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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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道德能力”概念的知识谱系考察

西季威克曾指出,“对道德能力起源的探究在现代伦理学中占据了一个突出的位置。这种探究的意义在于将道德能力构想为良心、动机或者说是人内在所有的某种立法者”。[12]同时,他还指出将“道德能力”引入伦理学讨论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们欲望关于正当行动的知识并按照它去行动,但是我们的实践判断与我们意志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善;另一方面,我们追求可以证明的行为正当性的理由以及激起行动的倾向、欲望。”[13]西季威克关于道德能力的思想一方面揭示了心灵能力意义上道德的内在自律性;另一方面揭示了实践意义上道德所可能出现的知行分离。正是在实践理性的意义上,我们以英语世界道德能力的词源流变和西方规范伦理学为研究向度,以对亚里士多德、黑格尔、罗尔斯道德思想的知识谱系考察形式,揭示道德实践品性中蕴含的道德能力理念。

一 英文“道德能力”的词源流变

道德能力是与自由意志能力、实践理性能力同等意义的概念。国内学者在当代学术语境中对其英文译法使用得比较含糊,有moral capacity、moral faculty、moral ability以及moral capability。诚然,我们可以将不同的译法理解为所表达的道德能力含义不同。但在西方伦理思想中,道德能力的英文一般用moral faculty(比如西季威克、康德)或者moral capacity(比如格林、罗尔斯)来表示。同时,当代学者中,已经出现以moral competence表示道德能力。在具体解释时可能会出现ability、power等。“ability是人本身具有的力量、资质,它表示个体能够完成现在的任务,不需要进一步的训练。”[14]capacity 具有“actuality and potentiality的含义,是什么是现实的事情与什么能够成为现实的事情之间的对照”[15],既包含潜在的现实性之所是,也包含现实性之所是。faculty指人心灵的能力,比如记忆力、想象力、感知力等。按照洛克的理解,“faculties是人心的一些知觉能力和感觉能力,而理解和意志是人心的两种官能”[16]。相比之下,competence更强调人能够胜任某事的能力。the power是狄尔泰使用的概念,指“我们对自己施加于事物或他人之上的影响以及在我们身上产生的效果的经验,它既能帮助我们行动与计划,也能挫灭我们的愿望”[17]。这是在一般心理学和哲学层面对能力不同表述的释义。道德能力是在伦理学理论发展过程中,随着对道德的理解而被提出的概念。

在古希腊的伦理思想中,亚里士多德并不赞同在潜能的意义上理解道德。因为潜能预设了某种预先存在,而德性是因人的道德实践而获得的品质。在此种意义上,德性不等同于能力(potentiality)。但是,道德问题是意志能力实现活动的问题。按照阿伦特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欲望和理性之间所加入的选择能力就是意志概念的前身。同时,“在拉丁文里,亚里士多德的选择能力叫作liberum arbitrium(自由意志)”[18]。德性与能力的关系通过意志问题而紧密联系起来。在中世纪,阿奎那对德性本质的理解告诉我们:“德性乃指力量之完善。而在实际的善行中产生效用的习性(德性)只限于和意欲的能力(appetitive faculty)有关,因为意欲能力能产生一切力量和习性的效用。”[19]根据阿奎那的思想,道德问题是对意欲能力问题的探讨。

意欲能力的探讨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得以深入,其表现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对欲求能力(the faculty of desire)或实践理性(自由意志)问题的研究,并提出了道德能力。“权限(facultas moralis[道德能力])指不受相反命令式(一条实践规则)限制的自由。”[20]康德关于道德能力的释义体现了道德的主体性以及主体内在自我立法的强制性与义务形式法则强制性之间的一致性,是自由的自我强制。

另一位在一般的意义上使用道德能力(moral faculty)概念的伦理学家就是西季威克。在《伦理学史纲》中,西季威克基于英国现代伦理学的发展指出了巴特勒和里德等人关于道德能力的观点。巴特勒“将道德能力的对象界定为‘行动’——包括行动的意向和趋向,就其是出自我们自身的力量而言,它们与纯粹被动的情感不同。里德(Reid)则认为道德能力既是理智的又是主动的,它不仅察觉到行为的‘正当性’或‘道德义务’(里德将之设想为是行为和行为者之间的一种简单的、不可分析的关系),而且还推动意志去完成被看作是正当的行为”[21]。通过西季威克对巴特勒和里德关于道德能力的观点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道德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当faculty与moral发生关系并组合成moral faculty时,moral faculty的含义就不只是faculty 原有的在自然意义上人的灵魂(心灵)的能力。也正是在现代伦理学的研究中,对道德能力的表述出现了moral capacity,其更强调道德主体自我完善的能力。

以moral capacity表述道德能力的伦理学家以格林和罗尔斯为代表。在《伦理学导论》中,格林提出:“不管我们假设什么样的道德能力(moral capacity),它都只有通过习惯、制度和法律而成为现实。也正是由于习惯、制度和法律个体才形成民族。”[22]道德能力是一个属于实践理性范畴的概念,它要在一系列中介中转化为现实。对于个体而言,这种作为道德上完善的道德能力或者说道德理想的个人特征在于“在自我意识和自我对象化的过程中实现潜能(capability),这就是道德主体真正的善”[23]。格林的理论阐述了道德能力需要现实化,而道德能力现实化的过程离不开个体与社会的交互作用。

正是在正义论的维度,基于构建正义秩序的生活立场,罗尔斯提出了现代性良序社会的公民应该具有基本道德能力(moral capacity)的问题。罗尔斯没有确切地给出道德能力的定义,而是提出公民应该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善观念能力和正义感能力。“道德人格就是以这两种能力为特征”[24],以正义允许的方式实现自我统一的能力。

同时,当代学者James Jakob Liszka在其Moral Competence:An Intergrated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Ethics一书中明确使用moral competence表述道德能力,并认为道德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其着力解决四个问题:“第一,什么是做正确的事情?第二,什么激起我们去做正确的事?第三,什么给了我们去做正确的事情的能力和力量?第四,我如何去做?”[25]在这一意义上,人自身与道德能力具有同等含义。

道德能力的概念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表述。“事实上,moral faculty 和moral capacity并无实质性的区别。近代以来,随着机械主义、科学主义、自然主义假说的发展,人们更习惯于用moral capacity表述道德能力。”[26]但是,相对于moral faculty、moral capacity更能反映在肯定人的潜能的基础上,道德是人通过发展乃至教育等而获得的品质。[27]Moral competence的表达则更具有综合性,我们对道德能力的使用取moral competence。在历史的演进中,英文“道德能力”的词源流变可以看出道德能力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人们可能基于“先天与后天”“潜能与实能”“经验与理性”等不同的理论分野出发讨论道德能力。同时,这个概念的演进过程也体现了人的生活世界本身的变化,体现了人是如何理解“人作为人而存在着”这样一系列问题。基于实践理性的立场,从思想家对道德的理解中证成道德能力,进而重新思考道德即是我们的主旨所在。

二 亚里士多德:中道

对于“道德究竟是什么”这一伦理学研究中重要而又基础性的问题,古今先哲以不同的形式给予关注和回答。其中可以形成共识的思想之一: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在伦理学的发源地古希腊,这一思想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为代表。亚里士多德在目的论分析框架下,系统地阐述了以逻各斯(理性)为中心的道德——作为实现活动的德性是一种“中道”[28]的品质。中道是德性的适度、是行动的恰当,其凸显了道德所蕴含的主体性精神与实践性品格。

亚里士多德在德性的意义上理解道德,而“人的德性就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29]。德性是人通过道德实践而获得的品质,是相对于活动而言的品质。德性的特点是中道,中道揭示了德性的本性是实践行为的恰当。德性使道德主体倾向于做、行动,并且合乎理性地去做和行动。可以这样说,德性不是一种被动的情感或自然本能,它是道德主体(行为者)通过行动、活动而实现并获得的一种适度的品质。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德性分为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道德德性以追求适度为目的,适度是道德德性的特点。适度是“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它以选取感情与实践中的那个适度为目的”[30]。适度是两种恶的中间,它是道德主体在实现活动中做到的感情与实践之间的适度。道德德性的适度意味着道德主体能够在适当的时空条件下,出于适当的理由,以适当的方式做事、做人。在这一意义上,先贤儒家与亚里士多德对德性的理解存在相通之处,“成仁”、“敏于行”与“化性起伪”等一些观点都在说明:德性需要通过践行而获得。“德性不仅产生、养成与毁灭于同样的活动,而且实现于同样的活动。”[31]任何德性的获得都是一种实现活动,它需要具体的实践。就如同健康的身体来自合理的饮食与积极的锻炼,德性是来自具体实现活动中的道德判断、选择与行动。

如果说道德德性的特点是适度,这种适度是一种行为的恰到好处。那么我们就需要知道如何在实践中做到适度。做(行为)的适度性就涉及合乎逻各斯的理智德性,即道德主体要合乎理智地欲求与行动。亚里士多德将理智德性分为沉思的(理论的)、实践的(明智的)、制作的(技艺的)三种类型。德性指向具体的实现活动,需要实践理智的指引。理智的最高状态就是明智(实践智慧),德性的实现要求道德主体具有一种实践智慧。因为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中,德性的获得还取决于道德主体所采取的恰当方式和手段。德性是一种品质,问题的关键是人以何种态度、以何种方式获得这种品质。有实践智慧的人(明智的人)善于在具体的变化中考虑对他自身是善的和有益的事情,运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选择善的手段以实现善目的。“德的真谛就在乎中庸。就是对于情欲适得其中,不听其侵陆理性,亦不沦于冷酷无情。”[32]实践智慧的中道在于运用理性合理地节制欲望与情感,在感情与行为上做到适度。对于道德主体而言,仅有对道德的“知”是不够的,其还必须有通过“行”而努力地获得德性的能力。

亚里士多德的中道伦理思想在一般的意义上揭示了道德的实践性品格特质。德性不是在先的,而是通过实现活动获得的。德性以行为者为中心,在道德行为中获得真实的存在。道德是需要实现的品质,是生成的品质,是在实践活动中成己成物的品质。德性需要通过践行而获得,它需要道德主体具有一种随境而异的道德能力。尽管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地提出道德能力这一概念,但是他的思想已极其深刻地洞见到:道德的实践性品格中蕴含着道德能力的本质。

三 黑格尔:能行动的意志

沿着亚里士多德的经验思辨方式和康德的主体性道德哲学,黑格尔对道德的理解直接指向人的意志。道德是“能行动的意志”[33],它不仅是人的内在心性修养,更是人的、具有目的性的现实道德行为。道德(德性)实现活动的中道具体化为道德主体的义务践行,并在其中获得自身真理性的内容,实现道德的主客观统一。

近代以来,尤其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将道德的基础转向人的意志。他复活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揭示了道德的实践性品格。康德在实践理性意义上理解道德,他探讨的是道德在现实中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基础是什么。他认为:“道德就是行为对意志自律性的关系,也就是,通过准则对可能的普遍立法的关系。”[34]道德是一种可普遍立法的能力,它以道德律的形式成为意志的义务法则。道德的“应然”在义务法则那里获得形式的规定,但是应然的义务法则如何实然化,康德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相对于康德,黑格尔注意到了存在的统一以及‘应当’如何化为现实的问题。”[35]从意志出发理解道德,与康德将意志理性化不同,黑格尔用理性去理解意志实现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问题——将普遍的义务法则现实化,使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存在。

黑格尔对意志的理解以精神为发端,精神分为意志和思维两部分。与思维寻求普遍性与抽象性不同,意志始终在摆脱抽象的主观精神而成为具体的客观存在,它始终有一种做、行动与行为的倾向。同时,思维与意志不可分割,思维本身就包含在意志的实践之中,意志是要将自己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特殊思维方式;二者的区别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自由的,“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36]。道德问题是自由意志问题,它以独立的具有意志能力的个体为前提。真实的意志是自在自为的意志,是道德主体在实践中扬弃意志的主观性而获得客观性存在的意志。

道德是“能行动的意志”。“它是有转变为现实冲动、并能够通过主体行为成为现实定在的意志,这个能行动的意志具有创造性。”[37]也就是说,道德不是纯粹的主观精神,它有着做、实践、行动的特质。而且,道德的创造性表明道德行为是道德主体的目的性行为,其实现具有多样性的可能。自由意志的实现是自由意志现实化、客观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道德主体实现自然世界与自由世界的统一;将主观精神见之于客观定在,将普遍的义务法则特殊化。

在规范的意义上,道德不是纯粹的抽象义务法则,而是有具体规定的、有具体实践要求的义务。义务的具体规定来自道德主体,“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38]。这里的主观意志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也就是说,具有自由意志、独立人格的个体作为道德的前提,其本身就是对道德的规定。同时,义务的具体规定还来自道德主体对具体伦理关系中义务主旨的把握与理解。而道德行为或义务的实践就是主体通过其行为,合理地处理自然与自由、偶然与必然、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实现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首先,道德主体要正视自然必然性,将自然律纳入自由律。自由意志的行动要合规律性,其实现是自然世界与自由世界的统一。自由意志在行动过程中遭遇外部世界,外部世界充满了偶然性、不确定性。意志的行动追求自由的必然性,但是“有限的东西的必然性所包含的矛盾的发展,在定在中恰恰是必然性转变为偶然性,偶然性转变为必然性”。[39]也就是说,意志的结果最终以一种偶然、多样的方式呈现在现实世界中。道德主体要处理好自然与自由的关系、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合理地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将自然必然性与偶然附加于我的意志的东西转化为我的意志自由实现的一个环节并成为我的意志的内容。道德问题不是一个纯粹善良动机、主观精神问题,它要求道德主体具有一定的道德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艺与审慎而合理的判断能力、选择能力。

其次,道德主体要实现意志的主客观统一,使意志获得真实的内容。意志的行动要合目的性。意志的目的性的实现、意志的主客观统一均见诸道德行为。或者说,“更高的道德观点在于在行为中求得满足,而不停留于人的自我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性之间的鸿沟上”[40]。人通过具体的道德实践弥合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在道德行为中,意志扬弃纯粹的任性、主观性获得普遍必然性的规定,这种必然性包含我的意志与他人意志的统一。另一方面,意志要走出纯粹的主观精神成为具体的定在;在具体的道德行为中,我获得自身的福利(幸福)。我的意志通过我的行为获得真实的存在,其在“特殊意志”的领域实现了类的普遍性。“仅仅在意识领域之内思考善是不够的。它还必须通过从主观欲望到外在存在的转变而被实现出来,于是善就不仅仅在我们的心灵中而且首先在我们的生活中得以形成。”[41]道德的主观性、应然性有其客观性、普遍性为内容规定,道德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其统一,将善转化为现实的存在。

上述分析可见,黑格尔的伦理思想中的道德不是形式的道德,是有客观内容的道德。“对于黑格尔,道德、自由不是像康德那样是一个形而上的假设,而是一种精神的要求。道德只有在一定类型的社会中才能够实现,通过使道德自由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和态度表现其特质。”[42]在人的主体性生活中,黑格尔以极其思辨的方式揭示了道德是“能行动的意志”。道德不是纯粹无我的义务法则和抽象的主观精神,而是道德主体将义务法则特殊化并付诸实践的能力。

四 罗尔斯:公民道德能力

罗尔斯秉持义务论的价值,“在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第一主题时,他遵循了黑格尔的教导:个人(person)在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框架内部具有深厚的社会根源”。[43]他从原初状态出发,在具体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探讨道德问题。罗尔斯将个体道德问题置于社会结构的基本框架,通过具体的义务实践,分析公民能力进而提出公民的两种基本道德能力,构建正义的生活秩序。

在正义论维度,罗尔斯对道德的理解基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关系。在一个公正而稳定的社会,理性而又多元成为一个必然的事实。这一社会能够长治久安,就需要平等而自由的公民具备基本的能力为社会提供宽容的基础。这种能力以理性介入个体的美德,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固定。对于正义社会的公民而言,道德是一种在自我与他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实现过程中显现的力量。这种美德的力量以公民的两种基本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为核心。

正义社会的公民要有产生正义感的倾向,在道德行为的动机中,使正义感战胜非正义的倾向。正义感是一种情感能力,它需要内化到道德主体内部并形成相应的道德态度。《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明确地提出:“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项目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44]社会合作是社会结构正义的基本主题,而正义感能力就在于个体能够有效地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既尊重正义原则又能合乎理性地做出选择。正义感能力揭示了道德行为中包含的“我”“他”的意志并不矛盾,它以对彼此的平等权利义务的承认为前提。

善观念能力是在个体从属于整体的规范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45]善观念能力是人在合理性地追求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将善观念应用于生活计划。这种善观念能力大体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作为手段的善的能力,指个体在既有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发展和运用自己的善观念能力,使之成为达到个体善的手段;第二,作为决定性善观念的本质部分,指个体根据自身的理智能力与道德能力的实践,达到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合理性认肯。善观念能力揭示了道德行为中包含我的利益与权利,道德的实现是我的利益与权利以合理的形式在生活世界呈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体系内,道德是以道德能力为核心的实践理性精神。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形成于公民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公民能够达到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在正义允许的条件下自由地生活。

先哲们以自己的思想方式揭示道德的实践性品格。道德是具有现实性的优美灵魂,是德性与德行的统一。道德能力是对道德的主体性、实践品格的揭示。道德使人趋向于自由存在,而人的自由存在既需要道德主体具有执着不已的自由精神,又需要道德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将这种自由精神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做、实践。如果离开现实的做、行动、实践,那么道德只能是一个美丽的虚无。道德是一种实践智慧,是具有定在性的实践精神。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它是道德主体在应做与能做以及如何做之中的抉择与行动的能力。

总之,道德既不是纯粹抽象的精神,也不是主体抽象的品质,而是主体通过实践活动成为一个人并获得自己自由生活的一种能力。这意味着道德与道德能力意义相当,道德能力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概念。道德能力是自由意志在道德行为中实现自身的能力。正是这个能力的活动过程显现了道德的崇高与卑微、完美与遗憾、艰辛与幸福。道德是鲜活的、流动的生命律动。道德能力是指人能够以一种精神去把握世界,知善、行善并实现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