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梁皇室的佛教信仰与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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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敕法献、玄畅等人出都讲律与沙简僧尼

(一)一段插曲:沈文季于刘宋末年沙简僧尼事辨析

早在宋齐禅代之际,沈文季就曾欲沙汰僧尼,但并未成功。沈文季这一排佛举动,颇能反映宋齐之际的佛道之争,又牵涉当时官方对整顿佛教的态度,故有必要辨其真伪、究其原委。此事仅见于《高僧传·释道盛传》:

(释道盛)后憩天保寺,齐高帝敕代昙度为僧主。丹阳尹沈文季素奉黄老,排嫉能仁。乃建义符僧局责僧属籍欲沙简僧尼,由盛纲领有功,事得宁寝。(31)

《南齐书·沈文季传》载:“明年(升明二年),迁丹阳尹,将军如故。齐国初建,为侍中,领秘书监。建元元年,转太子右卫率,侍中如故。”(32)沈文季于升明二年(478)任丹阳尹,至次年三月萧道成受封齐公、建齐国,沈文季即改任侍中、领秘书监。则沈文季沙简僧尼一事当发生在升明二年至三年间。(33)

道盛被萧道成“敕”代昙度为天下僧主,应该在萧道成废刘昱立顺帝刘准进而控制朝政以后,其时他才有能力更换天下僧主。萧道成之所以要免去昙度的僧主,是因为昙度与后废帝刘昱过度亲昵,据《宋书·后废帝纪》:“(帝)晚至新安寺就昙度道人饮酒。醉,夕扶还于仁寿殿东阿毡幄中卧。”(34)《资治通鉴》综合《宋书》、《建康实录》的相关内容,并加入偷狗、煮狗肉事:“(帝)晚,至新安寺偷狗,就昙度道人煮之。饮酒醉,还仁寿殿寝。”(35)作为天下僧主,昙度不但没有规劝皇帝的不端行为,反而参与其中,这反而从侧面印证了他甚得刘昱之信任。刘宋时期,僧尼多有干政者,(36)昙度能得到刘昱如此信赖,萧道成当然以刘昱亲信视之(至少是同情者)而将其僧主之职罢免。

沈文季出自吴兴沈氏,世奉天师道(37),即《高僧传·释道盛传》所谓“素奉黄老”。他因奉道而欲藉自己的权势沙汰僧尼,实属过激行为,亦有假公济私的僭越性质。况且刘宋、萧齐皇室成员大多都信奉佛教,权贵之中信奉佛教者亦为数不少,故其无果而终是必然的。《道盛传》谓“事得宁寝”,由“盛纲领有功”。道盛作为僧主,固然有“纲领”之功,但慧皎如此书写,实有过誉之嫌。实际上,沈文季沙汰僧尼失败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是萧道成的反对:时值宋齐禅代之际,萧道成正积极寻求佛教界的支持(38),不可能允许沈文季明目张胆地沙简僧尼,破坏自己的“革命”大业。沈文季不久即被调离丹阳尹,改任侍中领秘书监,虽曰迁升,实际上已被剥夺了沙汰僧尼的权力。

从宋齐禅代以及佛道共存的大背景来看,沈文季在这一敏感时期所采取的沙汰僧尼的举措,只是其中的一段小插曲,其最终“事得宁寝”是必然的。但这一插曲所折射出的诸多历史图景,却也值得注意。事过境迁,数年之后,到永明中后期,萧齐的统治日趋稳定,萧赜也开始着手整顿佛教僧团、沙简僧尼。在某种程度上也借鉴了沈文季之前“建义符僧局,责僧属籍”的措施,而上次“纲领有功”的道盛,也再次参与其中。只是,这次他虽未能亲自“纲领”“检试僧事”,作为天下僧主,却有提出甚至确立“纲领”的法理、方式、方法之功劳。

(二)齐武皇帝之“检试僧”与释道盛之《启齐武皇帝论检试僧事》

永明中后期,萧赜还曾与时任天下僧主的释道盛讨论过“检试僧”之事,事见《弘明集》所载《天保寺释道盛启齐武皇帝论检试僧事》(以下简称“《道盛启》”):

天保寺释道盛启:昔者仲尼养徒三千,学天文者则戴圆冠,学地理者则履方履。楚庄周诣哀公曰:“盖闻此国有知天文地理者不少,请试之。”哀公即宣令国内知天文者著圆冠,知地理者著方履来诣门,唯有孔丘一人,到门无不对。故知余者皆为窃服矣。释迦兴世,说四谛六度,制诸戒威仪,舍利弗等皆得罗汉,故知大法,非为无宗。但自尔已来,人根转钝,去道玄远,习惑缠心。若能隔意,则合律科;不尔,皆是窃服者。伏愿陛下圣明,深恕此理,弗就凡夫求圣人之道。昔郑子产称曰大贤,尚不能收失,为申徒嘉所讥。况今末法比丘,宁能收失?若不收失,必起恶心,寺之三官,何以堪命?国有典刑,愿敕在所,依罪治戮,幸可不乱圣听。盛虽老病,远慕谤木,敢以陈闻,伏纸流汗。谨启。(39)

《道盛启》开头,道盛即化用《庄子》寓言,引出孔子弟子皆“窃服”(40),转而叙及释迦创教之始即“说四谛六度,制诸戒威仪”,大法以是而兴,此追叙佛教戒律之源,以明戒律之地位。同时也强调了戒律的功用:众弟子均遵之,因之而得以修成正果。继而提到“不合律科”的僧徒,皆是“窃服者”。接着以儒家大贤尚不能收失为由,提出末法时代的比丘当然也有不能收失者;不能收失,就会犯戒,甚至触犯国家刑典。对于这些触犯刑典者,道盛以为已超出寺院三纲据佛教戒律予以惩罚的权限,故提出交付“在所,依罪治戮”。道盛的低姿态,是因为僧尼中确实有“不合律科”的“窃服者”,也有“不收失”的“起恶心”者,甚至有触犯国家刑典者——即僧尼之中的确存在伪滥,这就为萧赜沙简僧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口实。为此,道盛提出了解决方案:命“三官”依据释迦所定之“诸戒威仪”(即戒律、僧制等)规范、惩治“窃服者”“不收失”者;付有司依国家刑典处治“起恶心”者。(41)这种别设僧律、僧制以规范、惩治僧尼的方法,稍后在北魏孝文、宣武统治时期也逐渐施行。(42)

现存文献之中虽没有萧赜对道盛此《道盛启》回应之记载,但从法献、玄畅等人后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讲律、重申受戒之法、沙简僧尼来看,可以看出大体上是以道盛此启为纲的,可见萧赜对道盛的建议基本上是接受并采纳的。而道盛并未及亲自施行自己制定的检试方案,当由《道盛启》中所谓的“老病”所致。萧赜欲沙简僧尼,先征求天下僧主道盛的意见,道盛的低姿态,与之前在沈文季沙简僧尼中“纲领有功”、对陆修静“词气俊发”的护法表现相去实在较远。不过,这并非道盛之过,时势不同、皇帝对待佛教的态度不同罢了。

(三)敕法献、玄畅等人出都讲律与沙简僧尼

此事见《高僧传·释法献传》:“献以永明之中,被敕与长干玄畅同为僧主,分任南北两岸。……献后被敕三吴,使妙简二众,畅亦东行,重申受戒之法。时畅与献二僧皆少习律检,不竞当世。”(43)据《高僧传·释僧祐传》,僧祐亦于永明中入吴:“永明中,敕入吴,试简五众,并宣讲《十诵》,更申受戒之法。”(44)李小荣认为僧祐永明中受敕入吴讲律可能随其师法献一同前往,具体时间在永明八年二月前后,《成实论》抄写完毕不久。(45)按《出三藏记集·萨婆多部记目录》所载《永明中三吴始造戒坛受戒记》(46)乃僧祐自撰,可作为僧祐永明中入三吴“更申受戒之法”之佐证。僧祐被“敕入吴”,乃随师前往,故此《永明中三吴始造戒坛受戒记》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法献与僧祐等一行入三吴讲《十诵律》,造戒坛“重申受戒之法”。至于讲律的地方,《高僧传·释法献传》、《出三藏记集》均谓“三吴”,《高僧传·释僧祐传》谓“吴”,应该都指三吴,即吴郡、吴兴、义兴三郡。(47)

《高僧传·释法献传》明确记载法献被敕“往三吴”,而言及玄畅则曰“东行”(48),“东行”应该作何理解呢?是同往三吴,还是另有他处?愚以为玄畅与法献并非同下三吴:其一,《高僧传·释法献传》明言“东行”而非“同行”,况且南下三吴的路线与东行的路线并不完全相同(49)。其二,这又牵涉到法献与玄畅的职司,二人同任僧主,分任南北,则萧赜命二人出都沙简僧尼应该也有分工。如此,“东行”似乎暗示他的活动主要区域应该是建康以东的南徐州南东海郡(治京口)、晋陵郡(治晋陵),也有可能包括广陵(南兖州州治)。

讲律一事,《高僧传·释法献传》未提及,《僧祐传》可以互相印证。畅、献二人是当时著名的律师,皆“少习律检”。法献“律行精纯,德为物范”,玄畅亦“律禁清白,文惠太子奉为戒师”。况且讲律是重申受戒之法、沙简僧尼的理论依据和基础,道盛《启齐武皇帝论检试僧事》对此早有强调。王永会认为讲律凸显了南朝统治者对戒律之重视及戒律在南朝僧团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他认为南北朝的僧团管理是僧制与戒律并存的二元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戒律最为主要。(50)

讲律的同时或稍后,便是重(更)申受戒之法。无论是“重”或“更”,似乎都与僧祐《永明中三吴始造戒坛受戒记》所谓之“始”不甚符合。其实,二者并无二致,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重(更)”,而重新申明的受戒之法应当就是后者所谓之戒坛受戒,僧传之所以强调“重(更)”,可能这些地区之前曾有类似的尝试,但并未能施行,故而后者强调“始”。这样看来,法献与僧祐入三吴重申受戒之法,还是收获颇丰:改变了三吴地区的受戒方式。重申、规范、强化受戒之法(51),直接与度僧与僧籍相关:使得寺院不得随意度僧,这在很大种程度上规范甚至限制了寺院的度僧权,这一强力措施有效地控制僧尼数量的增加。由于官方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度僧权(52),所以不可能从根本上控制户口流向寺院(53)

重申受戒之法是为控制僧尼数量而作出的努力,而沙简僧尼则是意图在现有僧尼基础之上沙汰伪滥,藉以适当压缩、控制僧尼数量。沙简僧尼,即《法献传》所谓“妙简二众”、《僧祐传》所谓“试简五众”、赞宁所谓“纠绳二众”。五众、二众,均指出家信众,即僧尼。虽然不清楚法献、僧祐等人两次沙简僧尼的详细过程和落实情况,但从相关文献来看,似乎卓有成效。唐释法琳《辩正论》载“宋世合寺一千九百一十三所,……僧尼三万六千人。”而“齐世合寺二千一十五所,……僧尼三万二千五百人。”(54)可见,与刘宋时期相比,萧齐的寺院增加了一百余所,而僧尼数量反而减少了三千五百,这一统计资料虽被认为有不切实际之嫌(55),但其所反映的趋势应该是不错的。寺增而僧(尼)减,应当就是齐武帝永明中后期命法献等人沙简僧尼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