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的行使

【条文】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新《条例》首次采用“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