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团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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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言

这篇文章是1902年10月15日基尔克就任柏林大学1校长之际所作的演讲稿。基尔克从法学的角度讨论了“人的社团之本质”这一核心问题。他认为,法是共同体生活的一部分,而共同体生活的秩序同时又是法的一部分,从而将这个问题阐述为法学中的一个核心命题。

基尔克在这篇文章中简明扼要地论证了团体人格的实在性,并以此旗帜鲜明地批判了由卡尔·冯·萨维尼为代表所提出的团体人格拟制理论,从而深远地影响了法人人格理论和现代社团理论。他认为法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具有现实性的存在。他旁征博引,从法学入手,结合社会学、文化史学、民族心理学、哲学、人类学乃至自然科学等多个学科的观点进行论证,视野广阔。

基尔克在观念上受谢林的历史哲学和有机体概念的影响。他提出,法律之所以赋予团体以人格,是因为团体与个人一样,是灵与肉的统一体,是具有意志并可以按照意志付诸行动的生命体。同时,团体又是不同于个人的生命形式,因为法同时还调整团体的内部结构。在这个生命中,人类意志得以凭借外部规范介入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中去。这些都是有机体说的核心思想。基尔克认为,提出和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无数具体的实践问题都有赖于团体人格的设计,而有机体的观点正好可以独立提供与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生活需求相符合的恰当答案。

基尔克在这篇文章中重点论证的团体有机体说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外,文章中渗透着民族主义、历史主义和浪漫主义的思想,呈现出高度的原创性和独创性。维亚克尔甚至评价说,就原创性而言,基尔克在许多方面都与萨维尼或耶林相匹敌。

然而,对基尔克批评的意见则认为,其思想所依据的是前工业社会的过时模型,并没有把握到十九世纪晚期经济社会的真正样态,因此也带有意识形态色彩和社会乌托邦的特征2。换句话说,基尔克已经敏锐地看到了未来社会的价值需求,甚至感觉到了民法在新时代变革的必要性,但是他所援引的却是工业社会之前的日耳曼法材料,所描述的也是古老的日耳曼团体形象。这两者之间关联的建立,一方面可以说是极富创新,但另一方面又可说是略显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