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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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后果的矛盾心理

一般而言,任何“作为这样的”能力或“自身”都是善的,只是因为滥用而变坏。例如,有言谈能力,毫无疑问是好的,但用来欺骗他人或者引诱他人堕落就成了恶。所以,完全明智的做法应该是:使用这种力量,扩充它,但不滥用它。其前提是:伦理学能够对两种情况明确区分,区分同一个能力的正确和错误使用。不过,如果我们是在一个行为关联中活动,总的看来,任何能力的使用——只要是怀着还算善良的意图进行的——在这种关联中携带着对日益增长的、最后是恶的后果的一种目的意识,而这些恶的后果不可分割地与预期的、近在眼前的“善”的后果相联系,最终远远超过了这些善的后果,那么,情况会怎样呢?如果这就是现代技术的情况——正如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的那样,那么,现代技术的道德和不道德的使用问题就不再是一个具有自明的、质的区别的事件,甚至都不是意图的事情,而是迷失于关于最终后果的量的猜测这一迷宫中,并且必然使问题的回答依赖于问题的模糊性(Ungefähr)。困难在于:并非只有当技术恶意地滥用,即滥用于恶的意图时,即便当它被善意地用于其本来的和最合法的目的时,技术仍有其危险的、能够长期起决定作用的一面。长期性以某种方式被嵌入技术行为之中了,因为推动技术前进的内在动力学拒绝技术有伦理中立性的自由空间,在这个自由空间里人们只需为生产能力担心。“过于”的风险当下总是出现于这种情况:“恶”(有害)的天生萌芽恰恰是通过善(有益)的推动一起成长并成熟起来的。危险与其说在于放弃,不如说在于成功。然而,成功在人需要的压力下是必不可少的。一种适当的技术伦理学必须考虑技术行为的这种内在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