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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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与《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财务〔2014〕253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水利经常性专项业务经费项目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科学合理地编报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业务经费预算,我部制定了《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与《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定额标准》印发后,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业务工作开展和经费申请、使用要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执行,《定额标准》之外的工作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在经费中列支安排。

二、加强对《定额标准》的培训,使得相关业务人员尽快掌握测算依据和测算标准,切实用好标准,为科学合理地申请经费提供依据。

三、在《定额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电话:010-63202591  传真:010-63202702

邮箱:yschu@mwr.gov.cn

附件:1.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

   2.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使用说明

   3.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

   4.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