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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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028.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吗

【引出问题】

2019年4月23日,小玲与小郭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由小玲向小郭购买服装,并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小郭支付货款1.06万元,但小郭收款后并未将货物送至小玲处。

经小玲多次催促,小郭承诺退款并向小玲退款1000元,此后再无还款。于是,小玲诉至法院,要求小郭返还货款9600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就货物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并支付了货款,故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由于小郭未按照约定发货,其行为构成违约,在承诺退款后仅退款1000元,现小玲要求其退还剩余款项9600元,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小郭向小玲退还货款9600元。

上述案例中,法院虽认定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但并未认定双方成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关系。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直接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上述规定,小郭与小玲之间不仅成立合同关系,更因为双方通过微信就货物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并支付了货款,交易内容被完整呈现,而成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问题争议点及原因】

上述案例有两个关键争议点:第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形成合同关系。第二,如成立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如何处理该问题】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还进一步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律师论述与建议】

现今社会中,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软件,因便捷、高效的特点,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交流方式。从聊天到工作,乃至金钱交易、买卖等,均可在线上操作,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

为适应时代变化,立法也随之做出改变。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五大类各种形式,其中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认定为电子数据,从而为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奠定了法律依据。而开创了我国民法新纪元的《民法典》则针对时代需求做出了更为直接的回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直接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由此,微信聊天记录继可以以电子数据之名作为“呈堂证供”之后,又将在合同订立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从而更充分地保障网络交易,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