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普查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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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普查组织与方法

一、普查组织实施

(一)普查组织机构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属于多目标、跨专业的综合性统计调查。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本次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加强普查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协调,国务院成立了以回良玉副总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水利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水利普查有关政策,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为顺利开展普查工作,在水利部成立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为了做好流域和区域普查工作,逐级成立了流域、省、地、县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各级政府共组建3562个水利普查机构,抽调普查专职工作人员约3万人;落实普查技术承担单位约0.76万个,参加技术人员约4.2万人。在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和技术承担单位加强了对普查全过程的组织推动、协调平衡与督导检查。

(二)普查实施过程

1.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

主要开展普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制定、普查试点、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开发、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基础图件编发、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工作。

为统一规范本次普查的技术要求,统一制定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普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普查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技术要求。为了明晰普查环节的技术流程,先后制定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等17项相关的技术规定和细则。

为验证《普查实施方案》以及各类普查方法的可行性,选择辽宁、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陕西等7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21个试点地(市),56个试点县(市、区),以及长江、黄河2个流域开展了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了《普查实施方案》。

为建立统一、规范、标准化的水利普查信息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统一组织开发了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和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按照各级普查机构的管理权限要求分级部署至流域、省级、地级、县级普查区。

为统一工作基础、规范工作单元,加强了普查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全国统一的基础图件编制与发放,编制了24218幅电子工作底图和48149幅纸质工作底图,逐级分发到县级普查区。

为提高普查质量、规范技术要求、提高普查成果审核与汇总效率,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利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和成果,整理分析了普查基础背景信息,逐级分发到县级普查区,用于普查数据分析与审核。

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的良好氛围,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宣传海报、展板、宣传栏、宣传横幅等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了广泛的普查宣传工作,以引起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为统一普查的技术要求,形成技术过硬的各级普查队伍,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普查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分为清查登记培训和填表上报培训两个阶段,共举办国家级培训班68期,培训约2万人次;各级地方普查机构共举办培训班约2.1万期,培训约200万人次。

2.清查登记阶段(2011年)

主要包括开展普查对象清查摸底,建立动态指标台账,获取普查相关的基础数据,以及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等工作。

(1)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各级普查机构组织近100万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工作人员,调查了约4.4万个乡级和70多万个村级普查区,发放并回收了208.9万张清查表,获取了9900多万个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基本上摸清了各类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其分布。

(2)建立动态指标台账。在普查对象清查的基础上,建立了普查动态指标的全国台账对象名录,逐级发放了台账表,开展了河湖取水口取水量,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用水户以及公共供水企业的取用水量监测与台账建设工作。全国共确定台账建设对象560029个。

(3)全面获取普查数据。全面启动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获取和空间数据外业采集与内业标绘工作,开展河流湖泊、各类水利工程、经济社会典型用水户、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等基础指标获取工作,以及西部重要湖泊测量、水土流失调查单元划定等外业采集与内业标绘工作。

(4)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系统部署了各级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和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标绘重点普查对象的空间位置等,完成了清查名录的审核、录入、抽查、汇总与上报,形成了完整的国家级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库。

3.填表上报及成果发布阶段(2012—2013年)

主要开展正式普查表填报,各级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平衡、综合分析,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普查成果审查以及发布等工作。

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了对9900多万个普查对象的普查表填报工作。对各类普查数据组织了县、地、省、流域和国家五级审核检查与汇总平衡分析,以及跨专业的综合协调平衡与汇总分析、空间信息多维度分析校验。经过多次的反复核验,最终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全国水利普查成果。为准确评估普查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成果可信、可靠、可用,共组织了32支抽查队伍分赴32个省级普查区,对120个县级普查区中的16147个普查对象开展了普查数据质量事后现场抽查检验,全面评估了本次普查的数据质量。2013年1月,普查成果通过了由各方面专家和领导小组14家成员单位组成的成果审查会议的审查。2013年2月25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普查成果。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3月26日向社会发布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

二、普查技术路线

(一)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本次普查的总体目标,统筹考虑各专项普查任务要求,遵循“先清查、后普查,先登记、后填报,先审核、后汇总”的工作流程(见图1-3-1),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组织工作单元,对不同类型的普查对象因地制宜地分别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利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数字高程模型)和DLG(数字线划图)数据融合提取技术、现代遥感、平衡分析计算等多种调查技术,建立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信息系统,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的特点采用针对性的技术方法,以保障普查成果的客观性。

(1)在普查单元划分上,以统一的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为基础,针对不同普查对象的点、线、面形态和空间尺度,分别选取不同的工作组织单元、统计调查单元和统计汇总单元。为满足在国家、流域、省、地和县级行政管理层面分别汇总形成普查成果的统一要求,所有普查对象,无论跨区与否,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统一界定或划分;同时,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工作责任落实,所有普查数据的现场采集或内业数据的外业复核工作,均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进行组织实施。

(2)在统计调查方式上,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确保高效”的原则,针对不同规模普查对象的重要程度,采取“逐一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详细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普查数据的采集目标和重点;针对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和统计要求,合理选择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重点调查方式,确保客观真实地获得反映各类普查对象总体数量特征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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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1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工作流程

(3)在数据采集方法上,按照“内业分析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普查数据的采集渠道和方法,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基础和遥感遥测、空间分析、模型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针对各类水利普查对象及其静态数据的采集特点,尽可能通过内业分析提取相关普查对象的静态信息;对于必须通过现场采集或复核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在满足现场数据采集或核实的可靠性、可操作性要求的同时,按照实测、查阅、访问和分析计算的优先顺序,科学选择数据采集的技术方法,合理编制现场调查或复核确认的工作方案与流程。

(4)在普查数据处理上,按照“统一平台、网络直报、远程监控、逐级上报、超级汇总、集中处理、专业把关”的原则,根据数据采集、报送、审核、订正、汇总、分析等方面的数据处理要求,制定统一的数据处理细则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流域—省—地—县”5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录入、转换、传输、存储、计算等工作需要,开发了统一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平台;根据普查成果形成要求,结合普查成果数字化处理和加工提炼分析需要,开发了普查成果查询及服务系统,形成统一的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一个平台”“一个库”和“一张图”。

(5)在平衡协调汇总分析上,按照“尊重基础数据,遵循水的自然规律和普查对象之间的物理联系”的原则,流域平衡与区域平衡相结合,不同专业之间相衔接,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相结合,历史资料与普查资料相比对,进行多级、多次、多维的协调平衡检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可靠。

(二)主要技术方法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及任务和内容要求,按照各类学科特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利用1∶5万DEM、DLG、DOM(文件对象模型)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流域机构和各级普查机构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野外调查与核对,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解译、普查对象访问等方法,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区分不同用水户情况,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名录。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或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分析计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

(4)土壤侵蚀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土壤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冻融侵蚀区域的分布、面积与强度。侵蚀沟道普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利用遥感影像与DEM提取侵蚀沟道基本信息,通过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和汇总。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采集各项措施的普查数据,并逐级进行审核和汇总。

三、主要工作流程

本次普查的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对象清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和数据汇总4个环节。

1.对象清查

对象清查是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清查各类普查对象的名称、位置、规模等基本信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对象清查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开展工作。根据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划分县级、乡级和村级普查分区,结合普查工作底图,依据“清查初始名录”,采取走访登记、档案查阅、现场访问等方式逐一清查,甄别调查对象,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范围,填写清查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清查数据录入、汇总,确定普查对象的填表单位和调查方式,落实普查登记责任。逐级进行清查数据汇总、审核、归并、协调,形成完整的普查对象名录库。

2.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填表”的原则,依据普查对象名录,由普查对象的管理单位采集数据并填写普查表。

(1)静态指标数据采集。静态指标数据一般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集,采集方式包括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遥感解译、综合分析等。

档案查阅:通过查阅普查对象的规划设计报告、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运行管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档案或资料,获取普查数据。本次普查大部分静态指标采用档案查阅方式获取。

实地访问:通过实地走访普查对象,查看普查对象实际状况,现场查看普查对象或询问管理人员,获取普查数据。

现场测量:通过现场测量获取某些无法采取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等方式获得的重要指标。如地理坐标、水闸闸孔总净宽、塘坝库容(简单测量)、水井井口内径、井深等。

遥感解译:采取计算机自动提取与人工判读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遥感影像几何特征和物理特性的识别,提取普查对象的空间位置、形态和可测量特征等参数。

综合分析:通过以上方法依然不能获取的少数静态指标,如遇取水井兼有多种取水用途,或多井共用同一取水许可证时,应结合实地访问综合分析确定取水井主要取水用途和单井年许可取水量。

(2)动态指标数据采集。动态指标数据采取直接计量、间接计量、调查推算、分析计算、档案查阅等方式获取。

直接计量:对于安装了水表等水量计量设施的普查对象,逐个对象直接计量。

间接计量:对于未安装水量计量设施,但能计量耗电量、耗油量、开机时数等指标的普查对象,通过率定的相应参数计算取水量。

调查推算:对于不能采用直接计量或间接计量获取水量的普查对象,通过分类调查典型对象获取单位取用水指标,推算取用水量。

分析计算:对于不能进行计量和已经取得基础调查指标的普查内容和指标,通过实际调查取得的公式和物理关系,计算需要计算的指标。

档案查阅:通过查阅工程管理单位详细运行记录档案,获取2011年水库供水量、水电站发电量等动态指标。

3.数据审核

数据审核包括对象清查数据审核、台账数据审核和普查数据审核,审核方式包括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审核。内业审核重点审核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外业抽查审核主要通过事中质量抽查和事后质量抽查,重点审核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对普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把关。

对象清查数据审核主要对清查表和清查汇总表进行审核,保障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建立全面、完整、规范的普查对象名录库。

台账数据审核主要对台账表的记录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台账数据的真实性。由于台账数据获取周期较长(2011年1—12月),对台账建设采取3次大规模的事中质量抽查审核,并对台账建设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采取重点督察和技术指导,保障了台账数据质量。

普查数据审核主要对普查表和普查数据汇总表进行审核。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基础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审核相结合、分专业审核与跨专业详审相结合、平面数据与空间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对数据逐级把关。组织开展大规模的事中质量抽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技术指导工作,保障了普查数据质量。

4.数据汇总

普查数据汇总分为行政分区汇总、水资源分区汇总、按河流水系汇总和重点区域汇总等。行政分区汇总以县级普查区为基本汇总单元,汇总形成县级、地级、省级及全国普查成果。在行政分区汇总中,按自然地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条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1]的划分对普查成果进行了汇总。水资源分区汇总以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数据为基础,逐级汇总形成水资源三级区、二级区及一级区成果。按河流水系汇总,以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河流为基本单元,基于流域水系的树状结构进行流域汇总和河流河道的汇总。此外,还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梳理了我国重要经济区、粮食主产区、重要能源基地等重点区域范围,对普查成果进行了重点区域汇总。限于篇幅,本书主要介绍省级行政区和水资源一级区成果。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共11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8省;西部地区包括广西、内蒙古、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12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