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5卷):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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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各国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一)德国

1.计划调控法

1990年10月3日,东德并入西德,西德的法律施行于整个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成为德国现行的根本法,其中有关经济计划的条文也就成为当今德国计划的重要法律渊源。此外,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国,欧盟的一些条约规定中所涉及到的经济计划方面的规定,也是当今德国计划的重要法律渊源。

如今,德国的经济计划可以分为联邦计划与州计划。根据《基本法》第75条的规定,区域计划对于各邦之立法有颁布通则之权。第91条之一规定该法律应就共同计划大纲有所规定,大纲中拟议之事,需要在其领域实施之邦同意始得接受。第91条之二规定联邦及各邦经由协议得对教育计划及超地区经济研究计划之推动,共同进行,其费用之分摊于协议中定之。因此,该法特别保护经济和法律的统一,注重联邦和州的共同作为。

经济总体计划也可以分为地方总体计划与发展计划,地方总体计划是通过《建筑法典》进行规定的,又通过《建筑使用条例》实施并且在内容上扩充了社区建筑指导计划。因为地方总体计划对经济发展相关计划做了说明,因此对投资者而言,这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价值。此外,德国还有相关的部门计划。这些部门计划针对性比较强,通常涉及基础设施方面的计划。

《基本法》在财政金融部分提到多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财政计划是每一种计划类型的表现形式,它首先通过一个或几个核算年度提出预算计划,而且各团体(共同体、联邦、州、社区)的一切收入和支出都应包括到预算计划中。预算计划对企业主和投资者具有突出的意义,因为它是实行财政援助的最重要的授权基础。〔313〕德国在此阶段计划的特点是注重联邦和州的共同行为,同时也注重各个经济部门通过部门计划的自我约束。

2.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20世纪50年代,西德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德国统一后,在1990年到1994年年底的过渡阶段,德国对东部新州实行的是不同于西部老州的州级平衡体系,西部老州沿用过去的体系,对东部新州则通过“统一基金”等给予财政援助。德国统一基金成立于1990年,在1994年以前,用于东部新州的财政支出,基金主要部分来自于联邦政府和老州的补助以及借贷。除此之外,欧洲复兴计划特别财产(ERP特别财产)1990年后也被用于“东部重建”。德国还于1991年开征了“附加团结税”专门用于国家统一的任务。这些过渡性平衡办法和其他财政措施保证了德国的统一和东部地区的社会稳定。〔314〕

1993年德国对1969年《财政平衡法》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财政平衡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是德国重要的财政支出法。

(1)纵向财政平衡。纵向财政平衡主要是指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平衡,主要通过共享税来实现。一般分为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州对所辖地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

联邦与州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首先,调整共享税增值税收入的比例,提高州政府所占份额的比重,到1996年和1997年提高到49. 5%。这种通过提高州政府份额或比例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而且是很直观地增加了州政府的财力。其次,返还性转移支付。这主要是针对一些财力薄弱的州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具体操作方式是从这些财力薄弱的州每年的税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金额,返还给它们,用于偿还债务和地方发展。再次,联邦补充性分配金。联邦政府每年从增值税收入份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对贫困州的分配金,以补充这些州一般性财政所需要的资金。1994年,不来梅和萨尔两州接受了这类联邦补充性分配金,总额为34亿马克。根据新的《财政平衡法》,联邦政府继续向上述两州提供34亿马克。这些资金被指定用来降低净借贷额或用于旨在增强其经济实力和财力的投资。〔315〕

州对所辖地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主要通过一般性分配金和特别需要分配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来实现。前者没有用途限定,由地方乡镇政府自由支配;后者必须按照州政府限定的范围使用,主要用于道路、交通、文体设施、医院、学校、养老等关系民生的领域。具体表现为联邦或州政府对地方兴建学校、医院等项目给予资助。

(2)横向财政平衡。横向财政平衡是指州与州之间或地方乡镇之间的财政平衡。主要是由财力雄厚的州向财力薄弱的州转移支付。因此,首先就需要确定州的贫富状况。具体确定的办法是,先测定各州居民人数,然后由联邦和州财政部门分别测算出“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和“本州居民平均税收额”。如果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大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2%以上,这个州就属于富裕州,有义务向贫困州转移资金;若某州的“居民平均税收额”只相当于“全国居民平均税收额”的95%以下,那么该州就被列为贫困州,可以得到来自富裕州的转移支付;“居民平均税收额”相当于全国平均数95%—102%的州则既不上缴也不能得到转移支付。〔316〕其次,就是具体落实横向财政平衡,通过财力较强的州向较弱的州转移支付。这种横向平衡是德国独具特色的转移支付方式〔317〕

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以纵向财政平衡为主、横向财政平衡为辅,综合运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区域间的财力平衡和公共服务的均等。这种有效的调控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3)应对财政赤字的制度改革。2017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5954. 06亿美元,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中国和日本,位列世界第四。这一显赫成绩无疑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也与德国所实施的财政政策密不可分。

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和集权管制的统制经济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确立经济增长、兼顾公平和效率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德国科尔(Helmut Kohl,1930—2017)政府采纳瓦尔特·海勒(Walt Heller)等提出的“增长性财政政策”主张,推行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的赤字财政政策。在这一时期,德国经济的确取得了较稳定的增长。然而,欧盟1997 年签署的《稳定与增长公约》进一步明确了欧元区国家的公共财政标准,要求成员国的年度财政赤字不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公共债务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60%。〔318〕整个90 年代,德国政府基本遵循了这一标准,在合规条件下实施扩张国内经济的赤字财政政策。

2001年,受“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影响,世界经济陷入“增长性衰退”,欧盟经济持续低迷,作为“领头羊”的德国经济的增长几近于零,企业竞争力下降,失业率则居高不下。对此,德国政府采取“逆风干预”方式,不断扩张财政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刺激国内有效需求,该年度财政赤字突破3%的约定。2003—2004 年,为了提振内需和早日复苏经济,德国政府仍然延续“赤字”惯性,实行加快经济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两年间,德国年度财政赤字已然突破3%的约定。〔319〕

德国政府开始关注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的问题。2006 年,为了强化政府的财政能力,默克尔(Angela Dorothea Merkel,1954— )政府通过以增税来稳定财政预算的“税收改革法”,该法将增值税税率由原先的16%提高到19%,仅此项改革就为联邦政府增收约500 亿欧元。同时,德国政府还修订了所得税法,提高所得税税负,并降低事业保险费支付额。〔320〕可以说,此次税收改革是德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税收改革。也因此2006年的财政赤字符合3%以下的标准,并且通货膨胀率为1. 83%,低于欧元区统一消费价格指数2 %的中期目标水平〔321〕

就在财政赤字得到改善后不久,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开始蔓延至全球,德国经济亦不能在这场风暴中幸免,对外出口骤然下滑,经济增长减缓。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面对此种境况,德国运用税收、转移支付、利率、注资等多种手段,调整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以渡当前经济衰退难关。2008年11月和2009年1月,德国政府启动经济刺激计划,〔322〕先后向市场注资320亿、500亿欧元,这使德国预算平衡型财政政策难以为继,德国财政重返赤字状态,且赤字带有明显的“结构刚性”。随着经济的好转,2012年,德国的财政盈余0. 1%,最近几年的财政状况有盈余也有赤字,但都符合欧盟赤字低于3%的规定。

3.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990年7月1日,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缔结的《货币、经济和社会合并条约》生效时,西德马克成为德国统一后唯一的法定货币,德意志联邦银行成为全德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新的德国境内施行。然而,由于两德的统一引起了货币供应增长,因而,德国联邦银行不断提高利率水平,到1992年7月,联邦银行放款利率提高到9. 5%,这是历史上最高的纪录,同时,还提高了银行的再贴现率,〔323〕而货币供应量仍迅速增长,经济发生了更大的萎缩。

1994年,德国国会通过《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修正案》,废除了1957年《德意志联邦银行法》中“联邦银行在规定限额内对政府机构、专门公共财产机构提供短期保证贷款”的条文,切断了央行与政府的直接信贷关系,从而在资金运用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独立性。2001年1月1日,欧元取代德国马克成为德国的法定流通货币,德国的联邦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运作因此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与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关于金融监管法律的很多变化都是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与欧洲一体化的要求。在2002年改革之前,德国金融体制仍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2002年4月22日,颁布了《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2002年5月1日成立联邦金融监管局,整合了原先的联邦信贷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局与联邦保险监管局三个监管机构,完成了金融监管法律的改革与体制的调整。

2008年9月15 日,美国银行收购美林银行,雷曼兄弟启动破产程序。一个月后,德国政府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法》,自2008年10月18日起生效。该法包含了《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与《加速法》,分别规定在第1条与第2条中;此外,该法还包含了对《信贷法》与《保险监管法》的修改,分别规定在第3条与第4条中。在《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第2 条第1 款中规定了该基金的宗旨,即通过渡过流动性瓶颈以及为金融行业企业加强自由资本创造框架条件来稳定金融市场。为了贯彻落实《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德国政府于2008年10月20日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条例》。德国立法采取的金融稳定措施由一系列的特殊规定与对现行法律的干预措施所支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速并简化有关措施的落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特别立法及措施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与相关欧洲层面的指令不协调,从而使其价值受到质疑。〔324〕

经联邦议院2009年3月20日批准,德国于2009年4月7日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补充法》,自2009年4月9日起生效。该法共有六条,第1条是对《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的修改规定,第2条是对《加速法》的修改规定,第3条是关于《拯救接管法》的规定,第4条是对《金融市场稳定法》的修改规定,第5条是对《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条例》的修改规定,第6条是关于生效的规定。该法第3条中的《拯救接管法》为国家出面拯救地产融资抵押银行奠定了法律基础。〔325〕

(二)日本

1.计划调控制度

从1992年到2003年,日本先后制订了三个经济计划,即宫泽〔326〕内阁的“生活大国五年计划——与社会地球共存”(1922—1996年)、村山〔327〕内阁的“结构改革经济社会计划——建设有活力的经济与安定的生活”(1955—2000年)、小渊内阁的“今后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9—2003年)。其中,第一个计划主要为了重新确定生产率(定为3. 5%,为战后最低计划值)、解决老龄化问题、改善国民生活质量和产业空心化问题。第二个计划主要是改革经济社会结构,解决就业和未来社会生活担忧的问题,它是第一个计划失败的产物,但也没有取得成功。〔328〕第三个计划重点解决居住、活动、文化、环境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与调整产业结构问题。〔329〕

因为90年代泡沫经济的破灭,这三个计划的实施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新世纪日本还在经济衰退中徘徊,寻求更好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日本要综合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手段,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

2. 日本泡沫经济下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对自1985年后日元迅速升值的局面,日本政府对出口企业进行了财政补贴,这导致了市场上流通资金过剩。由于相信土地不会贬值使得土地的需求高涨、价格飙升,日本经济增长的速度也明显放缓,部分企业裁员甚至破产。所以,这个时候经济不景气情况又被称作“日元升值不景气”。

为了应付这种“日元升值不景气”,日本先后实行了扩张性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日本中央银行一年内五次降低贴现率。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双松的助推下,日本经济出现空前繁荣。这种表面的繁荣让人兴奋,经济泡沫迅速膨胀,渗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1985年到1989年,股票指数翻了几倍,东京证券公司的上市公司总值以及市盈率都成倍上升;房地产价格的攀升几近疯狂,日本国土面积不大,地价总值却是美国的数倍。

1990年,日本实体经济下滑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地价和房价跟着后面暴跌,消费、投资、出口全面下滑。〔330〕土地价格的下跌使得银行以土地作担保的贷款面临严重缩水的风险,银行不良资产渐渐暴露,给金融业带来沉重的打击。

日本泡沫经济产生的原因是:首先,在低利率的政策刺激下,货币不断扩张。市场上超额的货币供应不能被实体产业有效吸收,而大量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经过虚拟经济的杠杆效应不断地被放大,引起了股票价格与房地产价格的巨大泡沫。其次,过度的金融自由化。日本一方面在国内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银行业务范围自由化,另一方面对外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从20世纪70年代中叶到90年代初,日本金融自由化程度一直在加深,到1993年大额存款利率也完全自由化。在这种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开始追求盈利最大化,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向了房地产业,造成房地产泡沫越来越大。

90年代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进入了二战后最长的经济萧条期,至今都没能完全走出阴影。显然日本已经意识到经济泡沫破灭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货币政策也经过几番调整。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日本的货币政策迅速从紧缩转向扩张以刺激经济回升。日本银行从1991年开始多次降低贴现率,甚至到1995年后实行零利率。1995年后,日本持续的扩张性货币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济开始出现复苏的苗头。但是,1996年开始,银行大量的不良债权使得银行慎贷,企业融资异常困难。加上,股市发展不好,直接融资也比较困难。银行信贷紧缩政策阻碍了这一时期日本经济的发展。1999—2001年,日本实行“超宽松货币政策”以扭转经济颓势。然而,由于预计长期采用宽松货币政策会引发通货膨胀,滋生经济泡沫。2000年,日本中央银行上调同业拆借利率,结束了零利率时代,其结果是导致日本经济的又一次衰退。

2005—2006年,日本经济回暖,国内消费需求处于温和的增长,企业收益整体较好,大型制造业公司利润再现向好势头,对外出口业已步入稳步增长周期。〔331〕 在此背景下,日本央行一改“宽松”货币政策取向,转而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2006年3月,日本央行宣布终止实施“量化宽松”政策,采用公开市场操作逐步回笼金融体系中的超额资金。2001年起执行的“零利率”政策暂且告一段落,此后,日本经济步入长达3年的政策紧缩周期。2008年,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日本经济在“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废止后又一次跌入新的萧条低谷,日本央行在年底两度降息,将隔夜拆借利率从0. 5%降至0. 1%,重返“零利率”时代。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日本经济增长速度低迷,通货依然紧缩,增长率低、物价低、杠杆高即主权债务率高的“两低一高”的经济病并没有变化。

自2012年起,安倍政府开始推行“安倍经济学”,其重要支柱就是通过宽松货币政策,提升民众的通胀预期,从而带动个人消费增加,货币政策拉动了股市上扬,但因消费税提高抵消了股市上扬预期的消费能力,内需并无实质性扩大。在2015年日本GDP增长中,内需仍然是拖累GDP的重要因素。2016年2月,日本央行宣布开始实施的负利率政策,其目的是希望把银行更多的储蓄投向市场,促进投资和消费,但收效至今尚未显现。

3.日本财政制度的调整

为扭转经济颓势局面,日本自1992年8月宫泽内阁执政以来,采取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政策,促进如电力、通讯等民间设备投资,缩减劳动时间、促进住宅金融公库融资等个人消费等。到1994 年4 月,共制定实施了五次“紧急经济对策”或“综合经济对策”,总计投入45.2万亿日元的公共事业费。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于1994 年实行了针对个人所得税5.5万亿日元的一次性“特别减税”政策。〔332〕

1995 年日元又大幅升值,〔333〕美国经济减速,导致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日本出口压力骤升,股价进一步下跌,日本经济面临着严峻的困难。1995年2月日本政府修订了预算,4 月出台了应对日元升值的紧急经济对策,为此日本投入了4. 6 万亿日元的资金。9月又出台了包括大规模公共投资在内的经济对策,投入资金达14. 2万亿日元。1998 年11 月,通过了有史以来更大规模的“紧急经济对策”,财政投入金额达24万亿日元,实行了永久性的减税政策,将最高税率由65%降低到50%,法人税(公司税)的税率由46%降低到了40%。

2001—2005年,日本经济从短期恢复再度陷入景气衰退。〔334〕面对严峻形势,2001 年4月上台的小泉内阁在两难处境中被迫推行结构改革。在财政方面,“财政结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一方面,大幅度削减财政赤字,重新制定财政支出计划。另一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从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的分权改革。2002年6月,小泉内阁制定了《经济财政运营与结构改革的基本方针(2002)》,决定推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资金分配和用途的财政税制改革。2006年7月,日本阁议决定出台《日本经济财政运营和结构改革基本方针(2006)》,俗称“骨太方针2006”,〔335〕小泉内阁仍旧提倡财政重建目标:将于2011年转财政赤字为财政黑字。

2008 年12 月,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在“实现安心的紧急综合对策”和“生活对策”不见成效的情况下,作为追加经济对策,麻生〔336〕内阁出台了总额为43万亿日元的大规模的“生活防卫紧急对策”。〔337〕日本在采取上述应急性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于2009年1月公布了《经济财政的中长期方针与十年展望》。〔338〕在这份中长期基本方针中,麻生内阁提出短期任务要以应急对策为中心,消除“恐慌的连锁反应”。2009年10月,日本在就业不稳定、景气进一步恶化的背景下,刚组建一个月的鸠山〔339〕内阁出台了投入金额为24. 4万亿日元的“紧急雇佣对策”。〔340〕2010年菅直人〔341〕内阁上台,相继投入了9. 8万亿日元和21. 1万亿日元的“紧急综合经济对策”。

2012年,安倍〔342〕上台伊始即提出被称为“安倍经济”的三项经济举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内容包括“大胆的金融政策”“灵活的财政政策”和“日本复兴战略”,以期力争在未来10年内实现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2%。〔343〕前两项属于短期性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领域实施量化宽松政策,第三项是长期战略性措施。

(三)美国

1.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1)财政形势逆转——从克林顿到布什

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1946— )执政期间,美国财政预算出现盈余,经济迎来新的增长周期。然而,短短10年时间,在布什(George Walker Bush,1946— )执政时期,财政形势出现大逆转,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美国财政形势的逆转主要有如下原因。

在税收政策方面,克林顿政府实行增税政策,提高运输燃料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撤销对医疗保障税收入的最高额限制等。与之相对,布什政府则推行减税政策,逐步取消遗产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婚姻惩罚税等。在政府公共支出政策方面,克林顿政府削减政府支出,主要包括削减国防支出、医疗支出、政府投资支出等。而与之相对的布什政府则增加政府的公共支出,主要表现在扩大国防支出和发展导弹防御计划。尤其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布什更是签署法案进一步加大对国防支出的投资力度。此外,布什政府还在教育、医疗、环境等方面增加支出。

克林顿和布什所施行的政策截然相反与当时所处经济环境不无关系。克林顿入主白宫时,美国面临着高达7. 5%的失业率,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财政赤字、公共债务日益庞大。克林顿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而布什执政时,美国失业率较低,经济增长面临瓶颈,速度开始放慢。然而,“9·11”恐怖袭击事件使美国经济雪上加霜,遭受全方位的打击。所以,两个时期的政府所面临的经济形势截然相反。克林顿政府忙于应对财政赤字,而布什政府需要考虑怎么利用财政盈余发展经济。这也导致两个政府所施行的财政政策截然相反。

(2)奥巴马新政

奥巴马(Barack Hussein Obama,1961— )执政之初所面临的财政状况与克林顿执政时极为相似,都存在着财政赤字的问题。减少支出、增加财政收入自然成为政府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奥巴马新政经济施政要点可用“一系列增支、一篮子减税、大规模金融救助、三项改革”概括。〔344〕“一系列增支”指奥巴马签署《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刺激美国经济发展。〔345〕围绕该法案的经济刺激主要通过消费刺激、基础设施投资、新能源等领域投资展开,并且在执行时不断调整具体刺激政策和措施。“一篮子减税”通过《税收减免、失业保险扩展及就业岗位创造法案》展开,如延长两年适用布什政府时期的《201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法案》。“大规模金融救助”是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后文详述。“三项改革”主要指奥巴马政府的金融、医疗、新能源气候三大领域的改革。奥巴马政府一口气开展三项改革,先攻难关,这些都是奥巴马执政期间的重要政治成就。

(3)美国财政悬崖的解读

在欧洲债务危机愈演愈烈之际,大西洋对岸的美国一度有隔岸观火的轻松。然而,临近2012年年底,美国的“财政悬崖”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时刻牵动着全球市场的神经。美国的财政悬崖是指自2001年以来,美国多项减税和刺激经济增长政策在2012年年底集中到期,倘若如期结束这些财政税收刺激政策,则意味着美国企业和国民税负骤增,将对于缓慢复苏的美国经济造成冲击,甚至重回衰退,引发全球市场又一轮动荡。当然,其另一面是美国财政赤字情况将得到缓解。〔346〕从表面上看,增税与减支的组合政策有利于降低财政赤字,估计赤字水平能够下跌5600亿美元。但是,这种高强度的财政紧缩政策可能会使本已脆弱的经济复苏势头转而休克。

在增加联邦税收和削减联邦开支的政策下,使预算赤字从2012年的1. 1万亿美元,削减到2013年的6410亿美元。这种程度的预算赤字的减少自1969年尼克松(Richard Milhous Nixon,1913—1994)接替林登·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1908—1973)入主白宫以来未曾见过。削减支出和增加税收导致了成千上万的人失去工作。因此,当时国会预算办公室预计实际GDP继2012年增长2.1%后到2013年将下降0.5%。实际上GDP在2014年上半年将下降2.9%的年率,国家将面临经济不景气。国会预算办公室的数据显示其所带来的震荡类似于美国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所经历的第一次波斯湾战争。〔347〕

之前,奥巴马总统签署的《2011年预算控制法案》规定,如果国会和白宫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一系列加税和削减开支的政策将在2013 年自动生效。〔348〕这预示着美国很可能落进财政悬崖的深渊。那么美国该如何应对财政悬崖带来的负面冲击呢?笔者认为一定程度上美国必须要维持当前的财政,但是,长期赤字将不利于美国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而要维持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单纯依靠减少开支无法实现,必须要增加税收并缩小赤字规模,这又不利于解决财政悬崖问题。所以,这是一对矛盾体。而美国的解决之策在于复苏经济,发展经济。而复苏和发展经济这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难题。对中国而言,最可借鉴的就是提高宏观调控的及时、有效、前瞻,以免落入财政悬崖的黑洞。

(4)向富人征税

当奥巴马总统谈论财政控制时,他经常强调的一个信念便是对富人增税,这博得了民主党人的喝彩。但共和党的回应是:这是阶级斗争和经济冲突。共和党人认为,奥巴马所有的谈话都反映民主党总是把传统的扼杀就业作为灵丹妙药。〔349〕不管共和党如何看待,奥巴马还是公布了旨在10年内削减约3万亿美元财政赤字的一揽子计划,其中近一半是针对富人和大公司的,如将年薪百万以上的富人税率从15%提高到30%。〔350〕2017年1月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John Trump,1946— )出任总统以后,在经济政策上虽然有所变化,但在征税体制上还没有充分显现。

笔者认为,美国向富人多征税的意义不仅是为了弥补巨额的财政赤字,更在于通过征收富人税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那么富人愿意多纳税吗?愿意。民调显示,美国81%的人乐于接受富人多纳税,这其中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不少富人。西方发达国家的富人感恩社会,这与其文化有关。西方人觉得财富既是自身的努力创造,也是社会和机遇所恩赐,理当回报社会。因此,发达国家的富人不仅不能逃税,还要多纳税,纳税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此外,长久以来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性的固有认识,使得富人意识到要改变资本家的剥削形象,就要乐善好施。如此,富人多纳税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缓解社会矛盾。

2.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21世纪的银行法变革。20世纪末,美国经济持续向好,公众对储蓄和投资服务特别青睐,而美国单一的银行业务阻碍了其发展。因此,对既有银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为此,克林顿总统在1999年签署两院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部银行法推翻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开辟了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跨行业经营新纪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51〕该法对美国银行法规范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对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中的很大一部分进行了梳理,并予以体系化,因此该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美国金融法律领域中包含金融业务最为宽泛的一部法律。〔352〕这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现代金融已经由最初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发展到对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再到对跨行业经营的规范。现代金融制度“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混业规制”这一发展的脉络,反映了金融管制在不断地放松,金融自由化在不断地发展。

(2)新时期金融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发展。美国经济进入90年代后,有了一个持续的稳定增长。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调整,为美国经济良好运行提供了基础。其特点有二:中性的货币政策;国际化的货币政策。

中性的货币政策由“货币稳定增长规则”和“泰勒规则”(Taylor rule)结合而成。其中,“货币稳定增长规则”本质上就是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在20世纪70年代所倡导的“单一规则”。弗里德曼认为,货币当局首先要避免经济中的不确定性,应当提供一个可预期的货币增长形式。货币增长应是稳定的、可预期的思想理念是货币主义者的政策观点的核心。〔353〕在70年代,美联储基本上接受了这一规则,到80年代初期,该规则因为效率不高而面临新的挑战。到90年代,美联储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引入“泰勒规则”和“货币稳定增长规则”进行整合,形成以实际利率为中介目标的中性化货币政策。〔354〕“泰勒规则”由泰勒(Taylor,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在1985年提出,其核心观念是在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中,实际利率是唯一能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保持长期稳定关系的因素。因此,调整实际利率应当是货币当局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曾任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接受了这一规则。从实践来看,美联储的中性货币政策还是富有效率的。当然,这与美联储的高度独立性也是有关的。正如前美联储主席伯南克(Ben S. Bernanke)在2005年的国会证词中所言:“在我任期内,我将确保美联储的独立性不受任何政党的干扰,只以国会赋予美联储的目标和公共利益引导工作的开展。〔355〕

90年代后,尤其是进入新千年,经济全球化已经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和特点,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金融全球化。在此背景下,美国货币政策的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美联储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不仅要考虑本国经济的发展要求,也要兼顾国际经济发展的态势。美国意识到,不顾全球经济的整体利益,盲目出台自私的货币政策,最终也会危及美国自身的利益。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一国的经济危机都会带来全球的连锁效应。所以,美国这个时期更注重货币政策的国际化。

3.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

(1)危机的影响

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与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有着内在的关联。2001年到2003年的短短两年间,美联储13次下调了联邦基金利率。银行低利率促使民众拿储蓄去投资,而很多资金就这样涌向了房地产市场,从而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整个华尔街弥漫着金钱的味道和投资的气息,因为投资者相信当市场出现不景气,政府肯定会救市。然而,一旦货币政策紧缩,房地产泡沫就破灭,违约浪潮淹没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严重缺乏显然也是此次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美国一直以来都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没有监管和约束的自由在推动美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埋下了危机的隐患。此外,美国人寅吃卯粮、超强消费的民族特性也是促成危机爆发的因素之一。

次贷危机对美国的影响自不用说,很多金融机构“中枪”倒下,其影响远远超过美国政府和民众的预期。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颇值得关注。亚洲各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对美国的出口,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对美出口占其GDP的20%,中国、印度分别为8%、2%。2007年新加坡、马来西亚对美出口分别下降了11%、16%,中国对美出口增长率(按人民币计算)从2006年的20%回落至2008年的1%。〔356〕美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传导仍在加强。如果美国经济继续衰退,大幅减少进口,拉美、东亚等地区经济必将受到影响。〔357〕

(2)解读布什政府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布什政府出台7000亿美元救市方案,这些方案就囊括在2008年10月3日布什签署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358〕这个法案广泛吸收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不断的修改和演讲、游说终于在10月1日获得国会的通过。其出台牵动着世界的神经和美国金融市场的态势。

该法案的特点:一是主要通过财政手段进行问题资产剥离和处置,实现稳定经济的目标;二是由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B)负责对救助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特别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国会监管专家组负责监管,三机构各司其职。由于主要运用财政手段,所以,法案将调控的权力和责任给了财政部。特别总检察长办公室实施和协调财政部长决定的一些事项。其他调控机关,比如美联储、证监会等只是配合财政部工作。该法案还要求美国财政部要与其他国家财政部门、央行等合作处理融资问题,这表明美国调控措施的国际化。

(四)俄罗斯

作为苏联1991年解体后最主要的继承者,俄罗斯于1992年1月2日正式启动向市场经济转型。〔359〕从叶利钦(Николáевич Éльцин,1931—2007,1991—2000年任俄罗斯总统)的休克疗法到现任总统普京(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Путин,1952— )的经济改革,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已走过了27个年头。期间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也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不难看出,里面有很多的西方经验。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俄罗斯本土化的东西也越来越多,制定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也越来越丰富,有些规范模式还是值得考察借鉴的。由于苏联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并不存在自由的市场,也就不存在宏观调控的问题。所以,对于俄罗斯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我们是从1992年其转型市场经济以后开始探讨的,比较重要的是其财政制度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发展这两部分。

1.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后,俄罗斯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种能够促进国民收入有效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资金形成和使用机制,〔360〕主要围绕预算制度、税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展开。

(1)预算法律制度。俄罗斯1993年新宪法第71条和72条对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政府(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这三级政府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这是对事权的划分,它成为财权划分的基础。之后,1993年6月的《俄罗斯联邦地方预算基础法》、1998年7月的《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和2000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的补充》都对俄罗斯的预算体系在预算联邦制的基础上进行三级划分,包括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地区预算)和地方预算。总体来说,俄罗斯的预算法典对固定财政支出权限和责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并且扭转了以前苏联高度集权的做法,极力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趋向于有利地方的改变。据统计,1998—2001年俄罗斯整个预算支出体系中用于地方的占52%—54%。〔361〕

当然,预算法典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完善,如规定地区预算和地方预算要承担没有拨款来源做保证的各种义务,还有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职能界定不清等。针对上述问题,俄罗斯于2003年重新修订了《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机构基本原则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辖范围和权限,以及其具体财政支出权限和责任,从而使俄罗斯向真正的联邦主义迈出关键性的一步。〔362〕其实,在2001年8月批准的《至2005年俄罗斯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实施时,就已经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支出的五项原则,即从属原则、区域一致原则、外部效用原则、区域差别原则、规模效用原则。俄罗斯通过实行预算稳定基金制度和“以绩效为导向”的中期预算改革,使得财政风险披露和管理得到显著提高。〔363〕此外,俄罗斯每年都会通过相关年度的联邦预算法、联邦主体预算法和地方预算法规,如《2010年和2011—2012年联邦预算法》和《2016年俄联邦预算法》等。这些年度预算法规也会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预算进行较为严格的划分。

20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俄罗斯开始将公共财政管理的重点转向财政透明度,并且通过专门立法规定政府必须公开披露所要求的财政信息。根据2012 年国际预算合作组织发布的《预算公开性指数》报告,预算透明度满分为100 分,各国平均得分为43 分,俄罗斯为74 分。〔364〕2008年11月7日,俄罗斯政府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长期社会经济发展构想》,提出俄罗斯的预算政策的长期目标是创造必要条件来保障2020年之前达到年均6%—7%的高经济增长速度。〔365〕

(2)税收法律制度。在经济转轨进程中,俄罗斯联邦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支出责任转移给下级地方政府,给下级地方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财政负担,为了平衡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联邦政府也将部分税收划归地方政府征收,实行分税制。在分税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是1999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它规定了设立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的基本原则,较为严格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规定俄罗斯的三级分税制。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俄罗斯的税收分为:第一,联邦税,只能由联邦税法典做出规定,是在全俄境内征收的税种;第二,俄罗斯联邦主体税,根据联邦税法典并由联邦主体法律颁布实施,在有关联邦主体辖区内征收;第三,地方税,根据联邦税法典规定并由地方自治机构颁布实施,在有关市辖区内征收。〔366〕

1999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一部分)开始生效,2001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也开始生效,联邦税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税制改革的深化。联邦税法典主要是简化了税制,减少了税种,将原来的47种联邦税减为28种,极大地减轻了税负。〔367〕2001 年8 月8 日,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若干法令,以及撤销俄罗斯联邦一些法令》的No.126F3号联邦法律,规定了俄罗斯从2002年开始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368〕2004年俄罗斯对联邦税法典中规定的税种做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将联邦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三个级次的税种减至15种。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俄罗斯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俄罗斯政府在2009 年3 月19 日发布了《反危机措施纲要》,指出目前俄罗斯经济要走出危机,必须依靠内部增长。因此俄罗斯采取了一些列的税收优惠,鼓励生产。2010 年12月17日俄罗斯颁发了第1043号政府令,决定取消部分食品进口及销售10%的增值税优惠税率。2011 年10 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第4488645号法律草案,为俄罗斯国内创新活动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件,尤其对从事投资创新领域的俄罗斯企业和个人提供多项税收优惠。〔369〕

(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俄罗斯刚独立的前几年,注意力都放在税收划分和税收分享问题上,没有重视发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994年,俄罗斯对财政援助制度不断进行调整,以“拉平各地区的预算条件”。〔370〕俄罗斯将财政援助分为接受“一般援助”的地区和接受“特别援助”的地区,并确定两类地区所需的两种规模不同的财政援助数额。当时是将增值税的一部分作为援助基金用于财政转移支付。据资料显示,1995年用于建立财政援助基金的资金已占联邦增值税收入总额的20%。〔371〕尽管如此,这些基金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为此,俄罗斯政府于1998年7月30日通过了《1999—2001年俄罗斯联邦预算间关系改革构想》,该构想规定要改变对联邦主体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办法,拉平各地区的财政资金保证条件,执行各联邦主体在联邦财政面前的平等原则。

在2001年8月15日,俄罗斯政府又批准了《至2005年俄罗斯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该纲要的主旨是保证地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明确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和收入权限,对用于各地区的财政援助资金实行新的分配办法,保证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和责任,支持地区的经济发展。〔372〕《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第十六章第113条规定了联邦预算对联邦主体预算财政援助的四种形式:“提供补贴用以拉平联邦主体的最低预算保障水平;提供津贴和补助金用于某些专项支出的拨款;提供预算贷款;提供预算借款来弥补联邦主体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临时性现金缺口。〔373〕预算法典扩大了联邦中央向联邦主体提供财政援助的范围,使财政援助的形式更加多样化。

目前俄罗斯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无论是联邦中央政府转移给地区政府的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还是地区内部地区级政府转移给下属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都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因素。例如,《2001年联邦预算法》规定将2001年的增值税收入的100%列入联邦预算,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就得不到应保证划给它们的增值税调节收入,这是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财政基础》这一联邦法的规定相矛盾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2006—2008年提高预算间关系的效果和提高国家财政与市镇财政管理质量的构想”,俄罗斯在21世纪10年代后发展预算联邦制和加强预算间关系,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有以下几项任务:一是巩固和加强联邦主体的财政独立性;二是增强联邦主体预算和地方预算收入,提高支出效果;三是提高地区财政和市镇财政的透明度。〔374〕

2.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俄罗斯转轨经济的制度变迁之核心是私有化及后私有化阶段的各种关键制度的形成。而这些制度的重中之重则是金融制度。鉴于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汇率制度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我们把其视为金融改革的三驾马车。〔375〕下面对这三部分进行介绍。

(1)银行法律制度。俄罗斯转型市场经济后,不断探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银行体制,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颁布的《国家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中,从法律上明确了二级银行制度的建立,并对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做了明确划分。中央银行成为“银行的银行”,负责执行金融货币政策以保障本国货币稳定,使货币政策成为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从事借贷业务,发挥银行的中介作用。〔376〕俄罗斯银行体制转型和二级银行体制的建立,打破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建立一种包含国有银行、私人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并举的多元化银行体系。〔377〕

建立二级银行体系后,为规范银行业的发展,当时的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法》对中央银行进行规范,签署《俄罗斯银行及银行活动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规范。根据《联邦中央银行法》的规定,俄罗斯的中央银行既是“银行的银行”,也是“发行货币的银行”,还是“制定和实施统一货币信贷政策的银行”。但央行已经不再具体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对企业或居民服务的业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和银行。央行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目标是达到财政稳定并降低通货膨胀;维持和保证卢布的稳定,包括保持卢布的购买力和稳定对外币的汇率。〔378〕根据《俄罗斯银行及银行活动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信贷机构,它拥有特殊的权力综合从事下列银行业务: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存款,并以偿还、付费、定期性为条件来自行分配上述资金,开立并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银行账户。还可以从事有价证券业务,但不得从事生产、贸易和保险业务活动。〔379〕

1998年金融危机使得俄罗斯银行的安全性遭受极大损害。为此1998年俄罗斯通过《信贷组织破产法》,规范信贷机构的破产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1999年2月生效的《银行破产法》建立了银行破产预警制度,也赋予了对问题银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继《银行破产法》之后,1999年7月《信贷组织重组法》生效,这为已经建立的国家信贷机构重组署(ARKO)的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2003年通过的《俄罗斯银行家庭存款保险制度》为居民存款提供了法律保障。〔380〕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俄罗斯银行业受到严重冲击。为了对银行业进行调整与改革,俄罗斯对银行业进行了整合。截至2010年2月,俄罗斯境内银行数量由1000多家减至999家。接着是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2009年通过了《若干银行监管强制性指标实施细则》,2012年12月修改发布关于银行强制性标准的第1391号指令,都是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2008年修订通过的《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和《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前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的附加措施法案》在促进银行稳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381〕由于俄罗斯对银行业的调整得当,目前俄罗斯的银行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领先于其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速度。

(2)证券法律制度。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证券市场有四项基本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价格发现功能,融资功能和企业转制功能。俄罗斯采取的是激进式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非常迅速,过渡十分短暂,这就要求政府抓紧建立一个“金融市场”来配置资源,否则市场经济将一团混乱,这为俄罗斯证券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制度条件。

其实,俄罗斯证券市场建立的基础是1991年上半年苏联政府实施的《股份公司法》,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在《关于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及俄罗斯联邦证券交易所规则》法案和一系列的私有化企业凭证流通法案(1992—1993年)颁布实施之后,而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则在1993—1994年期间,〔382〕到今天已经发展了20多个年头。早在成立证券市场初期,俄罗斯就建立了证券市场委员会,但直到1995 年议会才通过《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赋予其监督金融市场的权力。1998 年金融危机之后俄罗斯证券市场的管理框架有了重要变化。1999 年新修改的《俄罗斯联邦证券市场法》和2000 年实施的《投资者保护法》真正奠定了俄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的独立执法权。2004 年3 月,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被废除,其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和监督职能转至联邦金融市场服务管理局(FSFM),同时商品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职能亦授予金融市场服务管理局。〔383〕

俄罗斯在1996年4月通过了一部法案《有价证券市场法》,为有价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384〕1999年7月23日通过了针对金融服务市场的《俄罗斯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2001年,俄罗斯重新修订了《股份公司法》,并通过了《投资基金法》,为进一步规范有价证券市场提供法律依据。2002年3月,普京总统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修改与补充法》,其中规定对有价证券市场上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惩治证券犯罪提供法律基础。针对1996年4月22日颁布的第39号关于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证券市场法案》),2009年11月25日通过的修正法案对俄罗斯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监管条例做出了重大的变动,该修正案扩大了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内容。〔385〕之前,2004 年6 月30日俄罗斯政府批准颁布了关于联邦金融市场服务监管的第317 号联邦政府法令,为维护金融市场提供法律依据。近年来,还对《有价证券市场法》做了多次修改,目的是改进有价证券发行程序和降低有价证券市场参加者的风险。

(3)汇率制度。1991年11月,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企业必须将其40%的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同年12月开始卢布汇率在非交易业务中放弃固定汇率。《外汇调节法》和《外汇调节与监督法》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行卢布的内部自由兑换和卢布汇率的自由浮动。自由兑换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并且只允许不涉及与国际资本流动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卢布的固定商业比价被取消,所有的外汇交易一律采用浮动汇率。浮动汇率施行到1995年,之后启用的是“外汇走廊”制,以行政手段限定卢布汇率波动的范围。〔386〕“外汇走廊”政策表面上看来是较为灵活的浮动汇率制,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变相的固定汇率制。政府可以设定一个目标区,如果汇率在这个目标区内运行,那么市场就是自由的; 如果汇率偏离了这个目标区,那么政府就可以进行干预,使得汇率回到目标区内。

实施自由化和卢布内部可兑换几年中,卢布汇率倾泻式下滑,仅在1994年7月—1995年7月实施“外汇走廊”之前的一年间,卢布对美元汇率从1989∶1跌至4553∶1。1998年8月爆发金融危机,8月15日—9月9日,卢布对美元汇率从6.29∶1跌至20.825∶1。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以及中央银行加强监管和干预,卢布汇率下跌趋缓并在其后形成了长达十几年的相对稳定时期。即便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发生严重经济衰退的2009年,卢布汇率也保持了相对稳定。〔387〕

2003年,俄罗斯央行行长伊格纳季耶夫在全俄银行联合会第14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俄央行在货币信贷政策和汇率政策试图达到两个目标:一个是降低通货膨胀,另一个是不使卢布的实际汇率过快达到稳定。

实际上,自1996年起,俄罗斯已经开始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8条的有关义务,实行经常性项目的卢布自由兑换。但在2004年之前,俄罗斯在与资本流动有关的业务方面仍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为此,2004年俄罗斯通过的《货币自由化法》规定在2007年实现卢布的完全自由兑换。2006年7月,俄罗斯修订《俄联邦外汇调节与管制法》,放松了资本项目下的卢布管制,卢布实现了完全可自由兑换。〔388〕这意味着俄罗斯重新转向自由浮动汇率制,实现卢布自由兑换之后,俄罗斯还要实现更高的目标,希望卢布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结算工具和世界各国的储备货币,使卢布的地位上升到与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一致。

2014年11月10日,俄罗斯在进行多年准备工作后,终于完成由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向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的转型,正式启动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但是,在能源价格下跌和欧美制裁背景下,卢布于2014年大幅贬值,再一次爆发严重的汇率危机。〔389〕但是不应将 2014年汇率危机视为俄罗斯央行无力控制卢布汇率贬值,而是在自由浮动汇率制下主动放弃过度干预,让卢布汇率自动调整来适应基本经济要素发生的新变化。在2014年卢布汇率危机中,汇率贬值并未像前两次危机那样成为外部冲击的“放大器”,而是发挥了“缓冲器”的作用。〔390〕

(五)英国

1.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1)“黄金制度”和“可持续投资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的财政赤字愈演愈烈。因为保守党政府缺少长期稳定的经济发展计划,宏观经济目标经常变动,加上紧缩银根,市场上货币供应量不足,英国经济一直不景气。9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削减财政赤字,布莱尔(Tony Blair,1953— )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另一方面控制财政支出。这一增一减确实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财政赤字越来越小,几近出现财政盈余,失业率逐渐下降,经济形势向好的方面发展。

现阶段英国的财政法律制度与以往有所不同,它更强调财政收支的多年周期性平衡,加强财政支出的系统性协调规划,不再零碎地分散进行,并将财政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严格区分,不再以压低资本项目支出、抑制投资来弥补经常项目的赤字。〔391〕为此,英国政府通过议会制定了两个制度:一是“黄金制度”(the Golden Rule),它要求在整个经济周期中政府借款只用于公共投资,而不可用于追加经常项目支出。二是“可持续投资制度”(the Sustainable Investment Rule),要求公债占GDP的比例在整个经济周期中要维持在一个稳定、审慎的水平。〔392〕

上述两项制度体现了英国财政制度的透明性、稳定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等特点。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对英国的经济发展将大有助益。稳定的经济环境必然使投资者对未来的投资收益充满信心,从而带来投资的增加。投资的增加又会产生对资产的充分利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带动经济的发展。这种良性的循环将会助推英国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税收制度。英国的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但地方可以征收两个固定的税种:一个是市政税,直接用做地方预算支出的资金来源;另一个是营业房产税,这个税种是先集中在中央一级,而后再拨给地方政府。〔393〕这一税制的设计可以较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虽然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地方的预算支出决定市政税的基准税额,这给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颁布了大量的税法性文件,如1990年的《资本性减免法案》、1992年的《资本利得税法案》《英国应税所得税收法》、1994年的《增值税法案》、2000年的《吨位税条例》、2003年的《英国所得税(收入与养老金)法》、2015年的《英国印花税土地税法》和《英国所得税(专业服务费)法令》。这些法案构成英国现代税制的基本框架,其中三大支柱型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又名国民保险税)和增值税。这三个税种在2014—2015财政年度分别占政府总收入的25. 7%、17%、17. 1%。英国的整体税制也是呈健康发展态势,2012年英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为35. 4%,处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394〕

自从1983年时任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率先在发达国家中进行了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后,这轮改革趋势一直持续至今。经过30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英国的税制改革大体与其他OECD国家类似,但也呈现自身的独特性。英国税制改革表现出来的独特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保险税(即国民保险税)在税收收入增长中的比重异常地小,而对房产定期征收的税收(即英国的居住房屋税和营业房产税)收入增长占比异常地高;第二,增值税的零税率商品种类比大多数国家都多;第三,英国不同寻常地取消了对抵押贷款利息的税收减免(tax relief);第四,英国税收征管异乎寻常地集中于中央,只有5% 的收入由地方征管,而且还有继续集中于中央的趋势,特别是营业房产税由地方征管变为中央征管。〔395〕

2.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1)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1997—1998年间,英国对《银行法》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授予英格兰银行制定利率的权力,并将其对银行的监管职能进行剥离。之前,根据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的规定,英格兰银行为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另成立金融监管局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这一做法揭示了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本质,有利于英国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396〕

1998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剥夺了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将其定位为一个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是银行内专门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的机构,具体制定货币政策,以实现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委员会在英格兰银行内享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董事会无权审查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货币政策委员会是没有政府代表参与的机构,这使得英格兰银行摆脱了政府的控制,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这样做的目的也是在学习美、德等国保持稳定经济发展和低通货膨胀的经验,新的框架明确划分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职责:政府的职责是实现其经济目标并因此而设定通货膨胀目标,英格兰银行的职责是设定利率以实现通货膨胀目标。〔397〕

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英国的经济步入了低谷,金融危机暴露了英国银行法体系中的诸多不足。〔398〕作为世界金融中心,英国的金融立法一直被各国所效仿,但在这场危机中则遭到了质疑。作为应对方案,英国议会在2008年《银行法》(特别条款)的基础上,于2009年3月颁布了《银行法》,创设特别决议机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银行破产系统,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公共基金使用。

该法基于《英国人权法》合理保障公民财产权为基本目标,以银行破产制度及存款保障制度为主要调整对象,针对银行系统性危机所反映的种种漏洞,着眼于两套机制的共同建立:第一,银行救助机制(事前干预机制)及破产制度,即银行破产特别决议机制的完整性构建:能够对危机银行进行合理安置,有效保护银行存款人利益并综合平衡银行各方债权人权益,推进银行系统性危机的合理防范,完整的,灵活的,具备预见性、持续性及特殊性,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基于对银行危机的合理性预见而采取的综合性前置措施,及完整的后备式管理程序、破产程序为一体的银行破产特别决议制度的构建。第二,存款保护机制的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和及时意义,合理推进“危机银行”的持续性经营并更有效地对“危机银行”适格存款人进行实质性保障的危机干预性调整机制的构建。〔399〕

(2)金融调控法律手段的变革。1997年工党执政后,英国货币政策实施上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这次变革被认为是英格兰银行史无前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英格兰银行被赋予独立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英国政府只在国家利益需要的特定情况下,才有权在较短的期限内干预利率。二是货币政策决策更加透明和公开,从而建立起稳定的公众预期,同时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三是在金融监管上,重新界定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的职责。英格兰银行定位为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的风险,而不再对具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是维护中性的以控制通货膨胀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措施。〔400〕

英格兰银行上述独立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的职权,由1998年的《英格兰银行法》进行了确认。以此为标志,英国新的货币政策框架正式确立并沿用至今。这一新的货币政策框架是:第一,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价格水平的稳定,在此基础上,支持政府的经济增长及就业目标。第二,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官方的利率水平,该利率决定了英格兰银行对有关机构在英格兰银行持有准备的付息水平及其市场操作利率。第三,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的官方利率是英格兰银行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英格兰银行通过在货币市场的操作运用这一工具,其操作框架主要构成为:平均准备安排、备用便利、公开市场操作。〔401〕

新的货币政策框架自1997年开始运行后取得了良好效果,实际通货膨胀率与通货膨胀目标非常接近,可以说,无论在控制通货膨胀水平还是在控制通货膨胀波动方面,现行的货币政策均实现了其政策意图。1997—2017年,英国的通货膨胀率最低为0. 456%(2015年),最高为3. 027%(2006年),期间始终在2%上下浮动,与通货膨胀目标间的最大差距也仅接近1个百分点。〔402〕而且,货币政策框架较好地支持了英国政府的经济增长和就业目标。1997—2006年,英国平均年GDP增速达到2. 8%,这对英国来说是较高水平的增长。

2007—2017年,除2008年、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英国年GDP增速介于1. 5%至3%之间。1997—2006年,年均失业率由7. 2%下降到5. 4%。此后,由于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年均失业率有所上升,然而目前,该项数据又回落至4. 4%〔403〕。新的货币政策框架实施后,通货膨胀率保持相对稳定,并且通货膨胀与失业率的替代消失了,虽然对此现象的解释还在争论中,但是这应该与更加可信的政策和稳定的预期有关。

(六)欧盟

1.欧盟财政制度的协调

欧盟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制度的协调,更多地是通过欧盟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建立共同财政,通过《稳定与增长公约》和《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确立成员国所应遵守的财政纪律,以及协调各成员国间的财税体制等。〔404〕

如一国财政平衡地区间差异那般,共同财政也可以发挥国与国之间的平衡作用。那些经济发展好的国家和地区上缴更多的税收,享有相对少的失业保险;而那些发展滞后的国家和地区则在上缴较少税收的同时,享有更多的失业保障。在国家与地区存在发展差异的情况下,共同财政的平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欧盟要更好地发挥共同财政的平衡功能,必须要拥有基数较大的财政规模。例如,美国财政开支占总开支的三分之二;加拿大稍低,但也超过了50%。在如此大的规模下,那些每低于平均收入一美元的地区,可以自动得到约0.2—0.3美元的返还。〔405〕当前欧盟还未能达到这样的规模。

欧盟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1993 年11月生效的《马约》,规定成员国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能超过3%和60%;1997年6月执行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对《马约》中的原则做了详尽的规定,形成了欧盟成员国财政政策的基本规则。

根据《马约》的规定,年度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就属于过度财政赤字,一般来说,成员国过度财政赤字可以持续两年,如果两年后仍存在赤字,就要面临惩罚。欧盟成员国必须控制赤字,制定中期经济发展稳定规划(由欧元区成员国制定)和中期经济趋同规划(由非欧元区成员国制定),确定实现中期财政预算目标的时间表,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预算接近平衡或略有盈余。〔406〕

1997年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为欧盟成员国制定财政预算政策规定了基本规则,〔407〕但自通过以来曾经倍受批评。首先,它没有考虑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周期和经济发展水平,要求比较严格,缺乏灵活性。〔408〕其次,没有提供守约激励机制。〔409〕成员国感觉履约是不划算的,从而增加了《稳定与增长公约》的执行难度。从2004年开始,欧盟着手对《稳定与增长公约》进行修改,要求每个成员国必须提交稳定、趋同的计划,以及实现财政预算目标的时间表。欧元趋同标准确立的准则包括:(1)成员国须有较高物价稳定水平,其平均通货膨胀率不应超过三个通货膨胀率最低国家上年通货膨胀率的1.5%。(2)成员国须确保财政稳定,每一个成员国削减不超过GDP的3%的政府开支,也即预算赤字不超过GDP的3%;同时,政府公共债务不超过其GDP的60%。(3)成员国的汇率机制稳定,成员国货币至少在两年内必须维持在欧洲货币体系的正常波动幅度以内。(4)成员国的长期贷款利率稳定,成员国长期利率水平不超过上一年度通货膨胀最低的三个欧盟成员国长期贷款利率的2%。〔410〕此外,此次修改要求对成员国的债务标准做具体规定,在稳定与趋同计划中,理事会对成员国债务改善提供建议,要求债务比例“以令人满意的速度充分减少到参考值”。〔411〕

2. 欧盟的预算框架〔412〕

欧盟的预算系统包括两个方面,跨年度财政展望系统和年度预算。通常前者是后者的指导,后者是前者在各个年份的具体体现。总的来说,现有的欧盟预算体系是在协调了欧盟总体发展和各国或者利益集团的利益均衡下逐步形成的。欧盟的跨年度财政展望系统是一个预算的展望,一般跨期5—7年。一般该展望会规定每年以及每一预算名目下的支出上限,即“双重封顶”。跨年度财政展望系统是由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共同协商决定的。

第一个跨年度财政展望系统始于1988 年,涉及1988—1992年期间的财政展望。此后,财政展望这一框架就被确定下来:1992年制定了涵盖1993—1999年的财政展望框架;1999年制定了“千年议程”(Agenda 2000),时间跨度为2000到2006年;2006年制定了2007—2013年间的财政展望框架,突出了欧盟的发展目标,涉及可持续增长(包括为增长和就业提高竞争力和为增长和就业提高凝聚力)、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包括市场支出以及直接支付)、公民权、自由、安全以及正义、欧盟作为世界的重要参与者、行政和补偿。其中,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欧盟财政展望系统的计划预算额度为整个预算支出的44%;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方面,预算支出占43%。〔413〕

跨年度财政展望系统仅仅规定了每年每一个预算名目下承诺拨款的最高值。年度预算根据跨年度财政展望来具体制定实际的编制。根据跨年度财政展望,欧盟制定出每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财政预算。预算的制定是由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共同协商决定。

3. 欧盟银行法的调控历程

欧盟银行法是以欧洲市场为背景、以一系列欧共体银行指令为支撑而形成的有关银行服务和监管的法律总和。人们一般将1977年的《第一银行指令》认为是欧共体通过银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的开端。它产生母国控制的思想,明确规定信用机构授权许可的成员国为“母成员国”,并且信用机构的活动应受其总部所在成员国主管当局的监管。〔414〕这是欧共体银行一体化的早期成果。

《第一银行指令》促进了银行业在欧共体内部的跨国发展,但银行服务的共同市场并没有在欧共体内部真正形成。为了实现“1992计划”,欧共体理事会在1988年6月通过《关于实施〈罗马条约〉第67条的指令》,强制解除资本流动自由方面的既有障碍,使得资本能不受限制地跨越成员国边境,并扩展到与第三国的关系。〔415〕作为这一努力的主要举措,欧共体在1989年12月颁布《第二银行指令》。该指令创立了单一银行许可制度,无须该成员国许可或授权,任何在母国获得许可的信用机构都可以通过设立分行在该成员国自由从事母国许可之业务。此外,该指令还确立了相互承认、第三国互惠、审慎监管等制度。

1992年7月,欧共体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约》)将欧洲货币联盟以条约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以后,因为单一银行市场的形成,欧盟银行法开启新的发展篇章。在世纪之交,欧盟发布了《欧共体第2000/12号指令》。该指令实际上是之前银行指令的一个集合,包括《1973年指令》《第一银行指令》《第二银行指令》等。它的颁布标志着其已经代替《第二银行指令》成为欧盟银行法的主要文件。

4. 欧洲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法律手段

根据《马约》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保持物价稳定。1998年10月,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对价格稳定的定义是:“价格稳定是指欧元区的消费者价格调和指数的年度同期比增长低于2%。”2003年欧洲央行理事会进一步指出,其任务在中期保持通货膨胀率低于但接近2%。〔416〕但是,物价短期的波动往往由其他非货币的因素所导致,单纯通过货币政策很难控制物价水平。所以,货币政策主要在于对中长期物价水平稳定的调控。

2003年欧元区经济开始复苏并一直持续,然而,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受油价上涨影响又开始放缓。其中,在2004年中期,货币增长速度加快。货币量的高增长和油价的持续走高都对中期价格的走势形成了强大压力。为此,欧洲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小幅度的提高。2008年以来,为应对经济危机,欧洲央行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的发展。一直到2009年,欧洲中央银行都在持续降息。2008年至2017年欧元货币量持续升高,欧元区的通货膨胀率的波动受油价的影响很大,在对通货膨胀率进行分析时,能源项的贡献与非能源项的贡献逼近。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欧元区的通货膨胀率超过4%,从2013年开始,通货膨胀率基本保持在历史平均值1. 71%以下。〔417〕

近10年来,欧元区在多数时间一直采用超宽松货币政策。期间,欧洲银行多次降息,近年来利率接近或维持在0%。2018年3月10日的欧洲央行会议最新公布,为提振欧元区经济增长,欧洲央行将采取大规模刺激举措,同时下调三大利率,主要再融资利率从0. 05%下调至零,存款利率从负0. 3%下调至负0. 4%,隔夜贷款利率从0. 3%下调至0. 25%。此外欧洲央行还宣布扩大QE规模,月度资产购买规模从600亿欧元提高至800亿欧元,将欧元区非银行企业发行的投资级欧元计值债券纳入资产购买范围。〔418〕

总之,欧洲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其货币政策的变动反映了国际经济形势的变换和通货膨胀率以及欧元汇率的变动。这些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尚可,基本上都达到了预定的调控目标。但是,对维持价格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总体来看,欧元区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组合协调效果还是相对不错的,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5.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是指欧洲部分国家因政府债务超过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而面临国家破产。国家破产实质上就是政府失信,不能履约而产生主权信用危机。发生在全球共同对抗金融危机之际的欧债危机实际上是对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延续和深化。

2008年10月,金融业的颓废使得冰岛成为第一个破产的国家。时隔短短的一年,2009年11月,迪拜宣布延迟偿还590亿美元债务。但是,由于冰岛和迪拜都属于非欧元区,并且它们的经济总量都比较小,因而没有引起大的影响。冰岛和迪拜只是本轮主权债务危机的前奏。

真正让此次危机深化的是希腊。希腊是欧元区成员国,其债务危机的蔓延影响了整个欧元区的稳定。希腊危机开始于2009年12月,全球三大评级机构惠誉(Fitch Ratings)〔419〕、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420〕、穆迪(Moodys)〔421〕先后将希腊主权信用评级降低至BBB+、BBB+、A2,评级展望为负面。受评级影响,希腊股市疯狂下跌,全球股市也应声下跌,欧元对美元的比价也大幅下滑。此后,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陷入危机,连德国和法国等欧盟主要成员国都受到牵连,整个欧盟都面临债务危机的困扰。

欧元区各国将欧元作为流通货币,而各国之间的固定汇率制导致放弃汇率调整加剧外部失衡是危机的主要原因,而财政赤字和债务的居高不下是危机的直接原因。此外,欧元区各成员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增长而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加剧了债务负担成为此次危机的外部原因。欧债危机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与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经济造成影响一样,欧债危机对中国经济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由于远离欧债主战场,并且中国对欧洲出口主要集中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大国,中国受到的直接影响比较小。但是,欧盟作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我们还是应该密切关注危机动态、未雨绸缪。

在欧盟法律调控手段之中,《引入稳定债券可行性绿皮书》草案是一个重要环节。2011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Jose Manuel Durao Barroso)提议各成员国深入讨论和研究《引入稳定债券可行性绿皮书》草案,希望“欧元债券”能够为欧债危机提供解决方案。由于该债权能够起到稳定金融的作用,所以欧盟在草案中将欧元债券称之为稳定债券。

稳定债券与现有联合发行票据不同。稳定债券将是一种为欧元区一般政府通过共同发行融资而设计的工具。在这方面区别于欧洲联盟和欧元区的其他联合发行债券,例如向成员国和第三方国家发行对外融资援助。因此,稳定债券发行规模将比现有国家或联合发行债券规模大得多,也更为持续。稳定债券的发行可以集中在一个单一的机构,或在国家一级分散,成员国之间密切协调进行。与稳定债券有关的收入流动和偿债费用的分配将反映各成员国各自的发行份额。根据选择发行稳定债券的方法,成员国可以接受连带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这意味着相应的信贷风险集中。但是,该草案未及公布就遭到了德国的强烈反对。

之前,在20世纪90年代末欧元区产生了由成员国产生共同发行债券的思潮,当吉奥瓦尼尼组(已建议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欧元的相关内容)发表的一份报告提出了一个可供选择范围内统筹发行欧元区主权债务。2008年9月,欧洲一级交易商协会(EPDA)发表了关于“一个共同的欧洲政府债券”的论文。2009年,委员会再次讨论了欧洲货币联盟所作报告中的共同发行债券问题。

2011年11月23日,《引入稳定债券可行性绿皮书》文件正式提出。该文件内容宣示了发行欧元债券(稳定债券)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422〕但是,该草案未及公布就遭到了德国的强烈反对。

绿皮书就欧元债券的发行提供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发行“信托网稳定债券”,由各个成员国共同提供担保;第二种方案,发行有限的优先“稳定债券”以取代各成员国的国债,并保留自主发债权;第三种方案,发行有限的优先“稳定债券”取代部分成员国国债,但只能获得成员国一定的担保,而非欧元区各成员国的共同担保。很明显第一种方案动作最大,效果也应该是最佳的。但德国认为该草案不合时宜,通过共同承担的方式来解决欧盟的固有缺陷是不会成功的。虽然,由于德国等欧盟主要国家的反对,《引入稳定债券可行性绿皮书》至今未能获得通过,但其显露的欧盟谋求解决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思路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