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廉政建设史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党的建立和大革命时期的廉政建设实践

党成立之初即十分重视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诞生于白色恐怖的包围中,深知在长期四面受敌的险恶环境中,任何腐败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灭顶之灾。因此,党始终保持警惕,把保持廉洁、反对腐化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地位上,要求党的地方组织和党员一定要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反对贪污腐化行为。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党的一大纲领明确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废除私有制度,直至消灭阶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党员的质量,规定党员准入要特别谨慎,严格审查;申请入党的人,不得具有非共产主义的思想倾向。党的纲领确定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还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党员不得参加别的政党团体,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且不得担任国会议员和行政长官。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就具有严格的组织约束和纪律监督,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利益的党。这就要求党员必须具有献身精神和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为此,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规定了“纪律”一章,有了关于纪律检查的条文和对党员违纪行为给予处分的具体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产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中共“二大”通过的其他决议中,还特别强调党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特别强调党的先锋队作用以及党员与群众的密切联系,规定党员必须常常保持与群众的直接接触。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广大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既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也逐渐发展成为党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

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也专列了“纪律”一章,重申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的“三大”还对党员的入党程序进行了规定,严把入党关。个人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的两名党员介绍,经小组会议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与党的“二大”党章规定相比,入党手续更为严格和完善,以保证党员的纯洁性。党的“三大”还针对中央委员会组织不完善、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作程序、监督不到位的情况,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对中央领导机构体制、工作程序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1923年11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就进一步严格党的纪律、整顿党的组织,作出了对郭平伯等党员因违反党的纪律而开除出党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正式根据党的章程规定开除违反纪律的党员。

1924年国共合作后,党面临着严峻的廉政考验。一方面,党的活动由秘密转为公开,党的威信不断提高,党员数量迅速增加。1925年1月党员总数为994人,1926年4月增加到11000多人,1927年4月猛增到57967人。因为党的发展太快,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好、品质有问题的人混入了党内,党员的数量虽然增加了但质量有所下降,党的组织工作发生了某些官僚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国共合作的环境,使党内一些人忽视了对国民党内消极、腐化因素的警惕和抵制,在革命潮流高涨的时候,一些“同路人”和投机分子也跑进了党的队伍,出现了做官热,他们以到国民政府里做官为荣耀,利用职权贪污腐化,在经济上多吃多占,缺乏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形象。于是,党的建设面临着整顿和清理任务,以防止腐朽思想的侵袭。

1926年8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冷静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及贪污腐化产生的根源,明确指出贪污腐化现象对党的严重危害。通告认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通告还指出贪污分子“不仅丧失革命者的道德,且亦为普通社会道德所不容”。为了纠正和防止此类现象,中央特别训令各级党部在接到此通告后,“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通告要求各党部要“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央局,是为至要”。[1]这是中共发布的最早的反腐倡廉的重要文献,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它表明,党在幼年时期就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中国共产党同腐败现象是完全不相容的,并在建立初期就为维护党的纯洁性及其在群众中的威信,坚持不懈地同党内的贪污腐化行为进行着不可调和的斗争。通告发出后,各级党组织坚决把一批贪污腐化分子清除出党,保持了党的清正廉洁。192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给江西地方组织写信,要求他们“严厉取缔党中机会主义做官热的倾向”,对“几个当县知事的同志,当立刻限期命令他辞职,如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必须严厉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2]

为了切实保证党组织和党员的清廉和纯洁,中共中央在发布惩治贪污腐化分子通告的同时,又着手建立中央监察机构。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强调中央应加强实行集体领导和党内纪律建设,并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工作。这是我党历史上最早设立的党内监察机构,对防止党员官僚化和贪污腐化起到了重要作用。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和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决定,增设“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正式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此外,决案还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采取警告、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处罚方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员的行为和活动。所有这些都表明,党已经自觉地运用监督机制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组织监督。

1928年6月召开的中共“六大”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审查委员会,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但出于时局动荡和党组织变化等复杂原因,中央及地方各级审查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如此,它仍然说明党在成立初期就认识到建立和发挥监督保障机制的重要作用,这也为根据地廉政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