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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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规定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由于企业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可以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因此,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另外,纳税人利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时,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能扣除,此时,纳税人外购酒精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就会高于自己直接生产白酒的消费税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纳税筹划图

图4-4 纳税筹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