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与公益有区别吗?
慈善和公益,很多人觉得二者没有区别,反正都是做善事、做好事,而有些人觉得两者之间有区别,不能笼统地说都是做善事、做好事,因为花了钱,做的好事不一定能够做到最好,甚至有时候做的善事不一定能够成为好事。当然,这一问题其实与慈善和公益有无区别并无太大关系。
我在河边村既做慈善,也做公益,我个人愿意将二者做一个区分。在过去5年中,某家盖房缺钱了、生活有困难了,我会借给他们几千块钱,至于还不还钱,到后来也都不了了之。曾经,有一位年轻人给我发微信说他的女朋友在医院生孩子,没有钱出不了院,说他将来会打工挣钱还我,后来也没有了下文。我在村子里做的类似的事情很多。其实每次借给他们的钱不算很多,我也没想着把钱要回来,更没想着让他们感激我。我的理念很简单明了,就是我比他们的条件好,只要他们是真的出于急需,我愿意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我把这种行为叫作“慈善”。但很显然,这样一种形式的慈善,会带来很多问题。有一次,我和同事与来访的朋友一起讨论如何资助一个辍学女童,有个村民过来说她爸爸在医院急需用钱,我说那你把你的车卖掉,她听了好像很失望。一个简单的慈善行为看起来是在做好事,但实际上会在一个群体中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也许就是我希望把一般性的慈善和公益做一个区分的个人原因。
我在政府的支持下,利用公益筹资为瑶族妈妈建造了“瑶族妈妈的客房”。农民不仅投工投劳,也把自己的积蓄投了进来。这看起来还是我所讲的慈善,但是这个项目能够产生收入,可以解决他们的日常困难,这已经比简单资助要好很多。我筹资在村里建了幼儿园,这个捐赠没有花在某个人身上,村里所有的孩子都可以受益。我在社会上筹资,为村里建了河边会议室。会议室对外出租,每天可以赚4 000元,到目前已经产生了近20万元的收入。这些钱进到了村集体,用于支付幼儿园、村内垃圾处理以及其他的公共支出。幼儿园和会议室等这些项目在我看来就不是简单的慈善,而是公益。所以我认为,慈善和公益的确存在差异。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第一任校长丹尼尔·吉尔曼(DanielCoitGilman)于1907年写过一篇文章,题目为“五种伟大的礼物”。他在文中解释了慈善和公益的区别,我非常认同他的观点。他认为,慈善仅仅是给穷人提供了暂时的帮助,相反,公益则是给社会所有人的帮助;慈善满足了个体需要,而公益则是要创造和支持个人摆脱困境的机会和机制。这就是美国的公益热衷于支持教育的主要原因。
徐永光先生算是中国当代公益的奠基人,当然不是说他是中国历史上慈善和公益的奠基人,而是说在当下这个时代,他的确算是奠基人。我这样说的主要原因是他将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作为公益的元使命。无论是当年领导“希望工程”,还是今天倡导社会影响力投资,他的视野是公共的、社会的、机制性的。他经常对小打小闹的慈善活动兴致不高,他提出的“公益规模化”给人很多误解,似乎他总在做强、做大公益组织,但实际上,徐永光的“规模”主要讲的还是影响。卢迈先生是我极为尊重的另一位公益学家,他几乎把自己所有的时间都花在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来解决农村儿童的学前发展问题上。很多人可能对此不以为然,但是农村学前儿童关怀的短板是中国不平等根源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很可惜,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卢迈公益行动的伟大意义。
慈善是传统社会维持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之一。在传统社会中的慈善虽然直接帮助了需要帮助的群体,但是这类帮助有着强烈的“私益”彩色。“私益”有两层含义,一是受益的人群是少数个体,而且这种简单的救助并不能解决受困群体深层次的问题,容易导致“慈善依赖”。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同样的问题,就得继续施以援手。这当然也算是积极的社会行为,毕竟我们不能目睹那些遭受困难的同胞继续受苦,但在传统社会中,捐赠的另一层含义则在于富人通过施舍来获得他们在社区内部存在的合法性。嫉妒是人类的天性之一,当一个社区有几个富人的时候,这些富人就会承受巨大的生存压力,甚至出现对他们财富合法性的质疑与挑战。因此,从财富的社会关系体系的角度讲,富人愿意提供捐赠、帮助他人。这种类型的慈善行为在中国过去十分普遍,但是,这都不是我所说的公益。
公益,首先是“公共受益”,这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我们通过捐赠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中困难群体问题的根本性方案。建一家医院、建一所学校、建一个就业车间,都能产生公共受益的效果。所以,现代公益即使有时候看不到直接瞄准了哪些需要的群体,甚至有些情况下原来存在困难的几个辍学儿童都可能没有去学校,但是通过公益建立起来的学校却为很多有可能上不了学的孩子提供了上学机会。所以我认为,慈善的爱心是狭隘的,公益的爱心是广阔的。
区分慈善与公益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是有意义的。由于公益实践依赖于捐赠,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公益组织和捐赠者存在不对等的关系。为了获得资金,公益组织往往会接受一些影响公益原则的捐赠条件,受资助者有时也要接受资助者的附加条件,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公益价值的流失。如果捐赠者认为财富是他自己创造的,他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笔捐赠,那么就一定会形成捐赠者与被捐赠者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从而导致捐赠流向“私益”。记得很多年前,一位企业家拿出一大笔钱,希望在春节期间把这笔钱发放给农村的困难群体,当时将这件事交给一个公益组织来做,该组织后来接受了捐赠的条件。这毫无疑问是一个慈善义举,但没有人评估一下将现金发放给他人,带着出资人的名字,会给社会和接受者带来多大的伤害。我们很难就这个行为本身来断定捐赠者究竟出于何种动机,但是从建议将这笔钱捐赠出来,由公益组织来决定这笔钱如何使用遭到拒绝这件事上看,至少捐赠者希望能够在社会上呈现个人的慷慨大方,并希望受捐者知道是他的捐赠。这也无可厚非,但这恰恰是我讲的“私益”。我们的公益组织越来越多,但是资助性的公益组织还非常有限。有钱人希望公益自己做,一则是希望做自己喜欢的事,二则也可能是觉得自己的钱自己做放心。归根结底,还是“私益”的情结在作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