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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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分立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是税额抵扣法,即用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而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依据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能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这就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其在与同行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或者 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尽量多地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其他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筹划图

图3-9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11】 某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该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3%,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全年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1 0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0万元,全年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 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之前,该公司应纳增值税:5 000×13%-(100+80)=470(万元)。

该公司可以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该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纳税筹划之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4 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该公司应纳增值税:5 000×13%-4 000×10%-80=170(万元)。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减轻增值税负担:470-170=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