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戏曲序跋纂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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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夏綸)

《杏花村》傳奇,《曲海目》著錄,現存乾隆十五年(一七六〇)世光堂刻本《惺齋五種》第二種本、乾隆十八年世光堂刻本《新曲六種》第二種本(《不登大雅文庫珍本戲曲叢刊》第一六—一七冊據以影印)。

杏花村題辭[1]

壺天隱叟

“法其可廢乎哉?”曰:“不可。法不可廢,則殺人者死。雖以天子之貴,且不能庇其父,而況下此者乎?”曰:“非所論於孝子也。孝子爲父復讐,其情似有可原,烏得以常法律之?”曰:“朝廷之得以整齊而畫一者,法而已矣。苟廢法而言情,將凡有殺人之兄,殺人之弟,殺人之妻與子者,設其所親皆起而自報之,其情亦未有不可原者,何獨孝子爲然耶?”曰:“父母之讐,不共戴天,要非兄弟、妻子之可同日語也。”曰:“古來操殺人之權者,惟君;代君而行殺人之事者,唯士師,外此皆不得擅殺人也。今以爲父復讐,而許其自殺,則我有父,人亦有父,萬一爲我所殺之仇,其子亦孝子焉,不曰:‘吾父曾殺其父,此固所以報檇李也。’而曰:‘彼何人斯,顧敢奪天子、士師之柄耶?’遂亦視爲不共戴天之仇,而復以刃相向,是轉輾相殺,無已時也。概赦之,則爲無法;有赦有不赦,則爲無理。無理無法,其何以爲天下後世訓?”曰:“審是,天下將竟無原情之說耶?”曰:“有人殺爾父,罪果當死,必也訴之官;官不爲理,又訴之;再四訴之,終無有理焉者,然後從而殺之,始爲可原耳。若無故而私加之刃,則目無朝廷矣。無朝廷者,殺無赦。而亦欲執情有可原之說以廢法,夫豈通論乎?”

“然則《杏花村》一編,惺齋老人獨許王世名爲孝子者何?”曰:斯蓋有說在。世名之父,爲族人王俊所毆,因而致死。論俊之情,誠不容誅,而據俊之事,若可無死,何則?鬭毆殺人者,罪本止於監候絞,往往矜疑從緩,老於犴狴者有之;甚且覃恩遇赦,得從末減者有之。矧浚之才力,更有出於尋常意計之外者,則其死不死,誠未可知也。世名而非聰明練達之人,容或念不及此;世名而爲聰明練達之人,當亦籌之熟矣,而忍令殺父之讐,聽其漏網已乎?故單興邦以免檢求和,輒佯許之,良以鳴之官,未足死俊,不如姑遲之以待吾之便,而手刃之之爲愈。是則世名之殺俊也,雖不同於屈不得伸,而含愁飲恨,幾歷年所,有不啻一訴再訴之不克白而爲之者。且明知殺人當死,乃奮不顧身,甘卽刑戮,並未冀人之一憐其隱。而其後卒受大受之題褒,象賢之奔救,是特天之巧於報孝子、全孝子,而原世名之初念,固萬不及是也。斯其所以爲孝歟?

嗚呼!孝子之心最苦,孝子而值倫常之變,則其心爲尤苦。想彼六年隱忍,寸衷如結,而摩厲以須,飲泣中夜,惟恐不得一當其意者,豈特俊不知、興邦不知,卽其妻若子,亦有所不盡知。獨惺齋尚友論世,以心逆心,爲能知之。知之而不爲傳之,是沒孝子之苦心矣,惺齋何忍哉!故《杏花村》一編,不爲觀者計,第爲孝子計。知其爲孝子計,則世名之心見,而惺齋教孝之心亦見矣。

總而論之,世名之孝,孝之變者也。惟變故奇,惟奇故可傳。若興邦、若王彪,一死於貪,一死於詐,胥天道所必然。至馬青之敗,卽錢瑛之退賊;鍾祖之降,卽董永之遇仙,初非蛇鬼牛神,無非孝之所感焉耳。其間報應分明,經緯繡錯,可爲極古今傳奇之能事。則惺齋雖爲孝子計,又何嘗不爲觀者計耶?敢以質之世之善讀傳奇者。

乾隆己巳清和月,檇李壺天隱叟拜撰。

(《不登大雅文庫珍本戲曲叢刊》第一六—一七冊影印清乾隆十八年世光堂刻本《新曲六種》第二種《杏花村傳奇》卷首)

杏花村題詞[2]

壺天隱叟

大讎未復痛難禁,六載含容意轉深。不共戴天常飲泣,直教塗地始甘心。刀凝霜白寒春日,血灑猩紅茜杏林。試向風前讀佳什,一時都作楚歌音。

晨鐘擊處夢醒無,天道昭昭信不誣。孝子自應生孝子,兇徒還使遇兇徒。螳蟬雀彈嗟難料,狗苟蠅營笑强圖。漫說神仙能救世,茫茫苦海怎教枯。壺天隱叟拜題

(同上《新曲六種》第二種《杏花村傳奇》卷末)


[1] 版心題《杏花村序》。

[2] 底本無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