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品名的意义
国际贸易同国内贸易有着很大差异。在国际贸易中,看货成交的情况较少,交易双方商订合同时,往往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因此,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名称就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贸易条件。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e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列明合同中的商品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品名条款内容
品名条款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它并无统一格式,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比较简单,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品名条款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表达品名条款时,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2)针对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品名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3)尽量使用国际通用名称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称法不一,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涵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某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从降低关税、节省运费和方便进出口的角度出发,选用对我有利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