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国水利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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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二 水利部在七省(自治区)开展水权试点工作

水利部水资源司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7个省(自治区)开展水权试点工作。通过开展不同类型的试点,利用2~3年时间,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相关制度建设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层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

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方面,选择宁夏、江西、湖北3个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工作,重点探索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式方法;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对已经发证的取水许可进行规范,确认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将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落实到取用水户。

在水权交易流转方面,选择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4个省(自治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开展巴彦淖尔与鄂尔多斯等盟市之间的跨盟市水权交易,以及探索交易平台的运作机制、方式,水权交易的规则、定价、第三方影响评价等机制;河南省重点开展省内处于不同流域的地市间水量交易,包括年度水量交易以及一定期限内的水量交易;甘肃省重点在疏勒河流域开展行业和用水户间水权交易,统筹考虑疏勒河流域上下游和生态用水需要,开展流域水资源分配和确权登记,开展灌区内农户间、农民用水户协会间、农业与工业间等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广东省重点在东江流域开展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合理制定水权交易规则与流程,建立水权交易的资格核查、账户注册、交易形成、价格确定、金额结算、信息公开和争议调解等相关交易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在工作机制方面,组织开展水权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编制水权试点方案,由水利部和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联合批复,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试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试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与试点地区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对试点地区进行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方式推广试点经验。

目前,7省(自治区)试点方案已通过水利部审查,试点地区成立了水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加快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