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逻辑理论
在“没有逻辑”的论述中,无论是绝对论者,还是相对论者,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他们的参照点都是西方逻辑,包括亚里士多德逻辑、传统逻辑或现代逻辑。这就表明,他们都是从西方逻辑出发,并且是从西方逻辑的内容出发来探讨中国逻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概主要是“有逻辑”论者过去一直是这样论证的,比如,传统逻辑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中国逻辑也就有相应的内容:“以名举实”是关于概念的论述,“以辞抒意”是关于命题的论述,“以说出故”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论述,而且围绕着它们还有许多不同的论述,例如围绕着“以说出故”就有“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等等。既然是这样论证中国有逻辑,那么反驳这样的观点也必须这样来论证中国“没有逻辑”。
绝对论者有一点区别是十分清楚的,也是重要的。他们认为,中国古代文献中有逻辑,有推理,但是没有形成逻辑学。也就是说,中国人有逻辑思维,也有逻辑思维的能力,因而在他们留下来的文献中也有逻辑,有推理。但是对于思维中这种独特的方式,即人们后来称为逻辑的东西,古人没有深刻的认识,也缺乏有意识的研究,没有形成一门关于它们的学问或科学,因此中国古代没有逻辑学。正所谓“使用定义再多,也不足以表明就有了关于定义的理论”(25)。类似地说,符合逻辑的推理再多,也不足以表明有关于推理的逻辑理论。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说明,实际中进行逻辑推理,运用逻辑规则,遵守逻辑规律,乃是一回事,而把这样的推理、规则和规律揭示出来并且形成相应的理论,则是另一回事。说中国有没有逻辑,主要应该考虑后者,而不是考虑前者。
如果这样的区别是清楚的,也是正确的,则可以看出,虽然都认为“没有逻辑”,但是绝对论者和相对论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绝对论者明确认为中国古代没有逻辑,是因为他们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对逻辑的研究,因此没有形成逻辑这样一门科学。恰恰是由于同样的道理,他们也认为,否认“名辩逻辑”的存在,“并不等于排斥和否定‘名辩’理论,更不意味着抹杀和消解‘名辩’固有的成就和价值”(26)。相比之下,相对论者无疑也是想强调和凸显中国名学和辩学的自身价值,因此强调它们不是西方逻辑那样的东西,与西方逻辑根本不同。但是他们虽然论述了中西逻辑的许多差异,却没有从逻辑这门学科的性质上来论述这样的区别,最终还是落脚于不同的逻辑类型。比如,他们认为,“墨家学派以言谈论辩为对象,但同时也涉及了推理。这正是墨家辩学与逻辑的相通之处”(27);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推理,而“《墨辩》也提出了推论必然性的学说与相应的‘效’式推论。……认识到了推论中的必然性的一面”(28);非形式逻辑“把对逻辑的分析与研究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结合语境分析语词与语句的意义,结合心理学、语言学来探索逻辑在日常思维中的应用问题”,由此“可以说墨家辩学就是中国古代的‘非形式逻辑’”(29);这样一些论述表明相对论者认为《墨辩》不仅研究了推理,而且明确研究了逻辑。尤其是,今天的非形式逻辑研究本身是基于逻辑的,是在已有的逻辑理论的基础之上,运用已有的逻辑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日常推理中那些含有逻辑同时也含有非逻辑因素的推理和论证。因此,《墨辩》是非形式逻辑,这一认识本身就已经假定了形式逻辑的前提。这种认识是非常不清楚的,至少与中国古代没有形式逻辑这样的认识是相悖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里的问题,让我们来看两个论证。一个论证是反驳“没有逻辑”论的。该论证认为,《墨经》说的“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彼此止于彼此”,“类似西方逻辑说A=A,B=B,AB=AB,是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表述”,而“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类似于西方逻辑说矛盾律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是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表述”,“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胜也”,“类似西方逻辑排中率的表述”,等等。这说明墨家辩学中包含着逻辑学的普遍真理,因此,极端夸大中国逻辑的特殊性,认为它不包含逻辑学的普遍真理,这不符合事实和道理。(30)
这个论证显然有些含糊。“类似”一词意味着只是相似,并不真是,并不完全是。实际上,之所以类似,是因为这里所说的既不是矛盾律或同一律的表述,也不是关于矛盾律或同一律的表述,而只是符合这些规律的陈述。试想一下,如果不知道什么是矛盾律和同一律,还能认识到这里的表达类似于矛盾律或同一律吗?一个陈述符合矛盾律或同一律,说明人们的思想表达中是有逻辑规则在起作用的。但是对这样的逻辑规则的表述,比如对矛盾律的表述,则会完全不同,它至少要首先明确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矛盾律,这样才能使我们认识它,把握它,并依据它来做一些事情。比如亚里士多德说的矛盾律“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乃是非常明确的,这样他就可以说,矛盾律是所有原理中最不可争议的,不应该要求对这条原理进行证明,否则就是缺乏教育,但是违反它最终一定会导致矛盾。所以,认识到一条逻辑规律并且把它表述出来,与在日常表达中遵守这条逻辑规律,乃是根本不同的。
另一个论证是为“有逻辑”辩护的。该论证认为,《墨经》中的“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意思是说:有人从关于某物的全称肯定命题,必然地推出了关于某物的特称肯定命题;我们就可以从关于该类事物的全称否定命题出发,来反驳有关的特称肯定结论。“这里就揭示了全称否定和特称肯定之间不能同真的逻辑关系。因为只有全称肯定为真时,才能必然地推出特称肯定为真;如果全称否定为真时,特称肯定就必为假。”(31)这样,“这就构成了全称和特称之间的两种差等关系”(32)。
这个论证与上一个论证形成鲜明对照,就是它一点也不含糊。它明确地把“此其然也”解释为指全称肯定命题,把“此其不然也”解释为全称否定命题,把“是其然也”解释为“特称肯定命题”,把“疑是其然也”解释为对特称肯定命题的否定,并且明确地谈论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全称”和“特称”是对命题中量的表述,也可以说属于句法,而真假则属于语义,这是形成逻辑理论的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这里的解释,《墨经》中的这段话不仅有关于命题句法方面的论述,而且有关于命题语义方面的论述,当然也就形成了有关的逻辑理论。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首先,从“此其然也”和“是其然也”看不出量的表述。“此”在这里是一个代词,无法判定它是全称还是特称。因此真要考虑量,只能看出这话本身是有歧义的。其次,即使认为这里有关于量的表述,也看不出这里是关于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之间关系的表述。就是说,它不是关于句法或句法规则的表述。最后,无论如何,这里断然没有关于真假的论述,因此根本没有语义的讨论。以上三点的区别是重要的,因为由此可以看出日常表达中遵循了逻辑规则的论述与对逻辑规则的论述之间的区别。没有对逻辑规则等的论述,就无法形成逻辑。在没有形成逻辑的时候,人们无法明确地依据逻辑规则来分析问题和论述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的表述实际上是符合逻辑的。在我看来,《墨经》这段话的意思直观而清楚,远没有那么复杂,即你认为一事物怎样,则说它怎样,而我由于认为它不是那样,因而怀疑它会是那样。这样的论述是自然的,没有什么矛盾,告诉人们的道理也是明白的。进一步分析也许可以说,这里说明我的意见与你的意见如何可以形成反驳,即你认为这样,我认为不是这样,你说的与你的认识一样,而我说的与我的认识一样。但也仅此而已。至于形成逻辑所需要的两方面重要讨论,即关于句法和语义的讨论,在这里是根本就看不到的。
在中国逻辑史研究中,以上两个论证的方式是普遍而常见的。这样的论证是从传统逻辑提供的概念、判断、推理和论证出发,发掘中国古代文献中的相应要素。绝对论者强调的是,在这样的研究中,应该明确区别符合逻辑的语言和思想与逻辑(学)本身。无论“没有逻辑”的结论是不是正确,强调这样的区别却是非常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