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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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市场体制[1]

1993年3月19日至20日,国家体改委和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社在北京举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操作难点”研讨会。参加会议的30多名专家、学者、教授及企业界的同志,着重对“关于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新的产权制度”这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点和操作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

传统的产权制度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的特点是产权模糊,产权混乱。其主要表现在:(1)宏观上,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没有明确的代表者。长期以来,把“国家所有”抽象化。到底谁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谁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很不清楚。(2)微观上,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没有进入企业内部。这样就必然会导致企业的法人产权不明确,企业的权、责、利不明晰。

由此而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所有权代表不明确,政府部门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当企业出了问题发生亏损、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侵害时,却谁也不负责;第二,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实行国有国营国统国管,企业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根本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自我发展;

第三,企业没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人、财、物、产、供、销等各种权利,自然没有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不吃国家的“大锅饭”;第四,企业缺乏产权意识、投资意识和资产增值意识,长远考虑得少,眼前考虑得多,资产浪费、资产流失和短期行为严重;第五,职工对企业的资产关切度低,主人翁责任感差,互相攀比普遍存在。近两年来,虽然市场取向的改革发展很快,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国有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对旧的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以上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理顺产权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与会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十分活跃,普遍认为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理顺产权关系、改革产权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理顺产权关系是改革14年来的经验总结,是深化改革必然遇到、不可回避和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同时,它关系到各个方面的权力和利益的重大调整,是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和难题。因此,产权改革必须积极,又必须慎重。对产权关系是改革还是维持原状,是早改还是晚改,代表们提出要进行比较研究,即要分析“阵痛”与“长痛”的关系,要分析改与不改、早改与晚改所付出的不同代价和不同成本。改革本来就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事,不可能一帆风顺,自然要准备付出一定代价,承担一些风险,但不改革就没有希望。产权改革更是如此。目前,产权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又有了14年改革的丰富经验和有利条件,因此,产权改革可以避免大的社会震动,可以避免东欧式的“休克疗法”。

具体来说,产仅改革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

第一,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划分政府部门的事权关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促使政企分开,搞好间接宏观管理,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明确企业的法人产权地位,以形成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商品交换者和市场竞争者。而有了市场环境,又有了产权和市场的主体,发展市场经济就有了直接的基础。因此,只有理顺产权关系,才能促进和达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互兼容,才能实现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有效过渡。

第二,理顺产权关系是切实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还权于企业的基础。维持旧的产权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婆媳”矛盾难以根除,政企职责难以分开,《条例》赋予企业的权利难以到位,从而企业就不可能真正走向市场,不可能在“大海”中生存和发展。目前,在政府有关部门出现的“翻牌”公司,实际上是给企业设置了新的圈套,给《条例》的落实增加了新的阻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理顺产权关系是企业转换内部机制的前提。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企业的法人产权,政府与企业完全脱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就会由政府行为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机制必将积极主动地建立健全。

第四,理顺产权关系是搞活企业的关键。企业的活力和企业所拥有的权力是成正比的。法人产权是企业最基本的权力,只有企业有了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主体和市场的主体,才有可能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去争夺利润的最大化。这么多年来,由于产权不明晰,其他权利不到位,企业仍然亏损面大,效益不高。为什么首钢搞得好、有活力?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其根本原因是首钢不仅享有一个完全的经营者的权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享有一个所有者的权利,具有不受任何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干预的自主经营的权力。因此,总结和推广首钢的经验,首要的一条是权力,是企业要掌握根本性的权力。

讨论中还产生了不同观点。个别代表认为,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不是产权问题,承包制比理顺产权关系和搞股份制更重要、更现实,搞承包制平稳、保险,它既坚持了公有制,又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继续大量发展承包制,少研究和实行股份制,更不要在理顺产权上做文章,不要给自己出难题,不要否定和取消国家所有制。

三、如何理顺产权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有四个前提:一是政府不能直接行使产权;二是政府的职能被明确界定为间接调控;三是企业被界定为行使独立的法人产权;四是不能把产权改革等同于搞私有制。只有在此基础上探索理顺产权关系才能出成效。代表们对如何理顺产权关系提出的意见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并明确行使各种权力的代表者,划分各种权力的职能,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等手段,对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等进行间接调控;管理者主要是制定法规、提供服务和强化监督,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营者负责制定资产经营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理顺产权关系要与其他改革相结合。一是要与实行政企分开、精减管理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二是要与理顺分配关系相结合;三是要与理顺银行关系、财税关系、外贸关系相结合;四是要与建立市场体系、保障体系、法规体系相结合。

第三,积极实行股份制改革试点,促使产权明朗化、具体化、分散化、多元化。实行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关键,是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股份制改革试点取得成功,获得经验,广泛推行,将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和深化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建立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商品化,促进产业产权的合理调整和优化组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和一些小型企业,要实行有效转让、出租、民营和拍卖;对扭亏无望和失去“造血”功能的企业要实行破产。

第五,在理论探索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大胆试验,认真总结,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行。同时,要设立理顺产权关系的专门机构,以便使这项重大的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注释

[1]本文原载于《求是》杂志《内部文稿》1993年5月第9期,发表于《人民日报》1993年8月20日理论版。此文本次编入《所有制改革》一书出版,笔者对第三部分第三条作了适当充实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