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十二 照片盗用:谁『偷走』了我的『脸』?
社交软件盗用照片问题
一转眼,筹措良久的“夏季争霸赛”终于揭开神秘的面纱,叶昀辛苦大半年的成果也得到了回报和检验。他也帮黄语谙拿到了内场门票,两人十分期待比赛。
比赛当天,叶昀终于见到了自己的偶像LA,他是史上最强中单选手之一,曾带领队伍问鼎国际舞台。这不,刚一亮相,全场掌声雷动,更有迷妹尖叫“LA,我爱你!”叶昀抬眼望向观众席,不出意料,黄语谙也是狂热粉丝之一,除了现场“示爱”不过瘾,还在微博和朋友圈不断更新动态,发现场图并配文。和自己的女朋友“迷恋”上同一个男人,叶昀一时间还真不知道该欣慰,还是吃醋。
战况一度非常凶险,中国战队团结一致、排除万难,终于成功跻身冠亚军角逐赛。对垒的是中国战队和韩国战队,这是最后的修罗场,成王败寇,在此一举。刚开场时,中国战队占了下风,幸得LA及时调整战术,通过完美的团队配合,渐渐扭转局势。“我们赢了!”随着比赛结束的画面出现,全场沸腾起来,作为东道主的我们终于在家门口赢得了冠军!
当黄语谙还沉浸在获胜的自豪和感动中,叶昀一路小跑来到观众席,“快来快来,有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来到后台,之间等候在此的不是别人,正是LA!最后三人拍了好几张照片,LA还在黄语谙的T恤上签名留念。
“这会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夏天了。”黄语谙又配图更新了动态。不一会儿,叶昀也在动态下示爱留言。是啊,人生之旅不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结伴同行的人,黄语谙和叶昀这一路相互支持,“打怪升级”一起从萌新“小菜鸟”慢慢成长,属于他们的“大时代”更是无限浩瀚辽阔。前路尚有无限惊喜,谁说不是呢?
这边黄语谙和叶昀还在平台上“打情骂俏”,顺着网线的另一头却滋长着“不和谐”的现象:有人看到了黄语谙的照片,将其剪辑入自己的商业宣传广告中;另外,因为黄语谙使用自己的真人照片做头像,非常清纯可爱,甚至有人盗用其照片用于其整容宣传。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黄语谙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吗?
情景说法
这涉及了社交平台照片盗用的法律问题。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类社交媒体愈发流行,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通过照片等展示自己的形象。这在丰富人们的休闲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隐患:由于社交平台面向的是陌生人,由此也造成了照片被“盗用”的风险。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照片可以作为摄影作品获得知识产权上的保护。而拍摄者作为作者,对这一照片享有著作权,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对其的使用;如果未经其许可,可能造成侵权。本文中,黄语谙的照片被机构剪辑入自己的商业宣传广告中,应当提前获得其本人的授权许可,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属于著作权侵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至于黄语谙的真人照片头像被“盗用”用作整形宣传,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人格权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侵权人有权视具体受损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黄语谙的真人照片头像被“盗用”用作整形宣传,属于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她本人所享有的肖像权。如若关于“整形”的不实消息对她本人的声誉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也可能涉及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即便消息属实,因为这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也可能侵权其隐私权,可以考虑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上的痛苦,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机构所作的不实宣传,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也有为诚信经营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如果是个人希望在社交平台上转载他人的原创照片,一般来说法律风险较小;但保险起见,最好和本人提前进行沟通,获得授权并注明出处,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同时,也应当尊重本人的人格权,不能假冒本人,否则也将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等权利;如果制作相应“高仿号”进行网络诈骗,更将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社交平台也应当加强监管,通过开通申诉渠道等措施,加强对照片“盗用”的打击力度,营造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五)摄影作品;
……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