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受案登记表
受理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报案制度。
受理案件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发现案件的重要途径,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点,是依法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地接受群众的报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案件的受理工作。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这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重要原始材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再处理。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重要原始材料和证明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第一道法律手续。此表是供领导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依据,如经领导批准立案,此表则是书写立案报告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2.1.1 格式写法
受案登记表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一般由公安机关受案部门填写制作。
1.首部
首部由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案件来源、报案人和移送单位、接报的基本情况组成。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则只填写“移送单位”栏就可以了,“报案人”栏则用横线划掉。
文书名称,即“受案登记表”。
文书编号可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制作年份、文书序号等内容依次填写,如“×公××字〔××××〕第××号”。
2.正文
正文部分为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以及是否接受证据。
关于简要案情,首先,写明案件情况是由被害人或其同事、亲属控告陈述的,还是由第三者报案、举报的;其次,要写明已知的案件情况,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写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
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写明涉案人的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及住址、特征及特殊标记等。
在这部分,要把已知的受害情况、损失物品的数量、特征写清楚。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损失了多少物品,受损物品的特征等。
在这一部分,要写明证据和现场情况:
对于控告、举报、报案人报案的,要具体写明他们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如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或案发现场的主要情况,发现的经过,有哪些人和哪些事实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有关等。
对于群众扭送的,要把抓获、扭送的情况,当场发现了哪些犯罪事实,获得了哪些证据,如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做哪些交代等情况写清楚。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要写明其陈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并说明其自首的情况,写明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自首的。
3.尾部
尾部包括受案意见和受案审批。
(1)受案意见,根据案件事实选择填写即可。
(2)受案审批,由受案部门负责人根据接受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2.1.2 写作注意事项
填写该表时要求语言简洁、客观。
简要案情必须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身份写,不能以报案人第一人称写。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受案部门在制作受案登记表的同时,还应当制作受案回执。
2.1.3 范文示例
受案登记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