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有什么质量责任和义务?
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特种作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依法分包时,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标志须符合国家标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停施工的,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而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与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与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与产品合格证,入场前应查验,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