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管理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史晨辉 马弘
中国传统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受到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主要采取家庭护理,富裕的家庭通常聘请医护人员在家中照料患者,贫穷家庭患者则被“囚禁”在家中。
涉及精神病患者处置最早的文献记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商代,《史记·殷本纪》中记载,纣王淫乱不止,比干、箕子谏之,纣王大怒“剖比干,观其心。箕子惧,乃佯狂为奴,纣又囚之。”说明当时对于癫狂之人的一些忤逆行为已有一些宽宥。西周时,已建立宽宥制度,《周礼·秋官司寇·司刺》:“壹赦曰弱幼,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惷愚即指天生呆傻之人。
西汉时期,癫狂患者犯罪依法处罚。东汉在三公曹陈忠建议下,开始给予适当减刑,即“狂易杀人,得减重论”,但此种提法只是给审判官的建议,并不是成文法律。北齐时期这种提法正式成为法律条文,《齐律》“合赎者,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其中“痴”指“痴愚癫狂”,痴者可以赎代刑。
《唐律》是我国最早的保存完整的古代法典,其将疾病按轻重分为废疾和笃疾。“憨愚”列入废疾,流罪以下以赎代刑,流罪及死罪与常人无异。“癫狂”列入笃疾,流罪也可以赎代刑,反逆罪及死罪需上请,由执政者决定是收赎还是处决。此外,还规定如果精神病患者的亲属或邻人犯罪,患者本人可以免于连坐之罪;精神病患者受审时可不必佩戴刑具。后世《宋刑统》《元典章·刑部》《大明律》基本沿用《唐律》废疾笃疾制度,内容并无大的变化,仅在某些具体罪名的量刑上稍有调整,如:《元典章·刑部》中规定子女弑杀其父母者不可免死,但对于精神病患者可以将凌迟刑减为斩刑;《大明律》中规定反逆罪不可免死,等等。
清代依然施行废疾笃疾制度,而且第一次明确了关于精神病患者管理的法律规定。《大清律例》“疯病之人,应令父祖叔伯兄弟或子侄亲属之嫡者防守。如无此等亲属,令邻佑、乡约、地方防守。如有疏纵以致杀人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清雍正九年(1732年),为了加强此律推行,增加“各省及八旗,凡有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即报地方官、该佐领处,令伊亲属锁锢看守。若无亲属,则责令邻佑、乡约、地方、族长人等严行锁锢看守。”“若致杀人者,将该地方官该佐领照防范不严例,罚俸一年。”等条款,至此清代精神病患者管理的报官锁锢制度基本形成。
八国联军发动侵华战争之后,清廷开始推行新政。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起,开始效法西方编纂《大清现行刑律》,其中规定“凡精神病者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监禁处分。”“其人精神病者与否,审判官当招医生至法庭鉴定之。”而且有了对于精神病患者特别保护的条款,“凡乘人精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者”照猥亵罪、强奸罪有关规定处断;“凡遇疯癫迷失道路者,巡警应有此街送至彼街,按街送至其家为止”。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民政部会同步军统领衙门在京师贫民教养院中附设疯人收容院,后归属内城巡警总厅管理。这是中国第一家国人创办的疯人收容机构。此后,收容制度也开始逐渐取代报官锁锢制度,中国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进入了近现代化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