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普查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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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普查目标与任务

一、普查目标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和水利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我国江河湖泊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情况,真实客观了解我国供用水状况,全面摸清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

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订水利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国家水安全,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普查任务

本次普查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查清我国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江河湖泊的数量、分布以及水文等自然特征;二是全面查清我国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各类水利工程的种类、数量、分布、规模及能力效益等;三是查清我国经济社会用水,包括水利设施供水规模、供水结构与供水对象,经济社会用水方式、用水结构、用水水平及用水效率等状况;四是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与保护情况,包括河湖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的数量、分布及规模,江河湖泊治理的主要措施与治理情况、治理水平与治理程度等;五是查清我国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强度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情况;六是查清我国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监测管理等水利单位的数量与分布、从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等;七是完善国家基础水信息标准和调查统计技术体系,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管理体系,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和地理空间管理系统,构建国家基础水信息数字化平台和应用系统。

三、普查范围与分区

1.普查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本次普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等。

2.普查分区

本次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组织工作单元。普查数据或表格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填报和汇总。县域内工作单元根据各类普查对象的特点及其分布情况,分别确定最小普查单元。一般情况下,对于较大型的水利基础设施和普查对象,如水库、水电站、堤防等,以县级行政区为最小工作单元进行普查;对于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如水闸、泵站、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等,以乡镇为最小工作单元;对于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如农村供水、塘坝与窖池工程、取水井等。以村为最小工作单元。普查工作单元以国家统计局2010年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基础,结合各省实际情况,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划分地级普查区359个,县级普查区3078个,乡镇级普查区44436个,村级普查区698687个。

为使成果能够满足按照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进行协调平衡和汇总的要求,本次普查根据《全国水资源分区》和最新的1∶5万第二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制定了全国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分区地图,并据此进行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的汇总平衡协调。全国共分为10个水资源一级分区,80个水资源二级分区,213个水资源三级分区,县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形成的分区单元共4188个。全国水资源一级区和二级区的分区情况见表1-1-1和附图B1。

表1-1-1 全国水资源分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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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表述我国不同地区的水利情况与特点,除特别说明外,本书所指的北方地区包括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和西北诸河区6个水资源一级区;南方地区包括长江区、东南诸河区、珠江区和西南诸河区4个水资源一级区。

3.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全年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