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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转播协议
NBA在1953—1954赛季前首先与杜蒙特网签署了电视转播协议。这份协议价值3.9万美元,包括13场比赛(在主场城市禁播)。随后,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签署了转播协议。在这之后,美国广播公司(ABC)加入,转播NBA联赛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随着签署协议数量的增加,获得电视转播的比赛也在增加,NBA的收入随之增加。到肯尼迪在1975年卸任时,NBA已于1973年与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签署了2700万美元的3年转播协议。
20世纪60年代,电视改变了体育运动的面貌,职业联盟和球员都从中获益,但也出现了一种担忧,那就是电视对真实的运动造成了太大的影响。比如,在篮球比赛中场休息时,电视台会安排特定的广告来满足不断增长的赞助商的需求。在1967年发表于《新闻周刊》(Newsweek)的文章《比赛休息》(BreaksintheGame)中,迪克·约翰逊指出,在跟费城76人队(76ers)比赛时,凯尔特人队教练比尔·拉塞尔拒绝为插播电视广告而中断比赛,因为这样有损士气。拉塞尔被罚款50美元。还有一些体育作家表达了反对立场,指出电视的影响可能损害比赛的神圣性。商业广告虽然会激怒球迷,但它们创造了收入,使更多的比赛得到转播。NBA球队老板意识到了电视转播的不便之处,但这对不断增加的收入来说显得微不足道。球员的工资也因电视转播收入而增加,因此他们也并不为此感到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