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第二篇. 本质论
§. 112
本质是作为被设定的概念的概念,各个规定在本质内只是相对的规定,是还尚未作为全然在自己内反映了的,因此概念也还不是作为自为状态。作为通过它自身的否定性而与自己进行中介的存在,本质是同它自身的关系,这只是因为同它自身的关系是同他物的关系,但他物直接地不是作为存在着的东西、而是作为一种被设定的东西和被中介的东西。存在并未消失,反之第一,本质作为同它自身的单纯的关系,是存在;但是第二,依据存在是直接的东西这一片面性的规定,存在现在是被降低为一种仅仅否定东西,降为一种映象。因此本质是作为在自身内映现的存在。
绝对的东西是本质。这一定义在这里与绝对的东西是存在这种定义是同一的,因为存在同样是单纯的自身关系。但是,与此同时,这一定义也更高,因为本质是进入它自己之内的存在,这就是说,本质的单纯的自身关系之所以是这种关系,是以被设定为否定否定的东西,设定为它在自己内同自身的中介而实现的。由于绝对的东西被规定为本质,否定性便常常反过来只是从脱离一切有规定性的宾词的某种抽象这种意义上来看待。于是,这种否定行动,这种抽象活动,便归于本质范围之外,而本质本身也就仅仅是作为一种没有它的这一前提的结论,只是抽象的caput mortuum [骷髅]而已。但是,这种否定性既然对存在不是外在的,而是存在固有的辩证法,那么存在的真理性作为进入它自己之内的或在它自己之内存在着的存在,就是本质;那种反映,本质在自身内的映现,构成了本质同直接存在的区别,并且是本质本身固有的规定。
§. 113
本质内的自身关联是同一性的形式,己内反映的形式;己内反映的这种形式,现在在这里取代了存在的直接性;两者都是自身关联的同一些的抽象。
感性将一切有局限的和有限的东西都当作是一种存在的东西,它这种无思想的表现会转化成知性所具有的一种顽固作风,将那些东西执为一种自身同一性的东西,在自身内与自己不矛盾的东西。
§. 114
这种同一性是作为来源于存在的,最初显现出只是束缚于存在具有的规定的,并且同之作为一种外在的东西相关联。存在如果通过抽象和本质分离开来,它就称为非本质的东西。但本质却是己内存在,它之是本质的,只是就它具有它在它本身内的否定物而言,具有同他物的关联、具有它本身内的中介而言。本质因此具有非本质的东西是将之作为它在自己内固有的映象。但是因为在映现活动或中介活动内是包含着区分活动的,可是被区分的东西却是在和一种同一性的区别之内,它来源于这一同一性,而又不是在这一同一性之内,或者说作为映象处于这一同一性内,本身获得同一性的形式,所以被区别的东西以此就是以自身关联的直接性的、或者存在的方式存在。通过如此,本质的领域就变成直接性和中介的一种尚还不完善的连结。在它的领域内一切都是这样设定起来的,以致一切都使自己同自己关联,同时又被超出,即作为一种反映的存在,一种有一他物在其内映现和自己在一个他物内映现的存在。因此这一领域也是被设定起来的矛盾的领域,而矛盾在存在领域仅仅是自在的。
因为整一的概念在一切内都是实体性的东西,在本质的发展中就出现了和存在的发展内是同样的一些规定,不过却是以反映了的形式。这样代替存在与无现在便出现了肯定的东西和否定的东西这些形式,首先前者作为同一性是和无对立的存在相对应的,后者是作为区别而发展(是在自己内映现着的)。这样进而变易作为根据立即本身就是定在的根据,定在作为反映在根据的就是实存等等。逻辑的这个(最困难的)部分主要包含着一般形而上学和诸门科学的范畴,这些范畴是作为进行反映的知性的产物,知性把各种区别设想为独立的,而同时也又设定它们的相对性,但却只是通过一种“也又”把这两个方面彼此并列地或彼此相续地连在一起,而不是使这些思想连属在一起,把它们结合成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