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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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所有制改革理论》:突破传统的二元公有制模式[1]

所有制问题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任何社会制度发展变化和国际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掀起,都是围绕所有制问题进行和以所有制关系变革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特别关键的一条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深化改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曾经实行和运用的“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理论本本,进行重新认识,勇于探索,大胆创新。40多年来,我们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破除传统所有制理论的束缚,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上,不断夺取新的伟大胜利。

社会主义社会坚持公有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是不是公有制就一定要固定为“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这种二元公有制模式?这个问题很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一、传统二元公有制模式的由来

认为全民所有制比集体所有制优越,集体所有制应尽快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这是我国所有制发展上的僵化观念。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于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则是我国长期固守的二元公有制模式。那么,这一模式是怎么来的呢?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形式是单一性的,虽然它有多种表述方式,诸如“社会所有制”、“共同占有制”、“公共占有制”、“集体所有制”等等,但其含义是完全一致的。这里不存在两种不同层次或不同性质的公有制形式。这个“单一性”的模式,是马克思从当时的“典型地点”英国出发,通过理论抽象,揭示了现代生产力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所得出的结论。这无疑是正确的。

列宁在1917年首先提出了“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他认为:“土地所有制应该成为全民所有制”。[2]此外,他在1921年写《论粮食税》一文之前,曾在不同的地方多次提出了“合作社”一词(当时列宁把它视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后在1923年,又提出了“合作制”的概念,并把“合作制”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认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3]在列宁这里,“全民所有制”和“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程度的公有制形式。而合作化的建立是以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化”为基础的。列宁先后提出的这两个概念,为二元公有制模式的形成打下了思想基础。

斯大林在1936年《和美国罗易·霍华先生的谈话》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他说:“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4]到了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十分明确地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固定下来。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当然是一大贡献——它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问题。但是,由于他急于考虑的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迅速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如何将公有制的二元形式尽快地单一化,即迅速“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5]这就不仅决定了他的商品经济理论的不彻底性,同时也决定了他的二元所有制模式的最终完成。

我国在1952年翻译出版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后,把它当作全党理论学习的教科书,并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写进了1954年的宪法,使二元公有制模式“定型”化。虽然这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经济建设有很大帮助,但是,我们长期采取的是“全盘照搬”的态度,把斯大林模式当成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始终贯彻的“灵丹妙药”。这样一来,“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公式就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并流传下来了。

二、传统二元公有制模式的后果

之所以要对传统的所有制模式进行反思,并提出对公有制的具体形式重新探讨,其根据就在于旧模式给我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以下教训大家都很清楚。

第一,搞脱离实际的“穷过渡”。1958年大刮“共产风”,不仅在短期内把公私合营经济转入“全民”,而且把绝大多数集体企业也转归国有。到1965年,全民工业占了60%,集体工业的比重还不到10%。同时,还提出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完成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甚至认为共产主义已经不是遥远的将来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如此。直到1978年,全民企业占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0.8%,集体只占19.2%,个体经济工业全部被消灭。这种违背实际的做法,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第二,搞分配领域的平均主义。受旧模式的影响,人们把按劳分配意义上的“平等”误解为平均主义,因此,极力主张同步富裕,限制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其结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养成了吃“大锅饭”的恶习,导致全社会的普遍贫穷。

第三,从根本上排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模式”本身就是以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作为指导思想的,所以在我国长期用行政手段来代替价值规律的作用,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把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这不仅在理论上造成了混乱,严重的是使经济建设遭到了极大破坏。

第四,给公有制内部带来重重矛盾。首先,它在全民与集体之间划出了一条鸿沟,在本来都是国家主人的劳动者中产生“你是国家职工”、“我是集体职工”、“集体不如国家”、“国家比集体优越”的等级差别和观念。其次,它造成长期条块分割,闭关自守,因此,很不利于市场体系的建立,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等等。

三、东欧国家所有制改革的启迪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在实行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期间,确实也取得了伟大成就。正因如此,东欧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模式基本“苏化”。但是,苏联模式毕竟不是一个万能的、世界通用的“万应药方”。这一点,已逐步被各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所证明。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这些国家都先后提出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立自己的所有制形式,走适合本国具体情况的社会主义道路。

南斯拉夫第一个冲破了斯大林模式。1950年,他们就把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自治社会所有制。除此以外,他们还积极发展个体所有制。目前,他们的个体农户耕地占全部可耕地面积的80%以上。继南斯拉夫之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掀起了改革的浪潮。比如,罗马尼亚在1967年12月,就决定改革旧体制,“排除死板的过分的集中制”,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在改革国有制方面,齐奥塞斯库指出,全体人民是所有权的主体,而国家仅仅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工具。1972年,他们提出劳动者要拥有所有者、生产者和享受者三重身份,实行全民社会所有制。在罗共“十二大”,提出了“新农业革命”,首先在农业中普遍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接着工业实行了职工入股分红制,后来又决定推广总承包制,改进职工的劳动报酬制度。还有如民主德国、匈牙利和捷克等一些国家的改革者和经济学家对斯大林所有制教条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关于实行企业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股份所有制的观点。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第一,斯大林的所有制公式是可以冲破的,各国的所有制形式应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等于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也不能把“全民+集体”的公式贯彻于社会主义的全过程。中国应该而且完全可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起适应自己国情和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所有制模式。

四、突破传统的二元公有制模式

改革是为了取消旧体制建立新体制。但是,如果不改革传统的二元公有制模式,要想以新体制来代替旧体制,这是不可能的。那么,怎样才能突破这一传统模式?下面我们着重谈三点意见。

第一,排除全民所有制。这是因为“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仅仅是一种理论虚假,实际上,现实对它是全面否定的。一是概念本身的现实表现对它的否定。全民所有制,是指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而我国所谓的“全民所有制”,其“全民”职工不过1亿人,还有80%以上的农民和其他集体、个体劳动者实际上都被排斥在“全民”的大门之外;其“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不是全部,还有相当一部分分散在“全民所有”之外。这种全社会的部分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占有的现象,何谈“全民所有制”?很显然,全民所有制的理论和现实是矛盾的,概念本身既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也没有具备其量的规定性。因此,“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不能成立。二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它的否定。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经济二者是互相排斥、不可同时并存的。道理很简单:交换是和“外人”所发生的一种关系,同一所有者内部完全失去了商品生产的条件,自己和自己交换毫无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所选择的全民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都是排斥商品经济的。比如恩格斯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6]反过来说也一样,商品经济也并不需要全民所有制。既然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经济势不两立,今天我们就应该吸取过去选择失误的教训,果断地放弃全民所有制,毫不犹豫地走向商品经济的道路。改革的目标,是要将商品经济引入现实的(而不是理论的)社会主义,这必将从实际上宣布全民所有制的不存在。三是生产力的现实状况对它的否定。全民所有制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是公有制类型中的最高或最后形式。这种最高的形式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然而,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却超越了生产力的现实水平——这样的所有制形式也是为生产力的发展所不需要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生产力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仍然是处于既不充分又不平衡的状态。比如,在所有企业中,真正具有新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现代化作业只是少数,普遍存在的是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劳动,甚至更原始的生产方式。这就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只能是程度较低的公有制,整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只能呈现出多样性或多元性的情形。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7]

那么,为什么“全民所有制”在我国能长期得以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对马克思主义采取了教条主义的态度;二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全等同起来;三是人们的思想还没有彻底从“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正因为如此,“全民所有制”当然是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社会主义与全民所有制不是同等概念,因此不能说否定全民所有制就是否定社会主义。要知道东欧的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都先后放弃了全民所有制。只要我们否定与现实相悖的“全民所有制”,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深化改革就能打开新的思路,就能对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改革国家所有制。国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是应该肯定的。但是,随着经济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制的弊病已越来越突出起来。由于它采取国营国统国管,且覆盖面太宽,产权过于集中而不明确,所以企业附属物的地位始终不能摆脱,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影响到企业活力的增强。此外,国有制还是产生官僚主义、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主要根源。因此,改革国家所有制,是不能回避的。

怎么改?我们认为,坚持以是否能促进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标准,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将现有的全部国家所有制企业一分为三:

——对于那部分社会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骨干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国营”,即从根本上保持“两权”合一。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是很有必要的。这些企业的改革任务,主要是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和经营管理以及各项制度,加强技术改造。

——对于那些小型企业和无法扭转亏损局面的企业,可以卖给个人(或集体)接管,以便发展民营经济或私营经济。

——对于大量的、一般的企业,可以逐步从“国有”的范围内游离出来,自己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实行新型的“两权”合一。这就叫改国家所有制为企业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企业向深层次改革的客观要求。所谓企业集体所有制,就是企业内部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为各个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占有。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虽然没有全民或国有那么“大”、那么“公”,但它能适应各种生产力的发展性质,能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真正使企业实体化和法人化。因此,只有建立企业所有制,才能理顺各种经济秩序,才能明确产权关系,提高职工对资产的关切度,并有效地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才能实现政企分开,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从根本上冲破旧体制,建立商品经济新体制。

第三,把握当代公有制的特点。突破传统的公有制模式,需要重新认识公有制的特点。只要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排除“空想”成分,去掉蒙在公有制表面的教条主义和“左”的色彩,抛弃强加给公有制的种种附加条件,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在我国当代的公有制,并非“一大二公三纯”,而是被赋予了新的历史性的特点:

——公有制本身的多元性。就是说,除了以往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外,还有如联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合作所有制和股份共有制等新型的公有制形式。

——与非公有制的并存性。目前,现实当中不仅有众多的公有制形式存在,而且还有各种各样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如个体所有制、私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等非公有制形式存在。这些完全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是互相依存的,它们的这种结合,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与商品经济的统一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从根本上引入了商品经济,使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第一次结束了长期相互排斥的局面,使商品经济第一次成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第一次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

——公有制形式的平等性。在传统的二元公有制中是全民高于集体,集体向全民靠拢。而当代公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互相之间没有上下之分,级别之分,这些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都处于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平等竞争,互相促进。

——部分向私有制转化的可能性。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既然公有制与私有制可以并存,那么,公有制与私有制就可以互相转化。比如,一个私有制企业被一家公有制企业兼并后,这个私有制企业就转化成了公有制企业,这就是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相反,一家公有制企业如果经营不善,结果被一家私营企业兼并或卖给个人,那么,这家公有制企业就演变成了私有制企业,也就是说公有制转化成了私有制。

另外,在公有制内部允许多种分配方式如按劳分配、按股分红、获得利息、风险收入等同时存在,也是当代公有制的重要特点。

总之,要突破传统的二元公有制模式,就要重新认识公有制,就要把握当代公有制的特点,就要树立当代公有制意识。

注释

[1]本文原载于《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2期。后编入笔者2006年出版的《探索:中国改革道路》一书。文中较早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概念。

[2]《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54页。

[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86、687页。

[4]《斯大林文选》上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7页。

[5]《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10、61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3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