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帝国的脆弱性
1871年德国的统一是普鲁士通过三次王朝战争实现的。很多历史学家都承认,这个德国基本上就是普鲁士王国的扩大。但两者在实力上却不可同日而语:普鲁士只是军事强国,但德国却是在各方面都足以引起周围国家不安的大国。统一后德国的面积相较普鲁士增加了近一倍,人口也从1930万增加至3460万。注5更重要的是,统一促进了经济的惊人发展,一位历史学家指出:“1871年以后,德国工业以巨人般的步伐前进,使欧洲其他所有的经济,包括英国的经济都落后了。”注6
然而这个迅猛崛起的大国又有非常矛盾和脆弱的一面,尤其是在内部结构上,使得德国在形成大战略,或者是任何全局性的筹划方面都十分困难。这些突出表现在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战略决策体制三个方面。
一、政治结构
从国内政治的角度看,德意志帝国的成立完全是妥协与平衡的结果。这种妥协既体现在自由主义和君权思想之间,也体现在德意志民族主义要求和各邦分立的传统之间。因此,统一后的德国虽然有了一部宪法,但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宪制国家,其政治体制基本上属于“混合型”:既是君主制与民主代议制的混合,同时也是联邦制与中央集权制的混合。
帝国国会(Reichstag)在德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是一个突出例子。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帝国国会选举法被写入帝国宪法,成为德国统一在法律上的象征,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与俾斯麦政治合作的重要成果。帝国国会拥有397名法定议员,由全德25岁以上男子普选产生,其主要权力在于批准包括军事预算在内的各种法令。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德国成为一个真正实行代议制的国家。与英、法等西欧国家相比,德国的国会权力要有限得多。它可以批准法令,决定是否通过某项法令或财政预算,但本身却没有立法权,也不能对政府提出不信任。作为政府首脑的帝国宰相名义上向国会负责,但实际上是向皇帝负责,因为皇帝决定其去留。此外,各邦君主的代表还组成联邦参议院(Bundesrat),负责立法,从而又分去了帝国国会的部分权力。
相形之下,德意志帝国对于传统的君主权力却做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君主与代议机构——帝国国会和各邦议会的关系是按立宪君主制的原则设定的,即君主是唯一的主权代表,拥有充分的统治权,特别是在军事、对外政策等领域,君主拥有一人专断的权力。军事上,皇帝沿袭了普鲁士那种“士兵国王”的传统,军队只效忠皇帝而不效忠政府,军队的指挥权完全属于君主。在外交方面,除部分有关贸易、交通、关税等问题的国际条约需要帝国国会同意外,其他国际条约(特别是同盟条约与和约)只需皇帝一人批准。在宣战问题上,只要帝国本土未遭直接攻击,皇帝只需取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就可以宣战,而不需要经过帝国国会的批准。事实上,在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德皇威廉二世甚至没有获得联邦参议院同意就宣战了,联邦参议院事后追加了同意,这才使宣战行为合法化。
在帝国与各邦的关系上,德国则是一种联邦制与中央集权制的混合体。一方面,德意志帝国包含的统一因素并不多,表现为一种松散的联邦制。比如从主权上看,各邦君主是国家主权的共同享有者,仅仅在国际交往中皇帝才是德国唯一的主权代表。这一点在皇帝称号的确定上就可看出。1871年帝国成立时,威廉一世试图使用“德国的皇帝”(Kaiser von Deutschland)这一称号,但由于其含有对其他各邦拥有主权的意思而被巴伐利亚和符腾堡国王拒绝,最终改为只具有民族意义的称号——“德意志皇帝”(deutscher Kaiser)。注7在军队构成上,德国最重要的军种就是陆军,而陆军是由几个主要邦的陆军凑起来的,平时主要向各邦的君主负责,战时才形成统一的德国陆军并由皇帝行使指挥权。一些重要的军事机关也属于邦,比如一些书上提到的所谓德国总参谋部,实际上它真正的名称是普鲁士总参谋部。从机构和位置设立上看,只有帝国国会和宰相是代表帝国层面的。帝国不设各部,而是由宰相的办公室负责帝国具体的行政事务,直到1878年宰相办公室才进行扩大,分出8个“帝国办公厅”,分别负责外交、财政、内务、海军、邮电、铁路、司法和阿尔萨斯-洛林事务,其负责人称为“国务秘书”(Staatssekretär)。注8所以德意志帝国不存在部长,除宰相以外也不存在别的帝国大臣。另一方面,德国又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联邦制。这主要是因为普鲁士邦在帝国事务中起着过于重要的作用,比如它拥有帝国2/3的土地和3/5的人口,德国最重要的原料产地和工业基地都在其境内。而且,帝国税收与各邦的税收分开,普鲁士邦的税收收入长期高于帝国的岁入。到1913年时,普鲁士的总岁入仍比帝国总岁入高约1.2亿马克。注9更重要的是,普鲁士在政治决策中占有极特殊的位置,其国王就是德国皇帝,而帝国宰相除1873年和1892—1894年两次短暂的中断外,一般都兼任普鲁士首相,在由各邦代表组成的帝国立法机构——联邦参议院中,普鲁士占了58个议席中的17席,足以否决任何它不同意的提案。可以说,谁只要掌握了普鲁士,谁就能掌握整个德意志帝国的命运。
二、社会结构
统一以后的德国国内社会也形成了一种充满矛盾和各种张力的结构。其主要矛盾包括德意志传统的分立主义和统一国家之间的矛盾,其他社会阶层特别是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之间几乎势均力敌的对立。
在刚刚完成统一的时候,第一类矛盾表现得十分突出。由于1871年德国的统一是普鲁士用武力强制实现的,普鲁士与原先敌对各邦(如汉诺威、萨克森等)之间就存在着战胜者与失败者的裂痕。而且,在德意志历史上,以王朝为基础的分立主义根深蒂固,对王朝的忠诚一直是比民族认同更为牢固的纽带。对此,俾斯麦在其《思考与回忆》一书中指出:“在王朝的家庭统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特殊的民族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包含各种不同成分,它们的组合既不是以族的相同也不是以历史发展的相同为基础,而完全是以这样一种大可争议的事实为基础:即由王朝借助亲属关系、共同继承关系或在选举皇帝时从皇室获取继承权等来达到加强和继承的权利。无论这种小邦分立的组合的起源是什么,它的后果总是:各个德意志人随时准备用火与剑同自己的德意志邻居和同族人搏斗,如果发生连他本人也不理解的纠纷,只要王朝有令,就亲自把对方置于死地。”注10这种分立主义还涉及波兰人和其他少数民族问题。统一的德国是一个民族国家,其基础是民族认同,而不是对王朝的效忠。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生活在德国土地上的其他少数民族,特别是居住在德国东部的波兰人该如何定位?历史上波兰被俄、普、奥三国瓜分,并入普鲁士的波兰人只是效忠普鲁士的霍亨索伦王朝,仍保留着波兰人的民族独立性,因此在普鲁士统治下波兰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德国统一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国家形式反过来也刺激了波兰人的民族意识,很多波兰贵族宣称他们可以成为普鲁士人,但绝不会成为德国人。注11
与民族问题相混杂的还有宗教问题。自马丁·路德发动宗教改革以后,德意志境内就存在着天主教与新教的对立。给德意志带来巨大灾难的“三十年战争”,其部分爆发原因便是这种宗教矛盾。德国统一并没有使宗教问题消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它复活。当时在德国特别是普鲁士的民众中间,1871年的胜利和帝国的建立被看作路德的新教对(不仅是法国的)天主教的胜利。注12然而新教虽然在全德范围获得了主导地位,但在德国的南部和西部地区却是天主教占优势。这些天主教占优势的地区(如巴伐利亚和符腾堡)所拥有的分离倾向既源于政治因素,也有传统的宗教因素在起作用。另外,波兰人也主要信仰天主教,与德国的新教基础不断产生矛盾。在德国决策层,特别是普鲁士政府看来,确保新教的主导地位对于维护德国国内的稳定和统一是至关重要的。在1906年,德国宰相比洛就十分担心,一旦奥匈帝国解体,其德语地区(绝大多数是天主教徒)并入德国将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将因此增加1500万天主教徒,新教徒将由此成为少数……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力量对比将与三十年战争之前的比例类似。这将导致德意志帝国分崩离析。”注13
第二类矛盾主要存在于社会阶层之间。传统的德国社会基本上以农业为主,掌握土地的容克地主阶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是政府官员特别是陆军军官的主要来源。然而到德国统一时,工业化已经有了相当的进展,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在1850—1854年,德国45.2%的国内净产值来自农业、林业和渔业,20.4%来自工业和手工业,到1870—1874年时,两个数字变为37.9%和29.7%。注14这样,传统的国内权力结构就不断背离新的经济基础,迅速发展起来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开始积极要求与其经济地位相称的政治权力。然而,新的德意志帝国是由普鲁士的封建贵族主导建立的,容克地主阶层仍可以凭借有利的社会地位坚持原有的权力分配。而且,德国的统一时间相对较短,工业化过程又十分集中,因此德国不像工业化过程相对漫长的英、法等国那样有足够的时间扫除传统的精英阶层,或是将其吸纳进新的社会经济结构,而是在工业社会中保留了由封建-军事精英组成的权力“硬核”。注15这就造成德国独特的社会现象,即同时存在工商业资本家和容克地主两个势均力敌的利益集团,双方都通过各自的渠道对政府发挥影响,由此产生的二元张力是统一时德国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统一日益巩固,德国国内的第一类矛盾有所下降,而第二类矛盾却不断突出。特别是由于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矛盾的主体进一步增加,局面也更加复杂化。
三、战略决策体制
德国的战略决策体制主要可以从外交和军事这两个方面来考察。德意志帝国政府的代表是宰相,向皇帝负责,主持处理日常的政治事务,外交也由宰相负责。1878年之前,帝国宰相办公室负责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德国驻各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机构均直接向俾斯麦本人负责。到1878年宰相办公室扩大后,设立“外交办公厅”,其长官称为“外交国务秘书”(Der Staatssekretär des Auswärtigen Amtes),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外交部部长,但权力要小,实际上是协助宰相处理外交事务。德国当时外交政策制定的基本流程是:使馆搜集外交信息,由外交办公厅汇集各方面信息并呈报宰相,宰相形成判断并主导制定政策,皇帝进行最后裁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则由宰相下达具体指令,驻外外交官员负责执行,或是由宰相亲自出面直接与其他国家驻德使节进行沟通。
但在现实中,这种程序往往被打破。由于当时德国的外交官都出身贵族,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外交官也会利用与王室之间的特殊关系直接向皇帝报告,从而引起宰相与外交官之间的冲突。统一之初,德国驻法大使阿尼姆伯爵不同意俾斯麦的对法政策,主张德国应帮助稳定法国国内政局,并使其重新成为一个君主国家。而俾斯麦认为,法国的共和制与动荡的政局对德国有利,因为这些是阻止法国与俄国结盟的主要障碍,而一个君主制的、稳定的法国则会成为沙皇俄国“可能的、合适的盟友”。注16阿尼姆遭到俾斯麦驳斥后,并没有服从,而是索性绕过俾斯麦直接向威廉一世皇帝写信,这就严重破坏了宰相对外交事务的统一领导。俾斯麦对此当然不能容忍。两人的冲突最终以阿尼姆被解除大使职务并以“处理公务文件不当”的罪名受到法律制裁而结束。从“阿尼姆事件”以后,德国在外交方面的决策完全集中到作为宰相的俾斯麦手中,只要皇帝不进行硬性干预,外交政策就完全按照他的思路来制定。
但是在军事领域,宰相的权力极小。德国的军事制度基本上是普鲁士军事制度的延伸,是在绝对王权体制下形成的、被小心保存下来以免文官和代议机构染指的一整套设计。德国实行军政和军令分开的制度,普鲁士陆军部主要负责全德军事行政方面工作(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腾堡除外),另外宰相在其中也可以发挥一点象征性的作用,如在国防预算、兵员补充、装备、军需等方面需要他副署以赞同皇帝意见。但在军令方面,如军事计划、军队的组织训练、动员和使用等,则完全由皇帝一人专断。普鲁士总参谋部在其中也有很大权力,平时负责制订作战计划,战时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皇帝的命令,实际上是整个德国军队的总参谋部。此外,还有几个由一小部分陆海军将领组成的“军事内阁”每天向皇帝作出报告,就军事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实际组成了一个与普鲁士陆军部、总参谋部平行的、只向皇帝负责的军官集团。这三个主要军事决策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实质上的联系,全德国的武装力量也没有统一的军事指挥机构,都是直接听命于皇帝。所以,军队(主要是普鲁士军队)在德国的战略决策中享有独特的地位,而作为帝国政治领导人的宰相无权干预军事决策。这样,当德国进行战略决策时,其政治体系和军事体系在体制上是相互割裂的,仅由皇帝一人充当两个体系之间的结合。
总体上看,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在制度准备上是“先天不足”的,其决策体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各个利益集团、各个机构都试图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但又缺乏完善的法律和机制规范,只能处于一种各自为战的状态。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形成一种比较均衡的大战略,而且连进行某种全局性、连续性的筹划都很难。可以说,在俾斯麦执政时期,德国的大战略只能以一种“背着十字架跳舞的方式”艰难发展,并且严重依赖俾斯麦个人的智慧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