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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社区卫生服务与医学伦理学
一、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
(一)伦理学
是研究道德的形成、发展及变化规律的科学,阐明道德的实质、社会作用和评价等问题,指导人们做道德高尚的人。
(二)医学伦理学
是伦理学一般原理在医学实践的具体运用,也是医学衍生的一门特殊的职业道德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分支学科。用以研究和解决卫生服务实践中道德现象和人与人之间、医学团体与社会之间关系。
(三)医学伦理学特征
1.阶级性及全人类性
医学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明显的阶级性,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制度对医学道德的原则、规范等有明显的影响,表现在卫生服务对象、服务性质和目的等方面。医学道德是特殊的职业道德,具有为全人类服务的基本特点。
2.时代性
医德原则、规范、评价和教育是时代的产物,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伴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发展,任何时代的医学道德都解决该时代具体健康问题相适应。
3.继承性
弘扬伦理道德是医学进步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医务人员自觉继承、遵守“为医者仁”、“救死扶伤”等伦理道德原则并发扬光大。
4.实践性
医学伦理学与医学实践密切相关,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实践,概括说明医疗实践的道德关系、意识和行为等,医学实践的道德原则、规范又对医疗实践活动起重大指导作用。
(四)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1.有利于原则
是首要和最高的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不伤害患者原则:
最低的要求和体现。虽然医疗伤害是一种职业性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在卫生服务实践中很难完全避免,但要求医务人员采取诊疗措施时尽可能避免对患者造成生理、心理等方面的伤害,更不能人为地制造伤害。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是培养医务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意识,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在实践中努力避免医疗伤害。
(2)为患者谋利益原则:
关注患者以生命和健康为核心的客观利益(止痛、康复、治愈等)和主观利益(满足正当的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等),选择对患者受益最大、损伤最小、效果最佳的诊治方案,减轻痛苦,促进和维护健康;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坚持公益性原则,有机结合患者和集体或社会利益,把有限的卫生服务资源用于疾病的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
2.自主性原则
尊重患者人格、维护患者权利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原则,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体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要求。狭义的原则指维护患者的尊严,不损害其人格;广义的原则还包括尊重患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医疗权和自主决定权等。
自主权是个人的自我控制权,患者在接受卫生服务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对有关自己健康的问题或疾病做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采取负责的行动。医务人员应提供充分的卫生服务信息,尊重患者及家庭成员的自主决定,如选择医生(医疗团队)和诊疗方法等,事先征求患者知情同意(狭义自主权);保守患者的秘密、保护隐私等(广义自主权);由于患者与医方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患者或其家属可能受某些知识及条件的限制,有时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医务人员要正确运用医疗干涉权,遇到紧急抢救等情况,患者不能行使自主权又没有任何人能代其行使自主权,或由于患者患有对他人和社会有危害的疾病,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和做法时,医方应及时合理地作出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正原则
现代卫生服务高度社会化的集中体现,合理协调日趋复杂的医患关系,解决健康利益分配不公的矛盾。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等对待患者:
医患双方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和基本的医疗保障权,医务人员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每位患者,满足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如住院、转诊、会诊等。
(2)公平、合理分配卫生服务资源:
指满足居民健康需要、可用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要求以公平 优先、兼顾效率为基本原则,医务人员应发挥协调者的作用,合理优化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
1)宏观分配方面的公正:指各级行政部门合理分配资源或资金,确保卫生服务资金等投入占国民总支出一定的比例,并对当前有限的卫生服务费用在城市与农村、预防与临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高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等各层次、各领域合理分配。
2)微观分配方面的公正:指医务人员、医院在特定患者临床诊治过程中公正地分配住院床位和稀有资源等。首先根据医学标准,即患者病情需要和治疗价值;其次参照社会价值标准,如患者过去对社会的贡献或将来可能对社会的贡献;再看科研价值,即患者的治疗对医学发展的意义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4.知情同意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揭露了纳粹医生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野蛮实验,使人们严重关注没有征得同意就利用受试者进行人体实验的问题。现代医学实践已经动摇了传统的为了医疗需要保密的态度,目前医务人员为了患者、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向患者、家属、单位或社区管理者等告知病情及治疗方案,取得理解支持和同意。
知情同意就是医务人员在采取有关的医疗、预防和保健等行为之前,需向患者及家属讲明疾病或伤残的性质、所建议的治疗措施及可能的效果和存在风险等,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患者缺乏自主性或自主性不足,则需征得其家属的同意。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和条件,同意是结论和目的。
(1)“知情”应满足的伦理条件:
①医务人员提供信息的动机和目的完全为了患者的利益。②医务人员应提供让患者做出决定的足够信息。③医务人员应向患者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2)“同意”是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某种许诺或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①患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②患者有同意的合法权利。③患者有足够的理解能力。
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可充分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积极参与卫生服务的全过程,有利于双方建立平等合作的医患关系,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
5.保密原则
卫生服务工作中最根本的原则和医务人员传统职业道德。
(1)为患者保密:
包括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保护患者人格不受某些社会歧视的侵害,减轻心理压力,增加对医务人员和治疗措施的信任感,有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2)对患者保密:
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医疗保护措施,包括两种情况:
1)不直接向患者透露真实病情、不良的诊断结果和预后等不良医疗信息,尤其是患者对疾病毫无感知、无任何心理准备,以免造成严重的心理刺激,丧失治疗信心。
2)不向患者透露同行诊疗工作失误及医疗差错等情况,从心理上保护患者,避免产生不信任或发生医疗纠纷,创造有利于疾病康复的社会环境,促进患者身心健康。另外还包括保守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和科研工作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况。
二、社区卫生服务常见伦理学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诊疗行为
医务人员医德修养直接关系到正确选择和制订符合患者利益的最佳诊疗方案,关系到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医务人员向患者充分解释说明诊疗及用药的理由,不迁就患者而丧失诊疗疾病的原则,不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掌握用药适应证,避免滥用抗生素、激素、止痛药等,滥用药物引起药源性疾病或药物依赖是违背医学道德的。
(二)家庭卫生服务
社区医务人员深入居民家庭提供服务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不侵犯家庭利益,不泄露患者的家庭经济收入、成员健康和生活状况等。
(三)婚前检查
严格执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或单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医务人员认真实施婚检项目,发现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婚配双方均是严重智力低下者,应如实告知结婚后可能发生的影响健康问题,或通过法律手段禁止结婚;告知患某些传染病如性病者积极治疗,待病愈后再结婚;告知婚后可能产生严重遗传病患儿的男女双方应解除婚约或做婚前绝育,阻止遗传病的蔓延;使男女双方自觉合理地决定婚姻大事,确保双方身体健康,建设幸福美满的家庭。
(四)为异性检查和家庭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范围宽、服务形式多、工作中突发事件多、随机性强等原因,医务人员应学会处理一些伦理冲突或两难的事件。如:为异性患者检查生殖系统应安排异性同事在场;未婚女性一般只做视诊与肛查,避免损伤处女膜,给当事人造成身心损害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征得本人及家属同意做检查,严格保密检查结果;多数性病是由不洁性交引起,问诊常涉及个人性行为方面的隐私,医务人员应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尊重患者的人格,不应歧视,为患者保密,并作好相应的健康指导;判断并拒绝有不良企图的人临时家庭访视要求,处理好岗位职责和自身安全的关系;无条件为某些患者提供居家护理,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家庭或病房遗嘱和馈赠等伦理问题。
(五)计划生育工作
1.人工流产
由孕妇本人或他人(通常是医生或助产士)以人工手段有意施行堕胎,以终止妊娠。分为治疗性和非治疗性人工流产。
(1)治疗性流产:
通常因孕妇患某种疾病不能继续妊娠而采取的终止妊娠方法。
(2)非治疗性流产:
涉及多方面原因,如妊娠期诊断胎儿患有先天遗传性疾病或畸形、未婚先孕、婚外孕等。医务人员平等对待患者,特别是非婚或“超计划”妊娠者,严格为她们保密。常用药物和手术人工流产两种方法,计划生育主要采取药物避孕措施;从社会控制生育或个人计划生育角度,因避孕措施失误或失效引起的计划外妊娠或意外妊娠也采用人工流产方式作为补救措施;人工流产往往给孕妇的健康带来一定影响,存在严重并发症风险,应取谨慎态度,坚持手术前“知情同意”和“质量第一”的原则。
2.优生
医务人员运用优生学理论和专业技能、特殊的医学道德规范医学行为。
(1)产前诊断(宫内诊断):
我国采用羊水细胞培养、染色体核型分析、甲胎蛋白检查和B型超声波显影检查等专门的检测手段在妊娠早期或胎儿出生前诊断患有遗传病胎儿、畸胎儿,并通过实施人工流产终止妊娠,阻止这类胎儿的出生,有效防止有害基因的遗传。须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加强宣传教育:孕妇没有认知的情况下硬性推行可造成心理负担,影响身体健康。
2)正确评价产前诊断:告知孕妇和家属产前诊断有一定的失败概率和风险,做到“知情同意”。
3)为医疗目的进行诊断:诊断胎儿的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采取措施避免缺陷儿出生,拒绝为选择胎儿性别诊断。
4)围生期保健:妊娠28周至产后1周内以母体为中心进行系统的监测和保健指导,如营养教育,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采取积极的预防与抢救措施防止高危妊娠并发症的发生。
(2)计划生育手术:
严格按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少生优生”等政策,根据不同生育情况对健康的育龄夫妇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避孕为主,如免费提供避孕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工作;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等绝育手术等。在采取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充分考虑:
1)自愿选择原则:指导育龄夫妇做出自愿的选择,不将医务人员的观点强加于人。
2)知情同意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绝育手术方法可能导致终生不育,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采用。
3)钻研技术,精益求精:计划生育手术虽属于“小手术”,但手术质量对受术者个人、集体、国家的影响很大,要确保手术安全和受术者的身心健康。
(六)会诊和双向转诊
会诊和双向转诊疑难患者能充分体现各级医疗机构的协同互补作用,必须充分考虑患者病情需要,如因害怕承担责任转诊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或考虑经济收入不及时转诊危重患者均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可以由社区医生提出会诊,也可由患者或家属提出并由医生认可;社区医务人员应实事求是为专科医生提供详细的患者资料,尊重上级医生的意见并认真记录,勇于提出不同看法,认真分析上级医生的意见,不在患者面前贬低同行或上级医生,维护他人声誉;社区医生对双向转诊全程负责,定期了解患者转诊后的情况,及时追踪转回社区的患者,提供连续性服务。
(七)安乐死
濒死患者承受严重的精神和躯体痛苦,部分患者或亲友强烈要求医生采用人为的方法帮助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全过程。分为以下两种:
(1)主动安乐死:
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无法挽救患者生命,采取措施主动帮助垂危患者提前死亡。
(2)被动安乐死:
指终止维持患者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安乐死一直是国内外争论较多的伦理问题,很少国家承认主动安乐死的合法性,我国尚未颁布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公众也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对患者或家属要求安乐死的请求应持谨慎态度,详细了解背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直接拒绝实施。在安乐死前后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问题的焦点在于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的统一。生命神圣论注重生命数量,强调人的生命不可侵犯,至高无上。《日内瓦宣言》指出:即使在威胁之下我也要从人体妊娠的时候开始,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绝不利用我的医学知识做违反人道原则的事。如社区发生紧急事件,短时间出现大量伤员,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医务人员尽可能及时救治有生存希望的伤员;生命质量论则考虑生命的素质和价值,生命神圣的根源是其质量和价值,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的同时应判断濒死患者的生存价值,尽可能挽救有价值的生命,以使其继续为社会做贡献。统一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不仅对患者负责,还对社会负责,在提高生命价值、质量的前提下维护人的生存权利、维护生命的神圣和尊严。
(八)临终关怀
通过提供卫生服务,从生理、精神和心理上减轻患者临终阶段的各种症状和痛苦,维持尊严,提高生命质量;支持和鼓励家属,减轻失落和悲哀,使临终患者及家属心平气和地迎接死亡。
1.临终患者
指临近死亡阶段的患者,接受医疗和护理后病情继续恶化,尽管意识可能清醒,但各种征象显示生命即将结束。各国界定临终时间尚无统一标准,如美国确定无治疗意义,存活时间在60日以内者;日本定为2~6个月存活期;英国以预后在1年内为临终期;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患者无法治愈,预计2~3个月内死亡为临终期。
临终关怀经常发生在医院或社区临终关怀机构,但多数在社区家庭里,医务人员应关注临终患者,帮助其尽快适应角色,接受现实,稳定情绪,在尊严、舒适、平静中度过人生的最后过程;关怀患者及家属,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达到维持或提高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2.临终关怀特点
(1)主要对象是临终患者,特别是肿瘤或慢性病晚期心身遭受折磨的患者,也包括他们的家属。
(2)不以治愈疾病为目的,以支持疗法、减轻症状和全面照护为主。
(3)不以延长临终患者生存时间为重点,以提高生命质量为宗旨,尽量减轻患者痛苦。
(4)多方面照护患者,不仅注意躯体痛苦,更注意心理关怀和社会支持。
3.临终关怀原则
体现整体观念,强调全面照护使患者舒适地度过人生最后阶段。
(1)提高生命质量,尽可能减轻痛苦和满足需求,使临终患者在平静安宁中度过余生,通过临终关怀体现生的意义和死的价值。
(2)与患者共同面对临终死亡,通过提供临终关怀,以医务人员的人生观和对死亡的态度影响患者,帮助临终患者将死亡视为人生的一部分。
(3)尊重临终患者的权利尊重,尊重和强调临终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满足和支持患者的要求,使他们自然地迎接死亡。
(4)帮助临终患者的家属顺利度过居丧期。
4.临终关怀道德要求
医务人员要富有爱心、善心和更高的道德要求。
(1)创造舒适的环境,对患者产生心理治疗效应;尽量让家属与患者相处,感受临终前的天伦之乐;指导家属参与生活护理工作,改善患者孤独无望的悲观情绪;医务人员充分表示理解患者痛苦,加强病房巡视,倾听患者的叙述。
(2)努力控制疼痛,解除躯体痛苦:由于长期疼痛折磨给患者造成极大痛苦,控制疼痛成为临终患者的迫切要求。医务人员不应过多考虑应用止痛剂的成瘾性问题,掌握各种缓解疼痛的心理疗法、姑息疗法及药物疗法,解除患者生理痛苦。
(3)解除精神痛苦,临终患者承受精神压力的心理能力各不相同,有些久病不愈而身体逐渐衰弱,有些因意外事故造成意识丧失,有些头脑清醒却常伴有难以忍受的心理痛苦。医务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治疗和护理。
(吴兰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