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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组织公民行为
Organ在1988年正式将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 OCB)定义为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或直接的确认,但就整体而言有益于组织运作成效的行为总和。后来,Organ在1997年对OCB又给予重新定义,认为它类似于Berman等人在1993年提出的关系绩效,能够对组织的社会和心理环境提供维持和增强作用,从而把组织公民行为和关系绩效的内涵统一起来。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组织公民概念进行研究。许多、张小林等(2007)认为在中国更注重人际关系的文化背景下,组织公民行为内涵更加丰富,表现为角色泛化,对行为的影响更加显著。杨百寅、梅哲群(2014)认为人的行为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组织公民行为可能不适合中国的文化背景,而将其命名为组织主人翁行为则更适合。
以往有关OCB结构的研究采纳较多的还是Organ所提岀的组织公民行为五维结构:①利他行为:帮助处理或阻止工作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问题,鼓励在工作或个人职业发展方面失去信心的同事;②文明礼貌:对别人表示尊重的礼貌举动;③运动员精神:员工在非理想化的环境中毫无抱怨坚守岗位的一种意愿行为;④责任意识:严肃认真,尽心尽责对待工作的行为;⑤公民美德:积极参加和自觉关心组织各项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