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刻文献整理文字处理的思考与对策
周阿根 顾若言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作为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之一,石刻文献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上古先秦时期。彼时流传下来的石刻铭文就已具有了较高的水平。东汉时期多兴厚葬,树碑立石之风盛行,后期虽有禁碑薄葬之令,但亦未能阻止石刻碑铭文化之发展,碑碣、石阙、摩崖、墓志、表铭、奏赞、文告、契券、经幢、造像题记等,门类齐全,而且代代沿承。随着考古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石刻文献得以出土面世,从一个侧面为传世文献提供了可靠的印证材料,具有重要的史学研究价值,历来为学界所重视。进入二十一世纪,无论是出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还是出于学术研究之需要,石刻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均方兴未艾、如火如荼。但墓志文献的整理缺乏应有的规范,王素等指出:“墓志整理,自古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大家都是在各行其是。”[1]
以往研究者或据实物、拓本摹录,或以彼时繁体正字隶定转录石刻文献。随着现代简化字的推行与电子技术的发展,许多研究者为求简省,以规范简化字录文。从收录方式来说,前者尽可能地保留了石刻文献原貌,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彼时真实的文字使用情况,比较适用于文献整理及研究,但对一般阅读者来说,具有不小的识读难度。同时,刻石长年深埋地下,多有磨泐,释读本身就困难重重,再加上其中文字繁杂,异体、俗体、古今字、通假字等问题交错,各家依据的处理标准又不尽相同,往往会造成辑录文献水平参差不齐,甚至谬误繁出。相对来说,简化字录文符合当今简化字使用习惯,更便于一般读者识读。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生造字问题。繁体字数量庞大,而作为简化字规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仅收录了7000字,还有成千上万的繁体字找不到对应的简化字,只能依据形体结构新造类推简化字,这不仅给编辑出版工作带来了难题,也容易造成新的识读困难。
石刻文献作为一种重要的“同时资料”[2],具有真实性、同时性、数量多、时代性强等特点,保存了大量的同时代用字现象,是汉字史研究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料。在石刻文献的整理过程中,文字的规范统一是核心要求。这里,我们以《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以下简称《集注》)为例,对石刻文献整理中的繁简字、古今字、异体字、俗字、通假字、避讳字、同形字等错综复杂的文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我们的思考与对策。
一 繁简字
繁简字即繁体字与简化字的合称,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笔画的多少。一般来说,汉语中记录同一个词,笔画多的是繁体字,笔画少的则为简化字。从甲骨文开始,汉字简化的历程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繁体字和简化字往往存在着对应关系,但从简化字的来源来看,繁体字与简化字又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古字替用、同音替代、两字一形等多种复杂现象。
现在,墓志整理一般采用规范繁体字编排。简化字虽然方便大众传播,但是,其区别度远不如繁体字。规范繁体字编排更专业、更为广大读者所接受,如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初版使用简体,修订版就使用繁体[3]。
唐龍朔二年《張君夫人毛姿臺墓誌》:“夫人笄年出嫁,適張氏爲妻。四德不日而成,六禮淡時而備。”注释8:“六禮。據《儀禮·士昏禮》記載:男女成婚要舉行六個步驟的禮節: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謂之六禮。”(《集注》,第503页)[4]
“纳徵”即纳币,古代婚礼六礼之一。《仪礼·士昏礼》:“纳徵,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郑玄注:“徵,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徵”“征”在古籍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古籍中“徵招”“徵收”“徵求”“徵兆”“徵聘”往往用“徵”,而不能用“征”,古籍中“征”往往和行走有关。
二 古今字
古今字反映的是一种历时的一词多形现象,同一个词在不同的时代用不同的字表示,先使用的是古字,后使用的则是今字。上古时期汉字数量少,一个字往往要兼表多个意义,如此一来,意义的表达不免趋于混乱,后人为了更准确地表达语音、语意,往往另造新字来表示原字的某个或某些意义,这就是汉字的分化,原字为古字,新字为今字。除此以外,当两个字在记录某一个汉字具有先后的关系时,也被认为是一组古今字,即段玉裁所言“随时异用者,谓之古今字”。
“云—雲”是一组比较特殊的古今字,于石刻文献中习见,使用规范繁体转录石刻文献时,表说话义的“云”字常会被误录为“雲”。“云”是本字,于甲骨文时期就已出现,象云朵形。后来“云”字被广泛借作“曰”“如”等字,人们为了区分云朵义和假借字的意义,给“云”字添加了形符“雨”,造新字“雲”来专门表示“云”的本义,而“云”字则用来表达说话义、如此义等借字的意思。而后来“雲”在楷书中简化作“云”,又形成了不对称的繁简关系。
唐乾封二年《范永隆夫人贾阿女墓志》:“笇穷命尽,转益时痾。宝根雕朽,玉树摧柯。长辞白日,永翳尘罗。宗亲丧志,路泣停歌。哀子僻踊,痛当奈何。”注释7:僻踊。僻,原字写作“擗”。(《集注》,第531页)
古今字一般也是一对一的关系,如“责”,后来写作“债”。但是,“采”的今字却有“採”“綵”“彩”等多个。同样,“辟”的今字,也有“闢”“避”“僻”“擗”“躃”等多个。“擗”义为“抚心”“捶胸”等。《玉篇·手部》:“擗,拊心也。”“踊”,义为以脚顿地。石刻文献常用“擗踊”来形容极度悲伤。《说文·人部》:“僻,避也。”《集注》将“擗踊”录文作“僻踊”,于文不词。石刻文献整理时,对古字应该按照原字照录,对于今字应该根据意义做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精当的释文。石刻文献整理过程中,古今字可以保留,但为读者阅读方便,必须出注释以发明之。
三 异体字
关于异体字的定义,学界普遍认可王力先生的观点,异体字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音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代替的一组字”[5],即同音同义写法不同的一组字。也有学者对异体字的定义有着更为细致的看法。王宁认为异构字与异写字并不一致,“异体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异构字。这里称作异构字,是为跟异写字区分开”[6];李国英认为异体字是“为语言中同一个词而造的同一个字的不同形体,并且这些不同的形体音义必须完全相同,在使用中功能不发生变化”[7];毛远明则认为“异体字又称异形字、异构字、异写字,尽管因使用概念不同,而其内涵、外延也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8]。实际上,如果偶然形成的异写字得到了一定的社会认同并广为流传,它就可以被认为是异体字。
而异体字和俗字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颇有异议。张涌泉先生认为:“所谓俗字,是区别于正字而言的一种通俗字体。”[9]也就是说,正俗是相对而言的,正字以外的就是俗字。学界普遍认为异体字和俗字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表述不一。“异体字包括俗字,俗字只是异体字的一部分。”[10]我们认为异体字,主要着眼点是形体的不同,而俗字主要着眼于是否得到官方的认可,异体字和俗字二者的关系紧密,互有交叉。
高昌延和三年《巩孝感墓表》:“不忆严霜下坠,雕残哲人,亲属悲嗥,四邻楚目,如云可赎,人百靡怪。春秋七十七,以延和三年甲子岁,十二月壬戌朔,三日甲子,窀穸斯墓。”(《集注》,第255页)
《集注》注释:“靡怪,怪者,惊奇也,怪字原写作‘’。靡怪,没有什么不惊奇的。”然“人百靡怪”费解,亦不符文意。“”实非“恠(怪)”字,《正字通·心部》:“恠,俗怪字。”“”当为“恡”之俗写,“恠”“恡”形近而讹。而“恡”又同“吝”。《正字通·心部》:“恡,本作吝,俗作悋。”“”即“吝”的俗字。“如云可赎,人百靡吝”化用了《诗经》典故。《诗·秦风·黄鸟》:“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意思是如果可以赎回墓主生命,即使需要靠百人身死来换取也毫不吝啬。我们认为石刻文献整理过程中,异体字,特别是俗字,应该改为规范繁体字。
四 通假字
通假字是一种特殊的古籍用字现象。王力先生等将通假字与通用字的概念结合在一起,“通假是同音或音近的字的通用和假借”。[11]程希岚等认为,通假字和假借字类同,“通假,一般地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无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二是本有其字,而又依声托事的假借”。[12]杨合鸣先生等则认为,通假字、假借字、通用字三者泾渭分明,不可混同,“在行文之时不用本字,而用另一个音同音近而义不相同的字去代替本字,这个用以替代本字的字就称作通假字”。[13]我们认为,杨合鸣先生的观点相对来说,更加科学。
高昌延昌十二年《索守猪墓表》:“春秋九十咸二,寝疾于交河岸上,灵柩葬之墓表。”(《集注》,第115页)
延寿十一年《任法悦墓表》:“西府交河郡民任法悦,新除虎牙将军,追赠明威将军,春秋五十咸三,卒于辰时。”(《集注》,第376页)
此二处“咸”当为“减”的通假字。《说文解字·水部》:“减,损也。”段注:“古书多假咸为减。”“咸”为“减”的谐声偏旁,可以互为通假。睡虎地秦简《日书》甲《衣》:“五丑不可以巫,喾以杀巫减。”“巫减”即“巫咸”。《史记·酷吏列传》:“减宣者,杨人也。”《汉书》中作“咸宣”。
因而,石刻中“九十咸二”就是“九十减少二”,八十八岁,旨在补整数之缺。若不辨二者通假关系,就难以正确理解石刻文献中所传达的信息。在石刻文献整理的过程中,常常会将古今字与通假字混同,实际上,古今字表现的是纵向历时的文字使用情况,而通假字则是一种纵向共时的用字现象,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时间平面。但是,古今字与通假字也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古今字中包含了一部分通假字,但通假字也并不都是古今字,厘清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出新字。石刻文献整理过程中,通假字应该予以保留,但为读者阅读方便,必须出注释以发明之。
五 避讳字
避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源远流长,它对语言文字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避讳字就是古代文献中因崇尚避讳文化而形成的一类特殊的用字现象。避讳形式多样,在石刻文献中形成了数量众多的避讳字,石刻文献当中保留下来的避讳字主要有改字、缺笔、增笔、空字这四种形式。
避讳改字也有几类:1.采用音同或音近的字代替原字,如明朝时期避元朝讳,用“原”代替“元”,“元来”改作“原来”。2.用词义相同的字代替原字,如唐代避唐高宗名讳,将“治”改为“理”。3.用表示代称的字指代原字,如“某”“讳”等。避讳缺笔始于唐代,最初为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用“卅”代替“世”。而避讳增笔亦多见,如唐代避李世民讳,“民”字多作“”。避讳空字指的是在需要避讳的地方留空不写,有的会用□来代替避字,也有的会直接省略避字。如唐初大臣裴世矩,新、旧《唐书》本为避李世民讳皆省略“世”字作“裴矩”。
唐贞观十六年《张谦祐妻严氏墓表》:“唐贞观十六年岁次壬寅,四月景戌朔,六日辛卯。”(《集注》,第432页)
唐贞观廿年《成伯熹墓铭》:“维贞观廿年岁次景午,五月朔壬辰,廿九日庚申,武骑尉成伯熹,春秋五十九,墓铭。”(《集注》,第447页)
“景戌”实际上就是“丙戌”,“景午”就是“丙午”,均属于避讳改字。在唐代的墓志中,表天干的“丙”字常用“景”字替代以避讳。避“丙”字之讳源于唐高祖李渊之父李昺,李渊称帝后,追尊其父为世祖元皇帝,嫌讳丙,即与“昺”字音近的字也要回避。故凡遇“丙”字多改作“景”。陈垣《史讳举例》卷二《避讳之种类》之第十“避讳改干支名例”中即列有此例:“唐高祖之父名昺,故唐人兼讳丙,凡丙字多改为景。如万岁通天二年石刻浮图铭,丙申作景申,丙寅作景寅,是也。晋、梁、陈、北齐、周、隋、南、北八史,皆修于唐,丙皆作景。”[14]
避讳字作为避讳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宗法时代直接反映并维护着宗法等级观念和专制制度,同时,对确定古籍的时代和古籍辨伪也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避讳字的编辑,不能径改,必须作注以说明,以免湮没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集注》对避讳字的处理相对来说也比较合理,对于避讳增减笔字及简单的避讳改字,均要求以规范汉字录入,而空字与较为特殊的避讳改字,则要求据原文录入,必要时加以注释说明。
六 同形字
我们在讨论汉语字词关系时,同形字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性问题。字典辞书的编写、文献古籍的整理都必须妥善处理同形字问题。李崇兴先生认为同形字是仿照同形词拟出的名目,指形体完全相同,但传写的词不同的两个字[15]。毛远明先生认为用同一个字形记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各词之间意义上没有内在联系,只是字形偶合的字就是同形字[16]。顾名思义,同形字是字形相同、意义不同、读音不一定相同的一组字。同形字的存在带来了字与词不一一对应的问题,即一形对多词问题。同形字可根据读音异同分为同形同音(或音近)异词与同形异音异词两类。
石刻文献中常见一类同形字,即两个原本不同形汉字,由于书写变异而变为同形。
高昌延和六年《张沂子妻高氏墓表》:“上仕舅姑,有敬顺之名,下交娣姒,无姤忌之号。”(《集注》,第265页)
《集注》注释4:“姤,音構,《说文》偶也。”此处明显释义不确。《龙龛手鉴·女部》:“姤,俗;妬,通;妒,正。”《说文解字·女部》:“妒,妇妒夫也。”“姤”当为“妒”的异体字,于石刻文献及敦煌写卷多见,刘光蓉《〈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释义校补》有详细例证,此不赘述。“妒”由于书写变异写作了“姤”,此时表“妒忌”义的“姤(dù)”与原来表“偶也”义的“姤(gòu)”形成一组同形异音的同形字。石刻文献整理过程中,同形字必须依据上下文,改为通行的繁体字,同时出注释说明之。
七 类化字
类化是指不同源的字形在构字中因搭配与位置关系在按书写习惯改造字形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混同现象。也就是说,人们在书写汉字的时候,因受上下文或其他因素的影响,给本来不需要加偏旁的字加上偏旁或者将偏旁改成与前后文一致,这就是类化。类化俗字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无意中不由自主地受上下左右的字或字的本身上下左右及中外部件的同化、类化。汉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受到前后用字字形的影响,从而形成一种由此及彼的现象。不但前面的字可以影响后面的字,同样,后面的字也可以影响前面的字,甚至一个字的内部构件也会发生因受前后字形的影响改变偏旁而发生类化。类化字主要形式有:因受前后字形的影响增加偏旁而发生类化,一个汉字的内部也可能发生类化。[17]
唐龙朔二年《汜武欢墓志》:“何期鲜花翠落,葱叶先萎,若似寒蒫,掩然泉壤,非仙贤之可济,岂鶣鹊之能疗(根按:当为瘳字)。”(《集注》,第506页)
“鶣鹊”之“鶣”当为“扁”。“扁”因为受到“鹊”的影响,也加上了一个“鸟”而写作“鶣”。“扁鹊”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医学家,如果录文作“鶣鹊”,就会让读者难以理解。类化字的出现一定有特定的上下文语境,离开上下文语境,并无从类化。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石刻文献整理时当改录为通行字,否则读者阅读时,对部分词语的理解会云里雾里、不知所云,但改动之后,最好能够出注释,以体现当时的实际用字情形。
总而言之,石刻文献用字情况复杂,包含诸如繁简字、古今字、异体字、俗字、通假字、避讳字、同形字、类化字等诸多的文字问题。对汉字史研究者来说,石刻文字是不可多得的重要研究资料。对编辑出版人员而言,石刻文献用字是编校工作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一方面,编校者在释读石刻文献的过程中想尽量尊重并保留石刻文字原貌,另一方面,编校者又想为读者提供一个方便阅读使用的通俗善本。赵超主张“墓志以繁体标准字录文,异体、别体径改为通行正字,假借字一般不改动”。[18]刘文主张“墓志文中出现的俗字、别字、通假字、简化字等原则上照录,尽量呈现拓本原字形”。[19]可见,学界对墓志编辑整理过程中的文字处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墓志文献整理过程中文字处理又是摆在我们古籍整理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有鉴于此,编辑出版人员必须提升个人的文字甄别与考校水平,理清字与词之间的关系,以便提升石刻文献的编校水平。尽管近年来墓志整理愈发受到学界重视,成果频出,但重复出版和各行其是等问题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从业已出版的部分墓志图书来看,墓志文献整理过程中的墓志定名、文本转行、文献释读、句读标点等争议颇多,缺乏应有的规范,需要学界开展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与研究,以使墓志文献的编辑出版走上科学规范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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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括号内页码为《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巴蜀书社,2003)页码,下同。为行文方便,此条保留了繁体录文,下文如无特别需要,一般简体字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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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刘文:《陕西新见隋朝墓志·凡例》,三秦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