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佑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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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十岁以上受限制 十岁以下无能力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4年3月,钟世佳因父亲病逝,携妻赶回外地老家料理父亲的丧事,留其时年16周岁的儿子钟晓亮一人在家。一天,钟晓亮与同为16周岁的同学单勇一同逛街,看到一影院贴着台湾一歌星将于次日到该市演出的海报,非常想看,无奈两人身上带的零花钱根本就买不起门票。在回家途中,钟晓亮无意中瞥见个体户赵彬的废品回收站,上面挂着收购旧家用电器的招牌,便主动上前询问收购价,然后钟晓亮要单勇帮他把家里的一台旧彩色电视机搬来卖掉,单勇迟疑地问道:“你爹妈知道了该咋办?”钟晓亮毫不在乎地说:“他们知道了最多骂我一顿,何况我家已经买了液晶大彩电,这台旧电视机已派不上用场了。”两人就搬来旧电视机到赵彬的废品回收站去卖,赵彬听钟晓亮讲这电视机是他家淘汰不要的,也就未追问是否征得了家长的同意,便以60元的价格买下,为避免钟晓亮事后反悔,赵彬还要求钟晓亮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并要单勇作为证人签了字。数日后,钟晓亮的父母从老家返还,得知此事后立即表示反对,要求赵彬退还电视机,赵彬称这台电视机是钟晓亮主动卖给他的,且有单勇在场作证,因而拒绝退还电视机,双方协商无果,钟世佳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钟晓亮与赵彬签的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赵彬退还电视机。

本案中,钟晓亮与赵彬签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晓亮与赵彬签的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双方在签合同时是合法、自愿的,钟晓亮又已满16周岁,且有证人单勇的签字,所以所签合同应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钟晓亮与赵彬签的买卖协议是无效的。钟晓亮是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劳动收入,其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他只能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父母代理或征得父母同意,由于在本案中钟晓亮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合同无效。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既不是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这个范围内,他的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这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我国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之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具体到本案,钟晓亮卖电视机的行为是不是有效呢?钟晓亮系年仅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劳动收入,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他只能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父母代理或征得父母同意。钟晓亮趁父母外出之时擅自将家中电视机这一贵重物品当作废旧物品卖出,这显然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并且,该买卖协议事后也没有得到钟世佳夫妇的追认,相反,遭到钟世佳夫妇的反对和拒绝。由于该买卖协议未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且钟晓亮与赵彬的签约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所以该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晓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擅自签买卖协议卖电视机这一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又有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勇的签字,但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经其父母追认,所以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赵彬返还钟世佳电视机,钟世佳返还赵彬现金60元。

对不满十周岁的幼童,《民法通则》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种人的心智很不成熟,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尽管如此,他们购买一些零星小物件如铅笔、作业本、小玩具之类的活动,并不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此外,仅为他们带来利益,而不会带来任何负担的法律行为(如赠与)之效果,他们也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