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麻风病监测任务与要求
(一)上报任务要求
1.地区分类
根据近年来各市麻风病患病率、发现率、人口数、新发病例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以及历年累计麻风病患者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将全省11个地区划分为3类。
一类地区:杭州市、嘉兴市、宁波市、绍兴市和金华市。
二类地区:温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台州市和丽水市。
三类地区:舟山市。
2.上报任务
一类地区每季度要求报告的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任务数为上年年底常住总人口数的2.0/10万以上,其中流动人口占比不低于40%。二类地区每季度要求报告的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任务数为上年年底常住总人口数的1.5/10万以上,其中流动人口占比不低于30%。三类地区每季度要求报告的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任务数为上年年底常住总人口数的1.0/10万以上,其中流动人口占比不低于20%。
(二)可疑症状报告
各地市必须指定至少一家麻风病诊治机构负责麻风病可疑症状的确诊和排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有麻风病可疑症状的病例后,应填报《浙江省皮肤病可疑症状病例转诊单》 (表3-1),一周内报告当地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转诊至指定麻风病定点诊治机构。麻风病定点诊治机构负责麻风病可疑症状的确诊和排除,并将结果通报给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可疑症状病例转诊的追踪,同时填写《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登记表》 (表3-2)。麻风病定点诊治机构在确诊麻风病病例后,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麻风病病例个案报告卡》 (见第四章),并及时进行报告。
表3-1 浙江省皮肤病可疑症状病例转诊单
表3-2 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登记表
(三)可疑症状主动监测
1.监测医疗机构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为麻风病可疑症状主动监测单位,开展麻风病可疑症状主动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与要求
(1)麻风病主动监测医疗机构开展本单位就诊人员中的麻风病可疑症状主动监测工作;县级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季度对辖区内麻风病主动监测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督查。
(2)各级监测医疗机构应指定一名监测人员开展主动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查阅相关门诊日志和实验室检测记录,主动搜索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麻风病主动监测医疗机构应每季度以报表形式向本级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医院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季度报表》( 表3-3),县、市级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于7月3日和次年1月3日前逐级上报《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报告汇总表》( 表3-4)。
(3)各级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辖区内麻风病实际疫情确定各医疗机构上报可疑症状的病例数,并将工作内容纳入公共卫生考核体系。
表3-3 监测医院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季度报表
续表
表3-4 麻风病可疑症状病例报告汇总表
(四)监测资料收集和报告
各级麻风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分别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统计辖区内麻风病可疑症状监测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和分析报告,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