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国家政策
1.2.1 政策概况
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抓手,就环保产业而言,在紧跟政策导向的同时,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发展、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是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发展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同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落实领导、企业、监管等七大体系的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该体系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这一环境保护的核心任务,科学认识和分析绿色发展过程与规律,进一步促进和协调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
在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方面,水环境标准体系得到持续性的研究与维护。2019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中成药生产)、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羽毛(绒)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等多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定了纺织、酒类制造废水排放标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的修改单,优化了对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的管控方式,特别是《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布进一步强化了对环境风险的管控。此外,三部委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重点地区提前完成污水厂排污许可证核发,有效助力长江修复、渤海综合整治与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上述文件的制定有效支撑了“攻坚战”中“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目标。
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生态环境部《2019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工信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年)》以及水利部《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2019年)》等文件从水污染防治、节水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以及水循环利用、雨水集蓄利用等方面,引导提高全国水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环保设备制造和细分专业技术的发展。
1.2.2 主要政策发展
(1)“水十条”的发布引领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部署了水污染防治行动,共制定了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
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水十条”明确提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在资金投入方面,“水十条”一方面要求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即“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另一方面也强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即“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根据行业机构的相关测算:随着“水十条”的实施,“十三五”期间我国水污染治理行业的年销售总收入将激增3~5倍;本行业的市场规模理论上将有2.85亿~6.75亿元的市场发展空间,这将使我国环保产业及其水污染治理产业得到空前发展。
(2)“水十条”带动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大幕开启
2015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工作流程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南》对城市黑臭水体的识别、分级、整治方案编制方法以及整治技术的选择和效果评估、政策机制保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将群众的感受作为是否为黑臭水体的主要评判标准,而非“劣V类”这样的专业名词。根据《指南》要求,到2015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与此同时,2015年7月9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并推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列入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3)城镇污水治理增质提效
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力促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明确提出,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激励支持政策、强化责任落实。
(4)农村污水治理蓝海市场开启
2019年4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同时废止。7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内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现状,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农村污水治理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同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明确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方案编制、治理措施要求、试点示范内容以及治理效果评估、组织实施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全面推动农村地区启动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5)法律法规强化刚性约束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据相关部门统计,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当年,全国各地即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15件,罚款数额达5.69亿元;实施查封扣押4191件、限产停产3106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34%,公布了74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上述措施显著提升了政府、企业、公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促使全社会共同认识到:改善环境必须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必须实行严格法治的要求。
2016年6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这是《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来的较大规模修订。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与旧法相应的条款比较,处罚力度大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
(6)清洁生产
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的清洁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和推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