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唐长安的基层聚落形态
基层社会的地域构造与聚落形态在先秦秦汉—魏晋六朝—隋唐这一长时段的发展演变,曾得到学者的热烈关注与讨论[1]。目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战国秦汉以来,中央与基层的聚落形态就可以划分为有城郭围绕的(城)邑,以及城邑之外散布的自然聚落;只是这些自然聚落具有多样性,内部布局形态非一,而名称各异,先秦时称为“落”“聚”“邑”“庐”等[2];考古发现汉代的自然聚落有辽阳三道壕、河南遂平小寨、河南内黄三杨庄等[3];六朝时的城郭外聚落有称为墟、野、场、林、丘、渚、沟、洲、浦等各种情况。侯旭东推测,大概晚至刘宋,“村”才从南方林林总总的自然聚落名称中脱颖而出[4]。
一 城郭内外
作为律令制国家,唐建国伊始,就以《令》规范基层行政建置与聚落形态,见《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624),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5]以居住地为原则,将自汉魏以来或称闾里、或称里坊的城郭内封闭式地理单元固定为坊;对城邑之外纷繁复杂的聚落进行整顿,在名称上统一为村,从制度上实施统一管理[6];同时在北朝、隋屡有变化的基层行政管理方式之外,重新采用乡里邻保的人口编组方法,这看似向汉晋乡里制的复归,实则运转着新型大一统帝国的生命活力。
开元年间定令时,又对村、坊的设置情况进行了细化,《唐六典》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7]《通典》引开元二十五年(737)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8]第一,从制度层面将城郭、城外散聚之差别定格为村坊之别,并强调此制普遍施行于两京及外州县;第二,明确了基层行政单位和基层聚落的管理者(里正/坊正、村正)以及他们在职掌上的差别;第三,规定了里正/坊正、村正的任职、简选标准。
从《通典》所引唐令可知,里正和坊正是从同一群体内选拔并任用,也就是,当处既设里正,掌户口赋役,又设坊正,掌治安,包伟民称此为唐代基层管理的“双轨制”[9]。由此可理所当然地推出,乡里制作为人口编组与基层行政单位,应普遍适用于城内、郭外之聚落,即乡里制与坊、村制并行。宫崎市定总结这种现象为“重复平行”[10],吉田孝进一步将其归纳为“二重构造”说[11],其大旨可示意如下:
从律令的普适性来看,“二重构造”当行用于唐帝国全境,作为首都的长安,当最为示范。自唐以来即产生的以长安历史文化、地理为主题的城市文献,细致描述了城市内部的聚落形态、宫室宅邸、街道坊里[12];而其建筑形制、外观、规模、功用等,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展的唐城考古工作中,又得到更加科学、数字化的表达[13]。
借助西安出土唐人墓志葬地的记载,外郭城以外,长安周边的聚落形态也得到渐次呈现,具体成果见诸学者对长安、万年两县下辖乡、里、村及其位置的考证[14]。长安城门外,紧依外郭城墙即有村,村作为自然聚落名,与行政单位乡、里并行。见于墓志葬地有万年/长安县某乡+某村,某里+某村,某乡+某里+某村,某乡+某村+某里等各种表达方式[15],村名有时在里名之下,这是村落住户稀疏,数个村凑足一里编组的情况;村名在里名之上,则是村落住户稠密,一个自然村下依户口划分为若干里的情况,直观地表明了村与里的重叠。
是否可以说,唐都长安城郭内外的聚落形态已全然明晰?恐怕不是。在长安城郭以内,里坊/坊里作为被精心规划的居住单元,几乎占据了研究者的全部视野。对于“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人口划分是否亦行用于宫墙、坊墙、城墙林立的封闭区域这一基础性问题,却很少见学者给出正面的思考和系统的论证。支持“二重构造”者,想当然以长安城内有乡里,如宫崎市定、坂上康俊等。坂上氏以唐《令》规定里正与坊正从一个群体中选拔,具体职掌不同,由法条分析,长安城内肯定有乡、里行政区划[16]。但从事唐代长安历史地理研究的学者无论从传世文献,还是出土墓志中,基本没有检索到位于外郭城之内的里名,尤其是乡名[17],他们大部分选择避开直接讨论此问题,例如在估算长安及周边人口数量时,直接以乡作为城外统计单元,以坊作为城内统计单元,而不说明理由[18]。近来有学者正面论及这一问题,刘再聪以目前能掌握材料有限,不能得出唐两京城内有乡、里基层建制[19];成一农倾向于长安、洛阳城中的所有里之上都设乡,但未做分析[20]。坂上康俊的想法游移不定,支持“二重构造”说之外,又依据唐长安坊由数米高围墙环绕的事实,认为很难想象或一坊区划数里,或若干坊组成一乡、一里的情况在坊墙存在情况下如何运作;他尝试提出了一种圆融的解释,在两京(长安)不存在人为区分(乡里)与自然区分(坊里)重叠结构的实质,是乡里被坊制制约,而不能正确表现实态[21]。
从以上研究回顾看,乡里村坊制在唐长安的实施,看似明了,但乡里制是否推行于城内,一直疑而未决。随着近年来西安周边唐人墓志的新发现与刊布,我们又发现卒葬地记述中某乡+某坊,某乡+某里+某坊,某坊+某里,乡名与坊、里名同见的情况[22],这是特例,还是以往不见的乡里与坊制并行的明证?唐都长安的基层聚落形态究竟如何,与外州县有何联系与区别?本章将尝试对这一唐代区域地理研究中的难题予以解析与回应。
二 唐长安城内的基层聚落形态
要弄清乡里制在长安城内的实施与否,需先对外郭城以内的聚落形态作考察。
唐长安城承袭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六月至三年三月所筑之大兴城,《隋书·地理志》载:“京兆郡(开皇三年,置雍州。城东西十八里一百一十五步,南北十五里一百七十五步。东面通化、春明、延兴三门,南面启夏、明德、安化三门,西面延平、金光、开远三门,北面光化一门。里一百六,市二)。”[23]隋大兴城沿用北魏洛阳城、北齐邺南城的封闭式里制,在外郭之内规划106里,亦称坊。坊之原意为四周设有障壁的区域[24],北魏洛阳城之里(坊)规划为边长三百步,周长一千二百步,一里见方(约合0.09 km2)的封闭聚落,四边环以坊墙[25]。隋大兴城之坊亦有坊墙,文献中可考索到一些在隋新都中筑坊的信息,如《长安志》卷一〇记醴泉坊:“本名承明坊,开皇二年,缮筑此坊,忽闻金石之声,因掘得甘泉浪井七所,饮者疾愈,因以名坊。”[26]可知大兴城建筑的同时,城内的聚落——坊即被规划,坊墙也被树立。
唐都在大兴城基础上扩建,永徽五年(654)筑京师罗郭[27],隋代的坊亦被沿袭,数量有调整。《唐六典》记开元时:“皇城之南,东西十坊,南北九坊;皇城之东、西各一十二坊,两市居四坊之地;凡一百一十坊。”[28]以朱雀大街为中轴线,街东南北向5行纵坊,东西向13排横坊,共54坊、1市;街西南北向5行纵坊,东西向13排横坊,共54坊、1市(图1-1)。规划更为精细。坊周围有坊墙,据考古实测,墙基厚度约2.5—3 m;坊之形制大小不一,城内之坊按面积大小可分为三类:1.皇城以南、朱雀大街两侧四列坊,南北长500—590 m、东西宽558—700 m;2.皇城以南其余六列坊,南北长500—590 m、东西宽1025—1125 m;3.宫城、皇城两侧诸坊,南北长838 m、东西宽1115 m[29]。
除第1类不开北门外,“每坊皆开四门,有十字街四出趣门”。[30]宿白先生指出坊内构造法:先用十字街将全坊分为4区,每面各开一门,再用“井字巷”划分,形成16区格局[31]。城内以笔直大道划出一里见方的区域,筑以坊,而坊内又4分、16分,在区划上不断地从大到小进行缩减,如此形成具有几何精确度的基本单元(详图1-2);再与“人”结合,居以民众,坊便成为唐都长安最有活力的基层聚落,带动着整座城市的运转。唐都长安与汉长安、汉魏洛阳城相比,更加“平民化”,城市规划中宫殿、官邸、宗庙、社稷等建筑空间有所收缩,而民众居住区扩大,坊囊括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居民。
我们关心作为长安基本居住单元或称聚落的大小,就涉及诸坊人口数量问题,据文献记载,城东、中部,尤其是靠近东、西市诸坊人烟稠密,而南部诸坊,“自兴善寺以南四坊,东西尽郭,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32]史籍明确记载了兴道坊的居民数,《旧唐书·五行志》记开元八年(720),兴道坊因一夜暴雨陷为池,“一坊五百余家俱失”[33]。实际上,相关学者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实测的长安坊东西、南北步数估算,每坊的宅基面积约500唐亩[34];而据唐均田制:“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35]理论上一户可占一亩庄宅。如此,可推测长安城中坊的理想居住密度即兴道坊的一坊500户。不过诸坊的居民密度差别比较大,王社教先生曾详细估算了城内111坊各自的人口数,据其统计,住户达1000户的坊不下30个,其中义宁坊多达1800户。户数接近百户的仅靖善坊(尽一坊之地大兴善寺)、崇业坊(玄都观)、大业、昌乐、安德、永达、道德、先行、延祚、平安、昌明等住户稀疏之坊[36]。要言之,长安城内的聚落坊,虽经过精确规划,大小相仿,一里见方,但坊内人口数量时常多少不一。
同时,我们更应认识到坊这种聚落形态的封闭性,四周的坊墙和坊内区划形成密闭空间,虽便于户口管理、治安维持,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长安城内实行宵禁,据唐《杂律》“犯夜”条疏议引《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又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37]《新唐书》卷四九上载:“日暮,鼓八百声而门闭;乙夜,街使以骑卒循行嘂謼,武官暗探;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振,坊市门皆启,鼓三千挝,辨色而止。”[38]城内坊统一由鼓声为准,由坊正负责坊门启闭,早上五更二点自宫内晓鼓,诸街鼓顺序敲动,坊门开启,每晚鼓声敲响关闭,不许出入;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各坊有一半的时间是作为与外界隔绝的空间而存在。
长安城内基层聚落的名称,唐代文献中主要称为坊,但亦有称为里的情况,而据西安出土唐人墓志对志主卒地(多在城内)的表述,西京长安/万年县某里第、某坊之里第、某坊里之私第[39],其中“里”与“坊”指代相同的地域空间,里为坊之异称,而不同于乡里制中“百户”之里。这种情况,不独出现在唐代都市。
三 唐长安城市坊里制的历史渊源与现实运作
1. “坊里”制与人口编制关系溯源
唐都长安坊里制的性质必须放回中国中古(汉唐间)都市发展的历程中予以考量,已有许多学者做过类似工作。一般将唐制追溯至北魏平城—洛阳新型都市构造[40],不过宫崎市定已将唐代的坊制与汉代的里制相联系,以坊为汉魏六朝里制之“复活”[41]。“坊里”制之“里”的原初含义,起码可追溯至汉代城邑中封闭的聚落闾里,
《三辅黄图》卷二记:“长安闾里一百六十,室居栉比,门巷修直。有宣明、建阳、昌阴、尚冠、修城、黄棘、北焕、南平、大昌、戚里。”[42]之所以称为“里”,大概是在地域规划上一里见方,一开始就仅指代一块地域,如坂上康俊所言,具有属地性[43]。东汉洛阳、曹魏邺城中皆存在有意规划的居民区——里,但具体形制不太清楚[44]。北魏旧京平城亦有人为规划的居住区坊,据《南齐书·魏虏传》:“其郭城绕宫城南,悉筑为坊,坊开巷。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六七十家。”[45]由平城至洛阳,在鲜卑族汉化的愿望驱动下,顺应部族原有结构,以规划齐整的“方三百步为一里”的区块安顿新型城民,促成了由上古而来的里坊制的严格化[46]。由于北魏洛阳令元轨之规划,东魏北齐邺南城之制“乃全袭北魏太和洛阳之旧规”[47],《隋书》记后齐邺南城所属邺、临漳、成安三县,各下设“里”作为基层单位,总计323里(坊)[48]。
北朝坊里制被隋、唐全盘接受,在这一长时段中,封闭区块的名称,早期正式名称为“里”,而俗称为“坊”;至隋文帝筑大兴城,建立起坊墙围绕的严格坊里制,改以“坊”为其正式称呼,炀帝大业中又曾改“坊”为“里”[49]。入唐,再度以律令规定正式名称为“坊”,而民间仍保留其旧称“里”,对此宫崎市定、曾我部静雄等学者已有梳理[50]。可见,称“坊”为“里”,并不是有唐一代的特殊现象。
坊里制只是聚落划分,其与历代王朝人口编组的关系,学界亦有所论及,但主要强调其区别,如曾我部静雄追溯了由《周礼》发展而来到唐都市里坊制的演变,敏锐指出都市之“里”是以区划为称,与百户为里之乡里制决然不同,应完全区别开[51];邢义田先生认为汉长沙国箭道封域图中出现的“里”是因地形等自然条件形成的聚落,不是地方行政中的乡里组织[52];张金龙称,北魏洛阳城里坊制下之“里”以面积大小为准,与三长制下以民户数量为准的“里”有本质区别[53];张剑指出北魏洛阳有城内坊里、城外乡里之分[54],等等。却较少考虑二者之间的联系,或者说二者是否重叠。
我们对西汉长安、东汉洛阳、曹魏邺城中的闾里(坊里)的内部构造并不清楚,这里从具有成熟里坊结构的北魏洛阳谈起。齐东方曾推测北朝都城人口编组应以“三长制”为基础[55];张金龙、张剑则利用《洛阳伽蓝记》等传世文献及北朝墓志,对洛阳城及其周边的地理进行了全面研究,发现北魏洛阳城所在的洛阳县域仅设1乡——都乡,下辖12里,另直辖41里,而墓志中出现的其余乡里连称地名,应属洛阳城外[56];也就是说,在洛阳内城和外郭城中的里坊,大部分直属于县,而未被纳入乡里人口编制中[57]。张金龙还指出,北魏全国通行的“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58]的基层行政制度“三长制”也没有在首都洛阳出现[59]。
由于东魏北齐邺南城毁于战乱,形制较为难考,王仲荦、牛润珍等学者借助北朝墓志,先后添补了邺城下辖之里名、坊名[60],墓志志主卒地多写作邺县/都/城某某里/坊之舍/宅/第,而葬地则表述为某某乡某某里,可推测邺都郊外实行了乡里制,但城内依然只有规划的坊里,坊上不设乡。从《通典》卷三所录北齐令,也可较为清楚地获知当时坊里制与人口编制的关系:“人居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领百家而已。至于城邑,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济。”[61]北齐的编户制度与三长制略有不同,有邻比、闾、族党等单位;但城邑之内,分为坊里,无论一坊户口多寡,仅以聚落为单位,置里正、里吏,隅老,而并不按人口数量设置党族、闾正、邻长等,也就是说,邺城内坊里亦不纳入基层人口编组。
《隋书·高祖纪》记开皇九年二月“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62],表明基层人口、行政编制向汉晋乡里制复归,大兴城内的坊是否纳入乡里人口编制?史籍无正面记载,但从西安出土隋代的两方墓志中我们发现了一种比较独特的地域表述法,《赵长述志》记:“开皇十七年四月十九日雍州长安县修仁乡故民赵长述铭,住在怀远坊。”《杨士贵志》记:“仁寿元年正月廿六日长安县礼成乡洽恩里住居德坊民故杨士贵铭记。”[63]怀远坊在隋大兴城街西自东向西第四排,北临利人市,近西侧城墙;居德坊在怀远坊更西一排,紧邻金光门;修仁乡、礼成乡,据学界对隋大兴城周边地名的考订,皆在外郭以外,出金光门,相当于今西安西郊杈杨村一带[64]。赵、杨二人居住城内坊里,在户籍编制上却编入城外乡里,说明城内不存在乡里户口编制。
综上,自北朝至隋,城郭内似皆不存在作为聚落形态的坊里与作为人口编组的乡里重叠并存的情况。
2. 坊里制在唐都长安的运作
唐代城郭外的自然聚落村是被纳入乡里人口编组的,第一节提到存在小于里的村,若干村为一里;大于里的村,若干里为一村的情况,齐东方据此推测唐代城市中里与坊应有类似关系[65]。上文又介绍了唐都长安诸坊的人口密度,极不均匀,有的坊内户口规模在百户左右,或相当于百户之里,而有的坊辖五百户,相当于一乡,另有不少坊容纳千户以上,是否坊下划数个里?杨宽曾据《李娃传》及《太平广记》“张幹”条故事中长安城内“里胥”“里长”的记载,推定城内诸坊下有十多个到几十个里正[66],实际情况是否如此?试想,城内的坊里,即每个独立空间内的户口数不可能正好是100户、500户,也就是说,若进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人口编组,就必然存在着若干坊共同编为一乡,或者较大的坊编为若干乡、若干里后,剩余的片区需与临近坊再编组成里、乡的情况。问题在于,长安城内的基层聚落是一种封闭性的地域单元,各单元之间有坊墙阻隔,若不同坊之地划归同一乡、里,难以想象乡里定期跨越坊墙进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67]等事务;况且各坊之门仅在白天开放,夜间紧闭。
从现实运作的角度看,人口高度聚集的城市必须建立一种基于地域的管理制度。我们再次回看北魏以来的都市管理,《洛阳伽蓝记》卷五记北魏洛阳城:“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68]张金龙的理解是,里中以门为单位设置管理人员,四门共置里正8人,吏16人,门士32人,计56人[69]。当从其说。《魏书·元孝友传》记东魏武定年间元孝友奏,言及邺都:“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庶事无阙,而况外州乎?”[70]《通典》卷三载北齐令:“至于城邑,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71]可见邺都内的置吏,是以聚落为单位,所置里正、里吏是聚落管理者,有定员,其员额并不随聚落内人口多少而发生变化。入隋,大兴城内里坊亦只是“每里置里司一人”[72]。如此推想,唐长安城内诸坊/里,亦应仅有基于区域的管理者,所不同的是,由于“坊”成为城市内封闭聚落的法定名称,其管理者随之称为坊正[73]。
都城内的坊里往往为人口荟萃地,构成规模庞大的地域单元。这种大单元仅置数名管理者,可否承担人口管理、赋役征派,坊门启闭、坊内治安等多重事务?《魏书·甄琛传》记宣武帝末年河南尹甄琛上表讨论京邑的管理问题,提到在里正上置经途尉与六部尉,“司察盗贼”[74],由于聚落管理者负担较重,一些职掌由他官分有。而据唐令记载,首都及其他城市的坊正,仅“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则是否与北魏相类似,城内存在其他管理人员以相分工?张国刚先生在观察唐代基层管理者时指出,虽然存在里正掌行政,村、坊掌治安的分工,至唐中后期,由于代表实际居住地,村、坊日益成为国家政策关注重点,唐代基层管理倾向于按自然村模式进行;玄宗之后,村正甚至直接面临催征赋役的任务[75]。这种现象可能并不仅仅在中唐以后出现在城郭以外的自然聚落,在国家规划建成的首都长安,亦应存在人为划分的居住聚落坊与基层行政区划的重叠;聚落的管理者坊正,同时承担行政职责,不再另设乡官里吏。杨宽征引唐人小说中的里胥、里长,应只是坊正之别称,而非行政单位“里”之长官。
曾我部静雄提示,日本藤原、平城、长冈、平安诸京皆实行一元化的条坊制,而里仅存在于城外,因此京内基层管理者坊令/坊长民治、治安两者并掌[76],见《养老令·户令第三》之“置坊长条”:“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检校户口,督察奸非,催驱赋徭)。”[77]一般的观点认为,日、中古代都市管理方式有别,中国为里正、坊正双轨制[78],但据以上分析,至少就长安而言,可能也是单轨制。这一判断可以得到印证。北宋《两朝国史志》记太祖、太宗:“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79]北宋立国之初的所谓“旧”,显然是指唐五代,也就是说,不仅是在宋代坊正承担各种行政管理职能,唐五代城郭内的坊正亦“主科税”,负责推排户籍、差发夫役、察奸弭盗等事务。
坊正由社区治安管理者而成为全面的基层管理者,在基层日常政务运作中的根本依托是邻保、伍保制,唐令所谓“四家为邻,五家为保”[80]。邻保制广泛实行于城乡,作为最为基础的人口组织单位,一方面在治安上为村坊服务,如《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十二年(817)“敕京城居人五家相保,以搜奸慝”[81];一方面在赋役摊派上为乡里服务。这种基层组织,将行政与治安统合而掌之。此外,据包伟民先生研究,宋代城市中的赋税、差役都以坊(实际居地)为单位征发[82]。《宋史·食货志》记:“宋制岁赋,其类有五……曰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83]“城郭之赋”多以居民在城郭内拥有园宅为基础征发,而夫役则按坊“排门差拨”。唐代城市居民的户口编制、赋役征派情况不明,不过牛来颖先生也据《延喜式》推测,唐都长安或许存在工商业者缴纳“地子”(地税)用于都市公共建设的情况[84]。基于聚落而置的坊正,完全有条件处理基于居住地而开展的各项行政事务。
四 唐都长安“无乡里”说与“二重构造”
讨论长安城市基层建制,最可依凭的资料是唐人自己的地域描述,上文已据西安出土唐人墓志中的卒地记载讨论城内地域单位,里与坊异名而同指,仅指代聚落名称,而不存在统辖百户行政之里。而对于出现在志主葬地中的长安/万年县某某乡某某里,学者曾利用墓志出土时地信息,将其一一对应到唐代长安地图中,发现这些乡里都分布于两县在外郭城以外的区域[85];传世文献如《元和郡县志》《长安志》《太平寰宇记》等所记唐乡名,也都在长安周边,不在城内。种种迹象提示我们,或许唐都长安无乡里。
上述推测最大的未安之处在于,《唐令》曾明确提及,“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86],且做了里正掌赋役、坊正掌治安的分工,也就是说,里正、坊正在国家法令的语境中是同时存在的,乡里制与坊制应在唐帝国辖境内重叠,即上文提及的“二重构造”。如果作为首都的长安都不存在二重构造,何以解释律令的效力?
要疏通这一矛盾,我们要先把目光转移至唐代地域广大的地方城市。在地方城市,确实存在坊上设乡、坊下辖里的情况,坊制与乡里制并行,如鲁西奇对唐代汉水流域州县城市的个案研究[87]。问题是,上文依据长安坊里制的封闭性提出乡里户口编组方式无法跨越坊墙而存在,地方城市中亦实行坊里制,为何却能融入乡与里?要解释这第二个问题,我们要关注学者对唐代地方城市形制、规模、形态的研究。宿白先生较早关注隋唐城址,将其分为京城、都城、大型州府城、中/小型州府城、县城几个等级,其中州府城下辖4—16坊不等,小型州城、县城仅辖1坊[88];可以推想,大部分的县级城市,城内居民数量有限,或不足一乡规模,坊上设乡,当是普遍情况。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学者们在探讨地方城市形制时普遍认识到,制度规定之下,城墙、坊墙在地方城市中是否普遍修建,很难有确切结论[89]。爱宕元对唐代州县级城郭的系统研究显示,可考筑城年代的164个城郭,有90个是唐天宝后修筑的(占55%)[90];鲁西奇对唐前中期汉水流域58座州县治所城市逐一排查,指出只有2座城郭为隋及唐初新筑或重修,有40座沿用魏晋南北朝时旧城垣,其余16座在唐前期可能并无城郭,进而有大多数州县治所在唐前中期(天宝以前)并未修筑城垣的推断。城墙的建筑情况尚且如此,恐怕更谈不上仿照两京制度规划城内坊里了。鲁西奇又指出,唐代地方城市中虽有里坊名目,但未见里坊为封闭式记载,或者没有坊墙,所谓唐中叶以后坊墙的倒塌而引发“中世纪城市革命”,或许只是某种理论预设下对史料的“选精”“集粹”[91]。
联想到唐令中“二重构造”法,应正是唐前期地方城市的写照。由于当时城市之城郭主要延续南北朝之戍城,规模小,主要部署官署、军营等军政设施(称为子城),故而城内不能容纳太多居民,普通民众大多选择附郭居住,或被包入大城(罗城),或没有;其居住形态,据鲁西奇对汉水流域城市的研究,多是以街巷为中心,向两边展开的街区,这些街区下亦划为坊,但往往不筑坊墙,为开放的山水田园区。以唐襄阳府治所襄州城为例(详图1-3):
子城内填塞山南东道节度使、襄阳县衙署,空间狭促,鲁西奇据墓志考证出靖安、旌孝、明义三里(坊)名,这三个里坊或有封闭性。但子城外西、南、东三面有广大居住街区,这些街区下亦有坊,如城南安远坊、南津坊,这些坊只是居住区块名称,没有封闭性,在行政管理中,亦编入乡;据墓志记载,城南两坊属凤林乡;而城东有崇教里(坊),属殖业乡,城西春台乡下有汉阴里、檀溪里(坊)[92],这些里名皆出现在志主卒地(某某里之私第),应为坊里之“坊”,因而存在乡里制与坊制的重叠。这或许能代表唐南方城市的一般情况。
包伟民在研究宋代地方财政史过程中曾提出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地方化”“非制度化”现象[93],我们尝试以之解释乡里村坊制在唐长安的施行问题。长安作为唐帝国首都,由于城市建设、管理的
特殊需要,以坊里形成综合性管理单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唐令所叙述的,是唐代地方城市的一般情况。但唐令并非完全没有照顾到长安和洛阳的特殊性,新发现的宋《天圣令》保存了唐《赋役令》原文,其中唐15条是对唐前期诸色人的规定:
诸正、义及常平仓督,县博士,州县助教,……诸州医博士、助教,两京坊正,县录事,里正,州县佐、使[史]、仓史、市史……并免课役……[94]
诸色人中的一些人群,属于唐代地方行政系统中的杂任[95],因固定在官府服役而免课役。令文在列举州县杂任时,单单拈出两京坊正与里正对举。渡边信一郎、牛来颖、赵璐璐等认为是因为唐前期坊制先从两京实行,在地方尚不普遍[96]。但依据上文介绍,唐代外州县城有坊之设置(只是或许不存在坊墙),为何要在坊正前贯以两京之限定?本书以为,正是由于两京城郭内没有里正之设,仅有坊正,而坊正应全面承担本区域内的行政、治安、民事等各项事务。国家在定令时,对两京的这种特殊性有所考虑。
五 规划与顺应:对城中乡的一种解释
唐都长安“无乡里”说是得到大量出土文献(墓志)支持的,但来自墓志的还有一些长安某乡某里某坊的记载,似表明城中有乡有里,从事长安城郊乡、里、村考证的学者遇到类似情况,多简单解释为虽然制度规定上在城曰坊,在乡曰里,但每混称[97]。虽然数量极少,但我们无法漠视这些特例的存在。在坂上康俊之后,笔者尝试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了隋唐长安城中乡与城外坊的例证,依时间顺序列举如下,于每例后,先依常理稍加分析:
例1. 《梁龛志》记:“大隋开皇十四年(594)岁次甲寅四月乙丑十五日乙卯,大兴县安道乡常乐坊民梁龛铭记。”[98]隋初平民墓志较简单,此处地理记述的是梁氏户籍地,还是居地?不太清楚,常乐坊在隋大兴城最东一排自北向南第六坊,东邻春明门[99];安道乡,未见诸传世文献及墓志记载,应属大兴县下之乡。此例确实表明,隋都城内之坊上设乡。
例2. 《安万通砖志铭》铭文末作:“永徽五年(654)十二月一日,长安县安国乡普宁坊。”[100]该志出土于西安市西郊枣园村西,枣园村以东为龙首乡,西为安国乡,属长安县;普宁坊为长安城西北角落一坊,紧临开远门(详图1-4)。李健超、杜文玉等都以普宁坊、安国乡分别为安万通的卒(居住地)、葬地[101],但志文中提及安氏“永徽五年十二月一日,葬于城西龙首原”,可知文末同日期下之“安国乡”“普宁坊”应为一处地名,即志主葬地。隋、唐《丧葬令》皆有去京城七里之内不得埋葬的规定[102],长安城内的坊名不可能出现在墓志葬地书写中,安国乡普宁坊应在城外,或许此处之普宁坊实为安国乡下“普宁里”之误记?我们又注意到敦煌文书P.3417《十戒经盟文》的信息:
大唐景云二年(711)……清信弟子王景仙……诣雍州长安县怀阴乡东明观里中三洞法师中岳先生张〔泰〕,受十戒十四持身之品,修行供养,永为身宝。[103]
东明观,在普宁坊东南隅,三洞法师居于“雍州长安县怀阴乡东明观里中”,正说明城中坊确实与乡里编制重叠,联系《安万通砖志》,恐亦非误记。城内之普宁坊被安国、怀阴乡交叉编入。
例3. 《唐董君夫人戴满墓志》:“夫人讳满,……粤以显庆四年(659)岁次己未二月戊申朔廿五日壬申卒于长安县弘安乡嘉会坊私第。”[104]弘安乡,现有墓志及传世史料未见长安、万年县下有此乡名;嘉会坊在街西第四街自南向北第五坊,西接待贤坊,近延平门,属城郭边缘之坊。此例为志主卒地,应确在长安城内,但坊上有乡。
例4. 《张府君妻田雁门县君墓志》记志主:“以其年(天授二年,691)六月三日,迁窆于城东龙首原长乐乡王柴村南一里,向南与寿春坊路通也。其地北带泾渭,南望秦原,四塞之固,名箸安葬,自无殃柩,必出公侯。”[105]万年县长乐乡有王柴村[106],但所谓“村南一里,向南与寿春坊路通也”,令人殊为不解,唐代长安城有城墙,坊有坊墙,皆为封闭式,进出需通过坊门与城门,长乐乡在通化门外,其下之村怎么能有路与城内之坊相通?且查寿春不见于长安坊名,依据上述唐都长安的埋葬制度,长安城内的坊不可能是葬地。以上都说明寿春坊应为误记,长乐乡下有寿春里,“坊”应为“里”之讹误。
例5. 《折夫人曹氏墓志》记其开元十一年(723)“十一月廿三日迁窆于金光坊龙首原之礼也”[107]。依唐《丧葬令》规定,此处金光坊亦不可能是城内之坊,查长安县龙首乡有金光里,因在金光门外而得名,此处坊或为“里”之讹误。
例6. 《崔蕃墓志》记其大和七年(833)“十一月八日归葬于京兆□□县宁安乡曲□域”,《汇编》录文如此[108],坂上康俊以为当录作“京兆府万年县宁安乡曲江坊”[109],细审图版,“江”字没有问题,但其下一字仅存左半边之“土”,无法辨识[110]。
《杨崇夫人甘氏墓志》记其乾符三年(876)葬京兆府万年县宁安乡曲池坊[111]。宁安乡属万年县,紧邻长安东南角,而曲池坊为长安城最东南角一坊,两者相毗邻,但两例皆志主葬地,应在城外,注意到宁安乡下恰有曲池里和曲江池村,则《甘氏墓志》中之“曲池坊”应为“曲池里”之讹误,而《崔蕃墓志》本当作“曲江域”,坂上康俊之改录不可从。
例7. 《续高僧传》卷二七《释玄览传》:“京东渭阴洪陂坊侧。”[112]此处“渭阴”当为乡名,其地在禁苑以北,紧靠渭河,为万年县较北之乡,《西安历史地图集》以其下有洪陂里[113],论者皆以此处“坊”为误记。
例8. 《太平广记》卷三六一《牛成》:“京城东南五十里,曰孝义坊。”[114]查长安城内无坊名孝义,但此坊在京城东南五十里,考其里数,唐万年县境东西三十七里,南北二十七里,据《长安志》载,较远之白鹿乡在万年县南四十五里,东接蓝田县[115],则孝义坊极有可能属蓝田县。
考诸以上特例,除明显讹误或其他理由外,尚不能排除乡坊连称的有效特例是例 1、2、3,这三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从属于乡的坊,常乐、普宁、嘉会坊都处于城郭边缘,而坊所属之乡,如安国乡,在长安城西北,临龙首乡,距城不远;甚至已被排除的例6,曲池坊亦在城内边缘,而宁安乡在城外紧靠外郭城,坊与乡毗邻,本可相连而为一体。坂上康俊研究长安周边地理时注意到,长安城内的坊名与城外乡名有重复的情况,如长乐乡、长乐坊,永平乡、永平坊,布政乡、布政坊,很难说它们之间全无关系,以这种情况可解释为包含此坊的乡延伸至城外[116]。问题在于,都城内的坊为独立基层单元,外隔坊墙,与城外又隔城墙,为何会出现跨越高墙,连接城郭内外的乡?
我们须将这个疑问置于北朝至隋唐长安地区历史地理变迁的背景下考量。魏、周长安城沿袭汉长安城旧址,而隋文帝开皇中,于汉长安城故址东南另觅新址置大兴城,新王朝营建新都的举措,造成了长安及周边区域聚落形态的巨大变化,原北周的城郭被划入禁苑或演变为乡村,而北周时为乡村的大片区域被划为宫禁或独具匠心地设计为具有几何学精确度的封闭式里坊。
这种地理变迁,在文献中可寻找到一些踪迹:《旧唐书·五行志》:“隋文时,自长安故城东南移于唐兴村置新都,今西内承天门正当唐兴村门。今有大槐树,柯枝森郁,即村门树也。有司以行列不正,将去之,文帝曰:高祖尝坐此树下,不可去也。”[117]《西京记》记:“长安朝堂,即旧杨兴村,村门大树今见在。初周代有异僧,号为枨公,言词恍惚,后多有验。时村人于此树下集言议,枨公忽来逐之曰:‘此天子坐处,汝等何故居此?’及隋文帝即位,便有迁都意。”[118]北朝之唐兴村、杨兴村,入隋被括入宫城,地当宫城南承天门,以及(太极宫)朝堂。又《历代名画记》卷三记隋兴化坊空观寺:“本周时村佛堂,绕壁当时名手画,佛堂在寺东廊南院,佛殿南面东西门上,袁子昂画,又有三绝。”[119]《寺塔记》记长乐坊安国寺:“佛殿,开元初,玄宗拆寝室施之。当阳弥勒像,法空自光明寺移来。未建都时,此像在村兰若中,往往放光,因号光明寺。寺在怀远坊,后为延火所烧,唯像独存。”[120]隋唐都城内的坊里空间,在北周时皆为城郭之外的散村。《两京新记》更记载了隋初在北朝郊外筑坊的情形:“金城坊。本汉博望苑之地。初移都,百姓分地板筑,土中见金聚,欲取便没。”[121]
试想,北朝郊野的村聚中实行乡里人口编制,而当新都的城墙、坊墙在这些区域被树立时,旧乡里的辖区,可能被全部包裹入新城,代之以新式坊里,也有可能部分括入新城,跨越了人为筑造的村坊分界。在相当一段时间,尤其是坊墙、外郭城墙未能普遍修缮完备的情况下,对于旧乡里,极有可能顺应其原有辖区,从而造成已划为城内坊的部分,仍从属于紧邻城郭的乡里,故而出现城中乡这种少见的现象。
考察上述有效特例的时间,例1在隋代大兴城初建工程完成后不久,例2、3皆在唐高宗统治期。隋大兴、唐长安城的修筑,并非一蹴而就,都经历了相当长的修补、增筑过程。隋文帝开皇二年(582)至三年初城大兴,至炀帝大业九年(613)三月“丁丑,发丁男十万,城大兴”[122],有增筑;大业末杨玄感反,又增筑之[123]。入唐,又对大兴城进行扩建,永徽五年十一月:“筑京师罗郭,和雇京兆百姓四万一千人,板筑三十日而罢,九门各施观。”[124]考古工作者认为,这次主要是重修门道的木构、城门楼观,将路面加高,夯平[125]。又《唐会要》卷八六《城郭》载:“开元十八年(730)四月一日,筑京城,九十日毕。”[126]开元二十二年,户部尚书、京师留守杜暹还曾“抽当番卫士,缮修三宫,增峻城隍”[127]。城墙在开元年间又经过整修。可能到这时,长安城的外郭城、城门、城内诸坊的坊墙才逐渐被树立而成为定制。注意到例2,安万通埋葬时间正好是永徽五年,当时长安城西北角的外郭很可能正在修建中,位于安国、怀阴两乡交叉点的这块地域,被括入城内,甫成就新的“普宁坊”,墓志书手在葬地记述中,依然延续旧地名,将“普宁坊”置于安国乡下,造成了城内“坊”从属于城外“乡”的特例。
这种包夹城郭内外区域的乡,在隋、唐前期曾存在过,但在城坊普遍建立后的首都,或已无法作为基层行政单位而管理、运作。《天宝十道录》残卷记唐前期长安县辖79乡,万年县下辖62乡[128],而到《太平寰宇记》《长安志》反映的唐中后期长安县、万年县下辖乡数目分别减至59、45乡[129],由此看来,唐中期以后,长安及周边的乡里区划确实进行过调整。
宋人吕大防在《隋都城图》题记中,曾盛赞大兴城之建设:“隋氏设都,虽不能尽循先王之法,然畦分棋布,闾巷皆中绳墨,坊有墉,墉有门,逋亡奸伪无所容足。而朝廷官寺,居民市区不复相参,亦一代之精制也。”[130]我们从隋大兴、唐长安城城郭内外基层管理单元的规划设计,乡里村坊制在超大都市的施行与变通中,亦能对所谓“一代之精制”有深入体会。
[1]相关研究参导言部分“相关研究回顾”一节的梳理。
[2]先秦秦汉的聚落情况,参考池田雄一《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聚落の展開》《中国古代の聚落形態》,收入氏著《中国古代の聚落と地方行政》,東京:汲古書院,2002年,第39—47、65—88页。
[3]东北博物馆《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河南文物研究所《河南遂平县小寨汉代村落遗址水井群》,《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5期;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内黄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河南内黄县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考古》2004年第7期。对后一遗址更具体的解读可参看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第17—48页。
[4]侯旭东《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称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第127—181页。
[5]《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上》,第2089页。
[6]参看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研究》第二章,第30—37页。
[7]《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3—74页。
[8]杜佑撰《通典》卷三《食货三》,第63—64页。
[9]观点见包伟民《宋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14页。
[10]宫崎市定《中國における村制の成立——古代帝國崩壞の一面》,中译文收入《宫崎市定论文选集》上卷,第39—40页。
[11]井上光貞等校注,日本思想大系《律令》之《户令》,東京:岩波書店,1976年,第550—551页。感谢侯振兵兄代为检视原书。
[12]如《两京新记》《历代名画记》《寺塔记》等,妹尾达彦称之为“都市志”,参考所撰《韦述的〈两京新记〉与八世纪前叶的长安》,《唐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13页。
[13]参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唐长安城地基初步探测》,《考古学报》1958年第3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发掘队《唐代长安城考古纪略》,《考古》1961年第11期。
[14]相关研究成果如武伯纶《唐万年、长安县乡里考》,《考古学报》1963年第2期;《唐代长安郊区的研究》,《文史》第3辑,第157—183页。愛宕元《唐代両京鄉·里·村考》,《中國聚落史の研究》,東京:刀水書房,1980年,第58—68页等。
[15]如上几种表述方式,均见于爱宕元所条列的万年、长安县所管乡、里、村名,收入氏著《唐代地域社会史研究》,第3—23页。
[16]参读坂上康俊《唐代の都市における鄉里と坊の関係について》,《東北亞歷史財団企畫研究》51《8世紀東アジアの歴史像》,2011年;何东译文《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收入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9—117页。
[17]做长安、万年县乡、里、村名考证的学者如武伯纶、爱宕元、杜文玉、尚民杰等,基本都认为唐代的基层行政单位是城内分为坊,郊区分为乡与里。
[18]观点如李之勤《西安古代户口数目评议》,《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愛宕元《唐代京兆府の户口推移》,唐代史研究会編《律令制:中国·朝鮮の法と国家》,1986年,收入氏著《唐代地域社会史研究》,第95—121页;龚胜生《唐长安城薪炭供销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3期;妹尾達彦《唐長安人口論》,《堀敏一先生古稀記念論集·中国古代の国家と民衆》,東京:汲古書院,1995年,第561—597页。
[19]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研究》,第42—43页。
[20]成一农《里坊制及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
[21]坂上康俊《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法律史译评》,第115页。
[22]这样的特例更多见于洛阳出土墓志,坂上康俊也收集到一些,《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第109—115页。
[23]《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808页。
[24]关于作为首都城内区块“坊”的原始含义,曾我部靜雄做了梳理,见《都市里坊制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史學雜誌》58:6,1949年。
[25]《洛阳伽蓝记》卷五记北魏:“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周祖谟《洛阳伽蓝记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28页。《魏书》卷一八记广阳王元嘉“迁司州牧,嘉表请于京四面,筑坊三百二十,各周一千二百步”,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28页。
[26]《长安志 长安志图》,第337页。
[27]《旧唐书》卷四《高宗纪上》,第73页。
[28]《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第216页。
[29]长安城内坊里设计及其形制规模,参考宿白《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考古》1978年第6期;妹尾达彦《韦述的〈两京新记〉与八世纪前叶的长安》,《唐研究》第9卷,第9—52页。
[30]《长安志》卷七,《长安志 长安志图》,第256页。
[31]宿白《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文。
[32]《长安志》卷七,《长安志 长安志图》,第260页。
[33]《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第1357页。
[34]贺从容从建筑学角度对长安城内的宅基面积进行了推算,详所撰《隋唐长安城坊内百姓宅地规模分析》,王贵祥主编《中国建筑史论汇刊》第3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75—303页。
[35]《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4—75页。
[36]王社教《论唐都长安的人口数量》,史念海主编《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增刊,1999年,第88—116页。
[37]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89—490页。
[38]《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志》,第1286页。
[39]坂上康俊氏利用出土墓志,对卒于长安、洛阳城内之人的殁故地表述方式有系统总结,可参所著《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第103—105页。
[40]学者在讨论隋唐都市坊市制度时,多称其源于魏晋,参读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9卷,第60、64页;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包伟民《宋代城市研究》,第105—106页。
[41]宫崎市定《漢代の里制と唐代の坊制》,《東洋史研究》21卷3號,1962年。
[42]何清谷校注《三辅黄图校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125页。
[43]坂上康俊《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法律史译评》,第98—100页,
[4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研究所邺城考古工作队《河北临漳邺北城遗址勘探发掘简报》,《考古》1990年第7期;亦可参考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9卷,第60页。
[45]《南齐书》卷五七《魏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85页。
[46]齐东方较为强调鲜卑游牧民族的汉化企图与固有传统在北魏洛阳城建设中的作用,参读《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9卷,第60—65页。
[47]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礼仪 附都城建筑》,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第80页。
[48]见《隋书》卷二七“后齐”:“邺、临漳、成安三县令,……邺又领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凡一百三十五里,里置正。临漳又领左部、东部二尉……凡一百一十四里,里置正。成安又领后部、北部二尉……七十四里,里置正。”第761页。
[49]《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第803页。
[50]参读宫崎市定《漢代の里制と唐代の坊制》;曾我部靜雄《都市里坊制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感谢石洋兄惠寄日文资料。
[51]曾我部靜雄《都市里坊制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文。
[52]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第27—34页。
[53]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
[54]张剑《关于北魏洛阳城里坊的几个问题》,洛阳市文物局,洛阳白马寺汉魏故城文物保管所编《汉魏洛阳故城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540页;《洛阳出土墓志与洛阳古代行政区划之关系》,赵振华主编《洛阳出土墓志研究文集》,北京:朝华出版社,2002年,第133—162页。
[55]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9卷,第56—57页。
[56]张剑《关于北魏洛阳城里坊的几个问题》,《汉魏洛阳故城研究》,第533—540页;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文。
[57]都乡情况除外,北魏洛阳城内洛阳县下仅此一乡,应是对汉晋以来县级治所称都乡旧制的模仿。可参看寇克红《“都乡”考略——以河西郡县为例》,《敦煌研究》2014年第4期。
[58]《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第2855页。
[59]参读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一文。
[60]见王仲荦《北周地理志》卷一〇,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921—923页。牛润珍《东魏北齐邺京里坊制度考》,《晋阳学刊》2009年第6期。
[61]《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2页。
[62]《隋书》卷二《高祖纪》,第32页。
[63]王其祎、周晓薇主编《隋代墓志铭汇考》,156号、187号,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237—238、360页。
[64]可参考王灵《隋代两京城坊及其四郊地名考补——以隋代墓志铭为基本素材》,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65]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唐研究》第9卷,第57页。
[66]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0—241页。
[67]《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3页。
[68]周祖谟《洛阳伽蓝记校释》,第227—228页。
[69]张金龙《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探微》文。
[70]《魏书》卷一八《太武五王列传》,第423页。
[71]《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2页。
[72]宋敏求《长安志》卷七,《长安志 长安志图》,第255页。
[73]成一农认为北朝至隋,城中可能没有管理坊的胥吏,坊正之置较晚,甚至迟至唐代,参所撰《里坊制及相关问题研究》文。无论坊正这一职称何时出现,北朝隋唐大都市基于地域的管理制度一以贯之,只是管理者的名称前期称里正、里吏,后改称坊正。
[74]《魏书》卷六八《甄琛传》,第1515页。
[75]参读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收入《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9年,第183—216页。
[76]曾我部靜雄《都市里坊制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一文。
[77]《令義解》卷二,東京:吉川弘文館,1983年,第91页。
[78]曾我部靜雄《都市里坊制の成立過程について》文;坂上康俊《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法律史译评》,第115—117页。
[79]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引《两朝国史志》,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468页。
[80]《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3页。
[81]《旧唐书》卷一五下《宪宗纪下》,第458页。
[82]包伟民《宋代的城市管理制度》,《文史》2007年第2辑,收入氏著《宋代城市研究》,第102—171页。
[83]《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202页。
[84]参读牛来颖《论唐长安城的营修与城市居民的税赋》,《唐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1—110页。
[85]参见史念海主编《西安历史地图集》,“唐长安县、万年县乡里分布图”,第78页。
[86]《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第64页。
[87]鲁西奇《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第二章《唐宋时期汉水流域州县城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第149—274页。
[88]参见宿白《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北京大学考古系编《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第279—285页。
[89]如李孝聪的观点,参所撰《唐代城市的形态与地域结构——以坊市制的演变为线索》,李孝聪主编《唐代地域结构与运作空间》,第248—306页,又李孝聪《中国城市的历史空间》,第61—112页。
[90]愛宕元《唐代地域社会史研究》一书后附《唐代州県城郭一覽表》,第451—487页。
[91]详参鲁西奇《“城墙内的城市”?——中国古代治所城市形态的再认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唐代地方城市里坊制及其形态》,所著《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第149—274页。
[92]鲁西奇《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第178—194页。
[93]参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1—194页。
[94]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赋役令》校录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72页。
[95]参考《天圣令·杂令》唐15条之定义:“州县录事、市令、仓督、市丞、府、史、佐、计(帐?)史、仓史、里正、市史,折冲府录事、府、史,两京坊正等,非省补者,总名杂任。”《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之《杂令》校录本,第377页。
[96]观点见渡辺信一郎《北宋天聖令による唐開元二十五年賦役令の復原並びに訳注(未定稿)》,《京都府立大学学術報告:人文・社会》57,2005年;赵璐璐《唐代“杂任”考——〈天圣令·杂令〉“杂任”条解读》,《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95—507页。牛来颖在社科院历史所《天圣令》读书班《赋役令》研读中亦曾发表过类似见解。
[97]如武伯纶《唐万年、长安县乡里考》,《考古学报》1963年第2期。
[98]王其祎、周晓薇主编《隋代墓志铭汇考》,134号,第140—141页。
[99]参考辛德勇《隋大兴城坊考稿》,《燕京学报》新2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页。
[100]《补遗》第2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5年,第129—130页。按:限于篇幅,本书引用常见墓志资料,皆采用缩略书名,参附表—2《全书引用墓志资料缩略语对照》,下同。
[101]徐松撰,李健超增订《最新增订唐两京城坊考》,西安:三秦出版社,2019年,第313页;杜文玉《唐长安县、万年县乡里补考》,史念海主编《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第397—398页。
[102]《隋书》卷八《礼仪三》:“在京师葬者,去城七里外。”第157页。天圣《丧葬令》唐4条:“诸去京城七里内,不得埋葬。”吴丽娱《唐丧葬令复原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691—692页。说明此制沿袭时间较长。
[103]池田温編《中國古代寫本識語集録》,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1990年,第282页。
[104]《汇编》显庆099,第290页。
[105]《汇编》天授019,第806页。
[106]长安、万年县下辖乡、里、村名的考订随长安墓志不断出土而持续进行,较新的工作参阅本编第3章。下文涉及相关乡、里、村的存在与地理分布皆据此,不再一一注明。
[107]《汇编》开元183,第1284页。
[108]《汇编》大和064,第2142页。
[109]坂上康俊《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法律史译评》,第109页。
[110]图版参考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30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41页;孙兰风、胡海帆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北京大学卷》第2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5页。
[111]《朝仪郎杨崇夫人甘氏墓志铭》,藏碑林博物馆,见李子春《三年来西安市郊出土碑志有关校补文史之资料》一文著录,《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9期。感谢郭桂坤兄提示资料出处。
[112]释道宣《续高僧传》卷二九,《大正新修大藏经》,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1990年,第50册,第683页中。
[113]史念海主编《西安历史地图集》,第78页。
[114]《太平广记》卷三六一,出《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2869页。
[115]《长安志》卷一一《万年县》,第357页。
[116]坂上康俊《论唐代城市乡里与坊的关系》,《法律史译评》,第109—111页。
[117]《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第1375页。
[118]《太平广记》卷一三五《隋文帝》引,第969页。
[119]张彦远撰《历代名画记》,秦仲文、黄苗子点校,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63年,第62—63页。
[120]段成式《寺塔记》卷上,据段成式《酉阳杂俎》,方南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47页。
[121]辛德勇《两京新记辑校·大业杂记辑校》,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336页。这样的例子还有:隋宣阳坊净域寺佛殿东廊有古佛堂,其地本雍村;隆政坊济法寺,地本梁村之佛堂,参照辛德勇《隋大兴城坊考稿》之梳理,《燕京学报》新27期,第20、33页。
[122]《隋书》卷四《炀帝纪》,第84页。
[123]《隋书》卷三七《李敏传》:“杨玄感反后城大兴,敏之策也。”第1124页。
[124]《旧唐书》卷四《高宗纪上》,第73页。
[125]西安唐城工作队在对明德门遗址进行发掘工作时发现,明德门经过二次修建,唐代路面下有早期路面,并有清晰车辙,应为隋代建成,一直使用至永徽五年,此后新造路面。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唐城工作队《唐长安城明德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1期。
[126]《唐会要》,第1877页。
[127]《旧唐书》卷九八《杜暹传》,第3076页。
[128]残卷录文及解析参考吴震《敦煌石室写本唐天宝初年〈郡县公廨本钱簿〉校注并跋》,《文史》第13辑,1982年,第98—101页。
[129]《长安志》卷一一《万年县》记唐四十五乡,卷一二《长安县》记唐五十九乡,第356、381页。乐史撰《太平寰宇记》卷二五至卷二七《关西道·雍州》于每畿县下记旧乡数与今乡数,王文楚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521、527、553、555、556、562、563、565、566、577、579、583、586页。
[130]吕大防《隋都城图》题记,此据辛德勇《隋唐两京丛考》,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