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化的“逻辑”与“必然”
1950年以后,金先生在谈论逻辑的时候,似乎不太愿意使用“逻辑”,而总是使用“形式逻辑”一词。金先生从什么时候开始这样做的,为什么这样做,我不太清楚,但是他大概至少从1950年就开始这样做了(37)。在我看来,金先生所说的形式逻辑,开始时往往就是他以前所说的逻辑,但是后来也的确与以前所说的逻辑不同了。也许正是由于形式逻辑的涵义有了变化,因此金先生在使用形式逻辑一词的时候是有一些区别的。研究金先生的逻辑观,我认为这些区别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字面上的区别。比如在《罗素哲学》一书的开始部分,金先生指出,“罗素对哲学与逻辑(形式逻辑)的关系的看法是前后矛盾的,或者至少是文字上矛盾的。我们的问题是形式逻辑(包括数理逻辑)在罗素哲学中的地位问题”(38)。后来他又批评罗素的形而上学的特点“是由于歪曲了形式逻辑——普通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而产生的”(39)。金先生的批评是明确的,对问题的阐述也是清楚的。但是引人注目的是其中使用的括号和破折号。这些符号表明,所修饰的用语是有歧义的或不清楚的,至少是需要解释的。具体来看,批评罗素关于逻辑与哲学的看法,因而谈论逻辑与哲学的关系,应该是自明而显然的。但是金先生在“逻辑”一词后面加上“形式逻辑”做说明,意思当然是说,这里的逻辑是指形式逻辑,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给人的感觉是,金先生似乎担心读者会发生误解,担心读者以自己头脑中的“逻辑”概念理解罗素的“逻辑”。这就说明,在金先生这里,逻辑与形式逻辑是有区别的。此外,一般人使用形式逻辑一词的时候大概不考虑数理逻辑,而金先生强调要包括数理逻辑,因此他在“形式逻辑”一词的后面加上“包括数理逻辑”。这也进一步说明,形式逻辑一词本身有歧义,或者金先生担心它是有歧义的。至于把“形式逻辑”解释为“普通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虽然不能说没有消除形式逻辑的歧义,但是毕竟给人有些怪的感觉。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与辩证逻辑的区别。在1950年以后的20多年间,金先生多次谈到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虽然金先生对辩证逻辑讨论得很少,并且一般总是尽量使自己的讨论局限在形式逻辑的范围里,但是在论述逻辑的时候,他常常要把辩证逻辑放在前面,这一点在他谈论建立统一的逻辑学体系的时候表现得最为充分。他明确地说:
14)辩证逻辑、数理逻辑、普通的形式逻辑、逻辑史各方面的工作者都可以参加,也都应该参加到这一工作中来。(40)
按照以上关于形式逻辑的理解,它包括普通的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因此这里讲的是辩证逻辑、形式逻辑、逻辑史三个方面。这样的排序无疑显示出辩证逻辑比形式逻辑更为重要,同时似乎也可以表明,辩证逻辑是逻辑中最主要的东西。金先生的一些解释是:“我们说的逻辑虽然有形式逻辑,然而显然不就是形式逻辑,不只是形式逻辑,重点不在形式逻辑,主流不是形式逻辑。这个统一的逻辑已经长期地存在了,在今天我们应该承认它已经广泛地存在了。”(41)这表明,前面的排序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一种认识,即逻辑的主体是辩证逻辑,而不是形式逻辑。金先生赞颂“革命导师们已经把辩证法或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结合得天衣无缝”(42),希望逻辑工作者能够“把这个结合分析出来,综合起来”(43)。这里金先生关于辩证逻辑的优先性的认识和建立统一逻辑的愿望表达得非常明确,但是在遣词造句上却有些煞费苦心。“辩证法或辩证逻辑”这一用语可以保证金先生的这个解释没有什么问题:即使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辩证逻辑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只要有辩证法就够了,而在革命导师那里,辩证法总是有的。
我认为,金先生这里涉及辩证法的论述值得注意。金先生注意区别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甚至严厉地批评过形式逻辑,但是他似乎从来也没有批评过辩证逻辑。尽管如此,关于辩证逻辑是什么,以及关于辩证逻辑的具体内容,金先生的论述非常少。而在仅有的为数不多的论述中,在我看来,几乎都涉及辩证法。比如,金先生谈到认识与外界有两个根本性的矛盾,“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发展和思维认识的僵化,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思维认识的孤立化,客观事物的整体性和思维认识的零碎化等的矛盾。另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思维认识经常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矛盾。……解决前一个矛盾的主要是辩证逻辑。解决后一个矛盾的主要是形式逻辑”(44)。这里,字面上金先生确实是在区别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但是如果说他是在区别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难道会有什么问题吗?如果说会有问题,那么会比说他是在区别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问题更大吗?又比如,金先生认为,“任何东西都有辩证法。我们不能把辩证的东西排除在形式逻辑的范围之外。……如果我们把辩证的东西排除在形式逻辑之外,形式逻辑就会没有任何内容”(45)。这里无疑是在探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只是不知道,这里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有没有关系?如果有,有什么样的关系?
引文14)发表于1961年。与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78年金先生在全国逻辑讨论会的开幕式上说:
15)我希望大家在形式逻辑、数理逻辑、逻辑史和辩证逻辑等方面广泛地开展研究。(46)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中一点就是辩证逻辑仍然被提到,但是只排在最后,而且排在逻辑史之后。这说明,从逻辑的角度看,金先生似乎认为它甚至不如逻辑史重要。我认为金先生关于辩证逻辑的论述是有意思的,从史学的角度也许可以探讨许多东西。比如,他的不同论述是在不同年代做出的,这些不同年代对学术讨论造成了不同影响。那么是不是这些不同影响导致金先生做出了不同的论述?但是我不探讨和分析这样的问题。以上分析只是说明,从文献的分析和讨论可以看出几点。第一,金先生确实明确谈到辩证逻辑。第二,金先生对辩证逻辑是什么的论述是不清楚的,他也没有试图去论述它。第三,金先生在不同时期,对辩证逻辑在逻辑中的地位的看法是不一样的。第四,在金先生的论述中,辩证逻辑与辩证法几乎是不区分的,有时候甚至就是同义的。第五,金先生很明确地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区别开来。
以上我们谈论金先生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区别。从中可以看出,金先生承认“辩证逻辑”的提法,个别时候也谈到过辩证逻辑,但是对于什么是辩证逻辑,他却几乎从来没有讨论过。因此,论述金先生的逻辑观,虽然可以说加入辩证逻辑是金先生后来在逻辑方面的一个变化,但是毕竟看不清楚这部分内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在金先生的眼中,辩证逻辑到底是什么。鉴于金先生对待辩证逻辑的态度一般来说是小心谨慎的,我们在探讨和评价金先生的有关思想时也应该非常慎重。我认为,在与辩证逻辑相区别的意义上,金先生谈论形式逻辑有可能是为了给自己论述逻辑限定一个范围。这里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由于不分析和讨论这背后的原因,因此我不从这一点来分析和评价金先生的逻辑观的变化。
在引文15)中,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被分别提及,而且“形式逻辑”前面没有再加“普通”二字。这就涉及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关系。由于这是金先生在最后几年的学术生涯中讲的话,因此可以看作他最终的看法。在此前的20多年里,如上所说,金先生曾经以“形式逻辑”来说明逻辑,以“包括数理逻辑”或以“普通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来说明形式逻辑。即使不能认为这样的说明表明金先生在使用逻辑名称上存在着含糊、不确定、犹豫,甚至背后可能还有一些特定的想法,至少也可以看出,他认为这些名称所表达的东西是不同的,是有一些区别的。这样不嫌冗赘的说明无疑是为了尽量避免这里可能会造成的混淆。实际上,在他的论述中,这样的区别是经常存在的。比如他说:“我们知道形式逻辑是研究正确思维的初步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我们只从普通的形式逻辑立论,数理逻辑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47)这里,他在谈到形式逻辑的时候又小心地区别了普通的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而且这样的区别又是在括号中做出的(48)。对照之下,我们确实可以认为,在引文15)中,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已经得到明确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