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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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1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助考知识要点

◆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重罚原则。

◆行政许可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记忆思维导图(图1.1-1)

图1.1-1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记忆思维导图

内容归纳解剖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1.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第2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消防法》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法》第17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消防法》第18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消防法》第44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7)《消防法》第51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8)《消防法》第70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裁定。

3.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消防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消防法》第5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10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4)《消防法》第13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6.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20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消防法》第24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或使用。

(2)《消防法》第25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规定

《消防法》第34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9.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同行为罚款规定见表1.1-1。

表1.1-1 不同行为罚款规定

《消防法》第61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消防法》第6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谎报火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6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消防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法》第65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法》第66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68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69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2 相关法律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条例》。

(1)《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表1.1-2。

表1.1-2 安全事故分级(满足其中之一条件)

(2)《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重罚原则。

(3)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行政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处罚的执行: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中不同罪行定义、立案标准及刑罚见表1.1-3。

表1.1-3 罪行定义、立案标准及刑罚

㊀ 指3~7年的有期徒刑刑罚,便于考生记忆,余同。

(续)

1.3 部门规章

1.3.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

1.公共娱乐场所概念

【39号令】第2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1)【39号令】第6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1]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2)【39号令】第7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3)【39号令】第9条: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4)【39号令】第10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20m。

(5)【39号令】第11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

(6)【39号令】第12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7)【39号令】第13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4)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8)【39号令】第14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39号令】第15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39号令】第16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11)【39号令】第17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4.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39号令】第19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2)【39号令】第20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3.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

1.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61号令】第4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61号令】第5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61号令】第6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61号令】第7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3.消防安全管理

(1)【61号令】第13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2)【61号令】第14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61号令】第16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1)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61号令】第17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61号令】第18条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2)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6)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7)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6)【61号令】第19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7)【61号令】第20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8)【61号令】第21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9)【61号令】第23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10)【61号令】第24条:

1)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2)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3)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防火检查

(1)【61号令】第25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61号令】第26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火灾隐患整改

(1)【61号令】第31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61号令】第32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61号令】第35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61号令】第36条:

1)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61号令】第38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1)【61号令】第39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61号令】第40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8.消防档案

(1)【61号令】第41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2)【61号令】第42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61号令】第43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3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以下简称[109号令])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部门管理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本部门职业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执业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中。

2.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2)消防法律法规。

(3)火灾预防知识。

(4)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2)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2)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3)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4)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1.3.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1.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2.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3.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1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立案侦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调查处理。

1.3.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市场准入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3)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责任和义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4.法律责任

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消防产品违法行分别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120号令]),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2.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进行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3.分级监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4.火灾隐患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1.4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以下简称《注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一般规定

《注规》第3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规》第4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规》第5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2.注册执业

《注规》第8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注规》第16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注规》第17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规》第18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3)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须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规》第25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规》第26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注规》第27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注规》第29条: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规》第30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4)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权利和义务

《注规》第31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2)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5)参加继续教育。

6)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注规》第32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3)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规》第33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3)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4.继续教育

《注规》第34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公消[2018]56号)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消防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等。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其中,消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少于4学时,消防技术标准不少于12学时,消防安全管理不少于4学时。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5.监督管理

《注规》第38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规》第39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

6.法律责任

《注规》第49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规》第50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规》第51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规》第52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规》第53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规》第54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规》第55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2)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3)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注规》第56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注规》第57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9条的规定处罚。

1.5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条件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见表1.1-4中规定。

表1.1-4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见表1.1-5中规定。

表1.1-5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历年真题研究

【2015-1】建设单位应当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下列场所中,不属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是( )。

A.建筑面积21000m2的饭店

B.建筑面积1800m2的医院门诊楼

C.建筑面积1100m2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D.建筑面积580m2的网吧

【答案】B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5-2】某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已获得施工许可,现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下列提供备案材料的行为中,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是( )。

A.获得施工许可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B.获得施工许可三天内提供

C.获得施工许可五天内提供

D.获得施工许可十个工作日内提供

【答案】D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5-3】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A.年

B.季度

C.月

D.周

【答案】B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5-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依法获得相应的( )后,方可执业。

A.学位

B.职称

C.学历

D.资格

【答案】D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5-7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应( )。

A.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变更文件

B.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文件报法定机构批准

C.由设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发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变更文件

D.由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文件报法定机构备案

【答案】B

【解析】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2016-1】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某单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安装完毕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报告》。针对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对该消防设施检查机构进行处罚。下列罚款处罚中,正确的是( )。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答案】A

【解析】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选项A正确。

【2016-2】某商场发生火灾时,商场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组织引导疏散的义务,造成1名顾客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可依法对现场工作人员予以处罚。下列处罚中,正确的是( )。

A.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D.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B

【解析】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选项B正确。

【2016-3】某建筑进行内部装修,一名电工违章电焊施工作业,结果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电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定罪中,正确的是( )。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消防责任事故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答案】B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选项B正确。

【2016-4】某单位在县城新建一个商场,依法取得了当地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拟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该商场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向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B.将设计变更告知当地县公安消防大队

C.向当地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D.将设计变更告知当地市公安消防支队

【答案】C

【解析】见题【2015-73】解析。

【2016-5】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注册消防工程师义务的是( )。

A.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B.履行岗位职责

C.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D.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答案】A

【解析】对于题目中出现目前已废止的文件和技术标准,不再做解析,以下同此。

【2016-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内容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 )h一次。

A.2

B.1

C.3

D.4

【答案】A

【解析】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h一次。

【2017-1】某歌舞厅的经理擅自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娱乐厅拆封后继续营业。当地消防支队接受群众举报后即派员到场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并认定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列处罚决定中,正确的是( )。

A.对该歌舞厅法定代表人处三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B.对该歌舞厅经理处三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C.对该歌舞厅经理处十日拘留,并处三百元罚款

D.对该歌舞厅经理处五百元罚款

【答案】D

【解析】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选项D正确。

【2017-2】某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某建设工程机械排烟系统未施工完成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该消防设施检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处罚。下列罚款处罚中,正确的是( )。

A.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D.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B

【解析】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选项B正确。

【20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事故中,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追诉的是( )。

A.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发生死亡2人的火灾事故

B.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伤4人的事故

C.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的事故

D.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2人死亡的事故

【答案】B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7-4】老张从部队转业后,准备个人出资创办一家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他应当经( )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非民办企业单位登记。

A.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D.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答案】A

【解析】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017-31】某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受某单位委托,对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行咨询指导,并出具了书面结论报告,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该评估机构超越了其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其处以( )的处罚。

A.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C.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D.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B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7-40】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诸多权利,但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

A.接受继续教育

B.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C.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D.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答案】D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7-73】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甲、乙、丙、丁4人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根据各人学历和工作资历,4人中不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是( )。

A.甲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B.丁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C.乙取得消防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D.丙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

【答案】B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8-1】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10号住宅楼一层设置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责令该经营店停业,并对其处( )罚款。

A.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答案】B

【解析】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8-2】某商业广场首层为超市,设置了12个安全出口。超市经营单位为了防盗封闭了10个安全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部门在责令超市经营单位改正的同时,应当并处( )。

A.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任人五日以下拘留

C.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D.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答案】A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8-3】某服装生产企业在厂房内设置了15人住宿的员工宿舍,总经理陈某拒绝执行消防部门责令搬迁员工宿舍的通知。某天深夜,该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员工宿舍内2名员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陈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应予以处( )。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A

【解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4】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该机构到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部门可以采取( )的措施。

A.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

B.吊销安全评估资质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见本章内容。

【2018-5】高某取得了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受聘于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依法注册,高某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A.10个

B.7个

C.5个

D.3个

【答案】D

【解析】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2019-1】某公司租用创业大厦十五层办公,公司总经理发现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面积较大,遂摆放沙发作为公司休息室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责令其改正,并( )。

A.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B.对总经理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

C.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D.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D

【解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9-2】某海鲜酒楼厨师发现厨房天然气轻微泄漏,立即报告总经理王某,要求停业维修。王某查看现场后认为问题不大,强令厨师开火炒菜,导致天然气爆炸燃烧,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对总经理王某处以( )。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案】A

【解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3】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受某大型综合体业主委托,出具虚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服务机构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王某处一万元罚款,该服务机构及王某到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对该服务机构及王某分别每日加处( )罚款。

A.1000元和100元

B.3000元和300元

C.5000元和500元

D.7000元和700元

【答案】B

【解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9-4】某量贩式歌舞厅位于多层综合体一层,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进行防火检查,下列检查结果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设置了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

B.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

C.安全出口处设有门帘挡风

D.地上一层员工食堂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烧水煮饭

【答案】C

【解析】【39号令】第九条: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故选项C错误。

【2019-10】高某持有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于某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高某不应( )。

A.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B.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C.参加继续教育

D.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

【答案】D

【解析】见本章内容。

联想记忆口诀

(1)《消防法》中对不同行为的罚款规定:

消防罚款3-1-5,擅自施工和使用

降低标准和质量,损占埋封危险品

注:其中315指3万~30万,1万~10万,5千~5万。

(2)个人拘留日规定:

个人拘留515,危险场所吸烟重

人密场所不疏散,令过阻扰破拆封

注:1.其中515指5日以下,5~10日,10~15日。

2.令过阻扰破拆封指,冒险作业;失起火;拦报警;乱秩序;坏现场;擅自拆封


[1] 因《消防法》修正后,[39号令][61号令][119号令]等还未修正,条文中相关用语未作修改,考生可比照1.1.10条中内容进行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