单位负责,但并不受建设单位的领导。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内部事务也没有任何支配权和管理权。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将授予监理单位一定的权力。不同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授予的权力也是不一样的。建设单位自己掌握的权力一般有:
(1)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权。
(2)勘测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单位的选定权。
(3)勘测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合同的签订权。
(4)工程变更的审定权等。
建设单位除了保留上述重要决策权外,一般,把其余的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1)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2)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3)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4)施工进度与工期的确认与否决权。
(5)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监理单位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而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监理单位绝不是建设单位的代理人。监理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如有失误,将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让建设单位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确立后,双方应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交易形成。建设单位是买方,监理单位是卖方,即建设单位出钱购买监理单位的智力劳动。另外,既然是合同关系,双方都有自己经济利益的需求,监理单位不会无偿服务,建设单位也不会对监理单位无故施舍。双方的经济利益责任和义务都体现在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
但是,由于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处于中介服务方的特殊地位,使得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还是有区别的。在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建筑市场的买方和卖方,买方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商品,而卖方总想在销售商品中获得较高的利润。所以,作为中介方的监理单位,既有责任帮助建设单位购买到合适的建筑产品,又有责任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可见,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监理单位单纯地看成建设单位利益的代表,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经济关系的特点。
【案例2.9】某项目的组织结构见图2-14。
图2-14 某项目的组织结构图
提问
该项目的组织结构是否正确,为什么?画出该项目组织结构的正确示意图。
回答
【答案与分析】
以上建设项目的各参建方合同关系组织结构图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关系画法是错误的。监理单位只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与其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分包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部位示意,因为分包单位不与发包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该项目的合同关系应如图2-15所示。
图2-15 项目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